导读:本文包含了香港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协委员,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港区,简松年,司法独立,八届全国人大,高等法院,法律制定,香港警方
香港基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圆圆[1](2019)在《部分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对此表达强烈不满》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9-11-20)
朱磊[2](2019)在《“‘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不容触碰”》一文中研究指出两个多月来,香港暴力行径不断升级,严重践踏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经济民生,甚至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谭惠珠表示,必须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不被触碰。探讨此次乱港事件的根源(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8-28)
付婧[3](2019)在《议会自治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议会特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议会特权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从特权确立巩固初期法院对议会事务的绝对不干预、法院可对议会事务确立初步的管辖权但无权决定特权具体行使方式、法院可对特权事务进行必要性审查叁个阶段。因世界范围内成文宪制的发展,议会特权的内涵受到成文宪法理念的影响而转变,法院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对传统议会事务的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秩序下,香港法院也陆续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逐步建立起《基本法》秩序下的"不干预原则",并以此来化解法院对议会特权事务的合宪性审查与传统议会特权原则之间的紧张。《基本法》下香港法院对其他权力分支的尊让程度本质上取决于成文宪制下法院与其他权力分支之间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分配,议会特权的行使应以《基本法》的明确规定为边界,当与《基本法》的宪制性要求发生冲突时,法院对立法会事务的"不干预"立场则会转变为《基本法》下的审查问题。(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章小杉[4](2019)在《平等作为基本权利:香港《基本法》第25条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一视同仁,不作差别对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差别对待是必不可少且合情合理的。在《基本法》第25条诉讼中,香港法院确定了"两步走检验方法":第一步是确定比较对象,查明差别待遇是否存在;第二步是审查差别待遇是否有理可据,若证明有理可据,则不认为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基于不同理由的差别对待有不同的审查基准:基于性别、种族、性取向等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严格审查,即"不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而基于其他不涉及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宽松审查,即"没有明显缺乏合理依据"。(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郭利强[5](2019)在《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区成立之后,“一国两制”真正实现了从理论概念到社会实践的跨越,成为了香港的政治现实。这一切都建基于香港基本法这一基础性法律之上。从1997年算来,香港己回归祖国二十二年,这二十二年也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香港基本法实施的二十二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中央的坚定支持下,特区政府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凝聚共识,全力做好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工作。虽然在香港街头发生过一些抗议和示威游行活动,但从整体上来讲,“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也是成功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留意在实施和执行香港基本法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对于某些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歧义或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这就要求由权威机关依法去解释那些争议的法律条款,统一各方的理解和认识。由于香港基本法在地位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再加上内地和香港在宪政文化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在理解和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某些条文时,也产生了一些宪法和法律问题。香港特区法院先后审理的“居港权”系列案件和“刚果(金)”案件等涉及到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案件,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内地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和关注,甚至在一些条款上两地的理解和解释大相径庭。这些案子的发生都表明特区司法界人士对香港基本法某些条文的理解和解释,与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解释并不尽一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确的理解和解释香港基本法,是确保“一国两制”这一社会实践不走形、不变样的前提。这也是确保特区社会能够持续繁荣安定的先决条件。从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设计角度来看,基本法的解释权力是归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同时考虑到特区的历史现实情况及沿用英国普通法传统,授予特区法院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可对涉及到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并对特区法院解释香港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条款的权力作出了限制。从过去二十二年香港基本法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内地和香港的宪政文化、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导致香港基本法在实施和执行的活动中出现了诸如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受到来自特区的质疑和挑战、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解释未能在特区得到良好实施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显现出香港基本法在解释机制方面的些许瑕疵。有见及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在“居港权系列”案件和“刚果(金)”案上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理解和解释冲突的梳理,检视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优势及挑战,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司法机关两种解释的衔接和协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叶一舟[6](2018)在《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的重新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立法的问题由来已久,但大部分研究以时效性和对策性为研究对象。然而,切实做好《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立法的工作,既要充分理解法律条文的深层内涵,也要确保立法的内容与时俱进,从而保证所立之法符合国家当前的发展特点及安全需求。现代国家的安全机制要求政府在其管治活动的各个层次和领域都要管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威胁,并且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都纳入国家安全的范围之内。我国的国家安全观念也已经从单纯注重军事领域安全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变到了兼顾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总体安全。从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看,《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立法也需要朝着这个方向进行。因此,《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立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结合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的方式,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领域里充分实现对国家安全的维护。(本文来源于《当代港澳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秦静[7](2018)在《议会特权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议会特权争议管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议会特权"作为英国"议会法与惯例"的一部分,可以上溯至1689年《权利法案》甚至更早的习惯法,并为近代立宪体制下各国的议会政治所吸纳。议会自治与议员个体免责权的存在,确立了议会在部分事由上专属的管辖权及最终决定权,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作为外部监督者的"干预"。随着民主政体的巩固、议会规模的扩张及议会议事功能与内部行政事务逐渐剥离,民众对议会运作透明度和公正性诉求的增强,为特权所涵盖的议会事务并非一成不变,且法院逐渐掌握了界定特权和豁免与否的最终权力。在对普通法予以继受的香港,立法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同样张力。法院面临的不同以往的挑战还在于,如何在新宪政秩序下,完成普通法审判原则与成文宪法间的衔接及必要的调整。本文将从2012年"梁国雄诉立法会主席案"及2016年"港独议员宣誓案"——两个看似判决结果迥异的司法审查案件入手,呈现《基本法》及合宪性审查在何种程度上将取代普通法原则及"必要性审查",成为主导议会特权争议管辖问题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并发展出自成体系的"不干预原则"。(本文来源于《当代港澳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谢宇[8](2018)在《论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通过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多次试图为司法权拓展更大"疆域",挣脱来自中央和特区内部的束缚,这使得对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成为必然之举。然而,香港回归以后,原有制约机制被摈弃,新制约机制难以实现长效制约。尽管中央在与香港法院围绕《香港基本法》解释的博弈中取得了诸多成就,但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仍存在制度性风险,中央全面管治权还可能再次被侵蚀。因此,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香港基本法》正确实施,有必要完善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即明确以依申请释法为主、主动释法为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二元模式;在依申请释法中,增加行政长官作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定主体;在个案中,形成叁种释法路径的优先次序。(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郭天武,汤澈[9](2018)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根据香港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第23条立法需依次经过提案程序、叁读程序以及生效备案程序。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首次进行第23条立法时,在提案程序与叁读程序中存有不足之处。近几年的香港立法会"拉布"现象给第23条立法程序又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过去第23条立法的经验以及现在第23条立法的阻碍,未来第23条立法应在各个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改善。在提案程序中,香港特区政府应引进非政府机构并发布白纸草案。在叁读程序中,香港立法会应遏制"拉布"行为,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应巩固与政党的合作。在生效备案程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监督确保第23条立法质量。(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8年06期)
汪江连[10](2018)在《香港基本法:大陆法与普通法杂糅接榫的复调叙事——评梁美芬着:《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学者梁美芬2015年在内地出版的《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一书,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专着。该书以大陆法系与普通法学杂糅的复调叙事方式回顾了香港基本法发展的历史,结合香港回归以来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了基本法实施的诸多重大议题,并对香港的政改做了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其着述方式是以理论切入的方式,再以判例法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个案予以深化分析,值得成文法写作方式的学者借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香港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两个多月来,香港暴力行径不断升级,严重践踏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经济民生,甚至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谭惠珠表示,必须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不被触碰。探讨此次乱港事件的根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香港基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刘圆圆.部分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对此表达强烈不满[N].人民政协报.2019
[2].朱磊.“‘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不容触碰”[N].经济日报.2019
[3].付婧.议会自治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议会特权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19
[4].章小杉.平等作为基本权利:香港《基本法》第25条的司法适用[J].甘肃理论学刊.2019
[5].郭利强.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及其解决[D].山东大学.2019
[6].叶一舟.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叁条的重新审视[J].当代港澳研究.2018
[7].秦静.议会特权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议会特权争议管辖问题研究[J].当代港澳研究.2018
[8].谢宇.论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的反思[J].云南社会科学.2018
[9].郭天武,汤澈.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10].汪江连.香港基本法:大陆法与普通法杂糅接榫的复调叙事——评梁美芬着:《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J].现代法治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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