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论文-王威

捕后羁押论文-王威

导读:本文包含了捕后羁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救济措施

捕后羁押论文文献综述

王威[1](2019)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被羁押人员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审查活动。这不仅是对检察权配置的优化和完善,更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新措施。尊重和保障了人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本文选取L省C市S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为样本,通过数据分析,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解,并发现羁押必要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文献的分析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机制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途径,探索健全审查机制,从而凸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公平正义。首先是绪论,对文章研究的背景、现状、对象、方法进行介绍。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以及国内部分地区对于该制度运作的一些探索;研究现状是通过对文献的检索,将目前国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进行分类,发现研究漏洞,突出文章的创新点;研究对象和方法介绍的是本文选取L省C市S区检察院为研究样本的原因以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立足于理论层面,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阐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L省C市S区基层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践分析,通过将该检察院的工作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结合,并对工作模式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该检察院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之处。第叁部分是通过对C市S区检察院工作的分析,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以便于在第四部分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能够有助于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的设想。第四部分是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立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结合L省C市S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4-01)

吴倩倩,周明倩[2](2018)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法律中对于检察院逮捕权正确行使和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逮捕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运行,我们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理解,对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进行了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很好的现实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杨骐瑞[3](2018)在《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保障人权、减少不当羁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一系列解释和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我国强制措施中得以落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结果并不理想。本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主要从叁个部分展开,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羁押的概念和现状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捕押一体化”的实际,阐述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及这一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并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对比,找出差距和不足。第二部分是简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点与不足。以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对羁押必要性制度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缺点与不足,如执法理念陈旧落后;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不完善等。第叁部分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几点构想与建议。针对第二部分阐述的各种缺点与不足,从树立保障人权执法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体制;加强内部协作与争取外部配合等六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设想,希望该制度能够发挥立法本意,在司法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进而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和价值。(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纪瑞佳[4](2018)在《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精神。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仍存在启动时较为困难,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完善,后续救济监督途径不完善等问题。可以从建立权利告知程序,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后续救济途径等方面加以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陈少红[5](2018)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之初,是基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现状的考虑,主要表现为我国高羁押率的问题已经严重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但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至今,从整体上看,羁押率高仍未产生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实践中也呈现出多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尤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围绕该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审查部门、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依然存在不同的认识。虽然最高检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有细化规定,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仍存在运行上的实施困境,值得我们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四章的内容研究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第一章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入手,明确其性质定位和特点。第二章分析审查主体的基本情况,针对审查主体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规定进行研究,并对其中涉及的其他相关主体在羁押必要性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第叁章重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予以明确,考察基于对审查具体内容的明析,不同情况下羁押审查案件的处理方向进行探讨,具体分析公开审查方式在我国的适用。第四章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王秋亮[6](2018)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经常异化为侦查的附庸,甚至异化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痛苦以变相逼取口供的手段,“以捕代侦”的现象非常严重。新《刑事诉讼法》建立逮捕后的羁押复查程序,有两个功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即诉讼保障功能相对于之前得到了重视,侦查取证功能相对于之前得到了削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超期羁押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使羁押的期限尽可能的被缩短。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叁条的规定,公检法叁机关,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作出了不当的强制措施决定,是有义务将之前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是撤销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了不当的强制措施决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根据当时的情况是不需要被批准逮捕的但却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那就意味着,审查的只是批准逮捕时的情况却不包括随着案件进展以及诉讼程序的变化审查逮捕以后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叁条这个新增条文针对以往的制度缺陷,对其进行了补救,使得我国在这一领域不再是立法空白,为我国的强制措施的救济机制的发展搭建了平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毕竟是刚刚才建立的制度,所以在内容的规定上过于空洞,在制度的落实上会有不足。第一,时间要求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照。譬如,审查的频率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诉讼程序进行到什么阶段可以行使此项制度?这些都付诸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这样会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难以开展。第二,操作程序规定的过于笼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继续审查义务,但对具体的审查程序却未作任何规定。譬如,就审查方式而言,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还是通过言辞方式进行审查,新《刑事诉讼法》完全未作规定。第叁,检察机关提出的复审意见缺乏强制力。因为按照新《刑事诉讼法》,接到通知的相关机关,仅需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并无必须遵行的义务,这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鉴于之前所述,笔者将整篇文章分作四个部分以期不断健全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逮捕后的羁押复查程序。第一部分,简要的概述了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此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理论来源。第二部分,针对此项制度的运行情况作了理性的思考,分析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域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笔者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作为介绍对象,通过对这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特点的研究总结出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新方向。第四部分,在笔者总结上文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以便让该制度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笔者指出两点,第一,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对其进行程序性的规制。第二,需要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孙昕[7](2018)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捕后羁押率偏高、捕后羁押缺乏救济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羁押现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逮捕与羁押适度分离进行了初步探索,对完善我国羁押制度、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总体办案量偏少、审查标准模糊、变更建议不被采纳等问题也制约其深入发展,其中审查标准模糊是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展的关键问题,可本文从现行问题着手,就建立完善、统一、科学的审查标准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有效激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活力。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包括范围界定、特征、基本原则及分类,进而阐述了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结合国内相关规定介绍了现行的羁押必要审查标准内容和以上海为代表的羁押必要性量化评估,同时对国外的羁押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和借鉴,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叁部分发现我国现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存在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认可、量化评估使用不佳等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第四部分探索相应的完善建议,尤其是引入大数据构建精准量化评估模型为审查标准获得共识提供了可行路径,以期激发制度活力。(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16)

万展豪[8](2018)在《实务操作视阈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诉讼制度,其价值取向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现阶段公检法叁机关均对实施该项制度存在认识误区,致使检察机关纳入审查的案件相对较少、工作发展不平衡。应当着重区分重点审查案件和一般审查案件,明确审查主要内容及审查启动,对经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制定审查实施方法或细则四个方面路径,针对审查工作构建权利救济和责任免除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海蓉[9](2017)在《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审查主体很不合理,审查权的实质是行政监督权,这与检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所承担的职责有着必然的关联。此外,还缺乏明确有效的证明机制。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审查权的最佳归属为相对中立的法院。所有被逮捕者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申请启动审查程序,当法院不同意其申请时,被逮捕方有权获取救济。法院应当以司法听证的方式对被逮捕者的社会危险性和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性进行审查,对于审查所涉事项的认定,都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审查期限应尽量缩短,经过听证审查,法院可作出专门的审查裁决。在审查裁决宣告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上诉法院应该用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并迅速对羁押与否做出终审裁决。此外,还应从不受无理强制措施的权利宪法化、公检法权力配置、司法理念、捕押制度、羁押替代措施、羁押场所、律师参与等方面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12-04)

朱碧霞[10](2017)在《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够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导致羁押率过高,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常态,这样的现状与我国目前的执法理念、司法环境以及司法资源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为解决久押不决、高羁押率等问题,2012年,我国新《刑诉法》专门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随后,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相继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结果等方面进行规定,主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押到底”向“羁押必要性”转变,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毕竟是一项新制度,立法的规定上的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从理论上和实体上研究解决,以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文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研究,主要内容分叁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在界定羁押、逮捕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羁押必要性的含义、制度的性质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最后阐述了该项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审查机制运行中在理念层面、制度层面、保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为引出下文的完善设想作铺垫。第叁部分提出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充分发挥审查主体的职能,构建完整、高效的审查程序,完善配套机制和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12-02)

捕后羁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法律中对于检察院逮捕权正确行使和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逮捕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运行,我们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理解,对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进行了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很好的现实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捕后羁押论文参考文献

[1].王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9

[2].吴倩倩,周明倩.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8

[3].杨骐瑞.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D].天津师范大学.2018

[4].纪瑞佳.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5].陈少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6].王秋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7].孙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8].万展豪.实务操作视阈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9].李海蓉.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10].朱碧霞.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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