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治理,泛刑法化,消解
刑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张艳[1](2019)在《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治理本应是一个多元、互动且调和的行动过程,但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却呈现出泛刑法化的不正常倾向。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反映出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回应、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圈在不断地扩张的趋势。刑法的谦抑理念所应具有的保护被害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元性价值追求渐行渐远。常态性的治理机制和手段,如乡规民约、分类矫正、治安管理处罚等亍段却被闲罝。刑罚是一种以恶制恶、凸显威慑的治理手段,本应该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堤坝,其严酷性决定了其使用必须要契合民意认同。把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常态性手段具有诸多的局限性,使用其作为治理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公民人身权利和有限司法资源为代价的。这种倾向产生.的内在动因在于常态化的社会治理机制缺位、刑法万能理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对刑事政策、民意的过度回应等。这种泛刑法化的做法使得一审案件有增无减,罪犯数量有加无已,与预期要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目标相去甚远。当下,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的问题存在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环节,在立法环节中的主要表现就是滥设罪名、对法益保护前置化、条款过度泛罪化等,在近几次刑法修正案中的表现尤为突出。立法中的这种做法必然会影响司法实践,近些年发生的天津气枪案、玉米收购案件等无不体现刑事司法的扩张。任何现象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之所以会如此依赖刑法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与我国的重刑的历史文化传统、严苛的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治理解决机制缺位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这种刑法泛化的倾向必须加以重视,毕竟这种饮鸩止渴的治理方式会带来诸如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刑法权威性降低、刑法成本虚耗等疴疾。对于刑法措施,需要将其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进行理性地配置,通过社会治理模式多元化、刑法基本理念的回归、完善刑法出罪制度等常态性手段消解过度扩张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白晓瑞[2](2019)在《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安处分制度经过西方各国近百年来的适用与发展,已受到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接受,作为一项预防犯罪的重要制度,其在刑法发展历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刑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已逐步出现了大量与保安处分制度性质与目的十分相似的措施,谓之类保安措施,例如现行刑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收容教养、从业禁止、强制医疗以及行政性法律文件中的强制戒毒等。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刑法中尚未出现“保安处分制度”这样的字眼,与之相类似的保安措施也存在着规定零散、监督不力以及手段单一等方面的限制性。随着我国刑法向人道化主义的方向发展,刑法处罚方式更注重向轻刑化方向转变,因此从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优势,将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刑法化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刑法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犯罪预防及完善刑事制裁体系的重要举措。而在我国将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首先在立法上应当采用二元理论的立法模式,将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区分开来,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罚方式与刑罚共同发挥作用。其次在司法适用上,可以针对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又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被处分人,采用多种灵活性的保安处分措施,并在司法程序上严格区分,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最后在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后的执行上,可以根据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变化,适当予以延长、缩短或免除其保安处分的执行期间。(本文来源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期刊2019-05-25)
王强军[3](2019)在《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监管行为实质刑法化的表现,具体体现为通过确定填充或解释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参数标准、技术标准、指数标准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中的具体类型,调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临界点,将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转处为"刑事犯罪"。在法定犯的认定上更多的是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单行道",司法机关缺乏对行政机关认定构成行政犯罪的标准和参数的实质性审核。基于刑事司法对于认定犯罪的最终决定权,对于涉及刑法中"参数、指数、技术标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有司法机关的自我版本;在法定犯的"违法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中,应当构建明确的空白罪状补充规则。在行政机关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当是一种"单向移送"的"单行道",而应当是允许司法机关按照其认定法定犯的标准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再次移送给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双向移送"的"双行道"。(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王欢[4](2019)在《“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传递的成本越来越低。近年来,为了降低道德和法律标准,学者们研究了各种"见危不救"现象。本文将着重分析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以期为未来社会运行机制的建立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王强军[5](2019)在《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背离刑法的性质,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不扬。造成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角色定位"的混乱。(2)背离刑法的机能,强化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过度刑法化本身就是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惩罚,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3)背离刑法的功能,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过度刑法化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萎缩,自然的结局就是其他部门法的预防制度和预防机制的匮乏,并最终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4)注重刑法实用主义,导致刑法庸俗化,刑法成为随时都可以使用和适用的工具,工具主义思想泛滥,刑法威严扫地。(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劳东燕[6](2019)在《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宪法意涵》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涉及法律系统对政治权力予以规训的问题,它具有宪法层面的意涵。我国宪法在司法上的不可适用性,导致其所架构的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缺陷,无法切实履行保障基本权利与制约国家权力的使命。基于此,有必要让作为部门法的刑法承担一部分的宪法使命。通过将宪法层面的基本价值融入到刑法之中,刑法体系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充当权力制约机制中的重要部件,充当个体基本权利保护的大宪章。(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达选梅[7](2018)在《见危不救行为非刑法化的合理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刑法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实际上见危不救行为刑法化从本质上看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是见危不救行为在法益观角度无法证成其可罚性,其次,见危不救刑法化使得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模糊,"见危不救罪"中犯罪人缺乏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见危不救罪"缺乏司法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洪波[8](2018)在《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传递的成本越来越低,近年来各种"见危不救"的事件层出不穷,本文将着重从见危不救的刑法化和非刑法化的路径进行探索,希望能够为未来社会运转的体系建立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莫宸屏[9](2018)在《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大关切。近年来,伴随着跨越李斯特鸿沟这一德国学术命题在本土的传播与影响,越多越多的学者日益重视起二者在司法层面上的关系。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即便是在司法上,刑事政策也是刑法实践不可回避、不可忽视的参数,同时,刑法及以之为起点的规范法学又对刑事政策有所限制。刑事政策如何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又是否为刑法所允许,如其不当,又应该如何设法限制,这些问题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所在。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厘清与本文相关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为后续的诠说和论证铺设必要的基础,同时界定有关本文的一些讨论范畴,限定本文的研究与分析领域,以免论述失焦。进而梳理实然层面上,刑事政策是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在何种范围与程度上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哪些具体影响。继之,结合刑法的原则、规定与刑法理论上的通行主张,对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实践影响展开分析、评述,审视其得失利弊。在此基础上,针对刑事政策渗透于司法解释时偏颇的一面,尝试探讨规限方法,以促进刑事政策借由司法解释而产生的实践影响得以在刑法的边界内合理地发挥作用。本文具体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明本文所指“刑事政策”的含义以及选取司法解释作为研究样本的原因。关于第一点,考据“刑事政策”一词的学术史可知,刑事政策始终难以切割与刑法的相伴关系,始终具有对行为是否具有刑事需罚性进行衡量的价值判断色彩。自刑事政策一词及其知识体系传入我国后,我国学界虽一直是在不同程度的广义说基础上展开研究,但也一直未改上述两点特征。因此,尽管从内容上说,“刑事政策”的具体含义歧见纷呈,但是从方法论意义上看,它的含义却是稳定的:刑事政策是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事需罚性的价值判断。本文也以此作为全文展开的论述基点。关于第二点,我国学界对于刑事政策之于刑法尤其是刑法实践影响的研究,理论化、抽象化色彩过重,与刑事政策本身极强的实践性、应世性不相符合,实际削弱了对这一话题的应有关注与研究。从实然的层面展开研究,司法解释的任务表述、基础意义、有限数量和实践地位决定了,它是更为理想的研究样本。第二章,以涉及定罪量刑等实体内容的“解释”型司法解释为样本、以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为分类依据,具体描摹刑事政策以司法解释为凭借的刑法化实践现状。当前的司法解释中,刑事政策在罪与刑两个方面均有体现。就“罪”的一面而言,刑事政策已渗透入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各个阶层中。在不法阶层中表现为:对诸构成要件要素交错进行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主体性限定。在罪责阶层中表现为:在主观要素的证明上,大量使用推定技术,并且呈现出弥散的趋势;同时,也有限地吸收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出罪事由中主要表现对但书条款的类型化规定。就“刑”的一面而言,刑事政策的渗透主要以违反刑法溯及制度与架空立法中从严处罚规定的方式完成。第叁章,以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与刑法理论上的一些通行见解为标尺,具体分析第二章中归纳出的刑事政策在司法解释中的渗透与刑法的关系。刑事政策以司法解释为渠道输出价值判断时,和实定法与规范法学的关系呈现出不同动向:一方面二者能够良好互动,前者能够宾服于实定法与规范法学所划定的界限,也能够在理论本身出现不确定时发挥指引功能而参与理论本身的形塑;另一方面二者也时常发生龃龉隔膜,主要表现在,司法解释在贯通刑事政策时,在入罪判断上不断冲击罪刑法定原则,有关出罪事由的规定,无论是效果还是途径都显得十分保守,在刑罚的诸多细化规定上过度倚重刑罚的预防作用,罔顾实定法与规范法学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第四章,针对第叁章中所总结的,刑事政策在借司法解释而完成其实践转变过程中的失当现象,提出一些规范设想,以求完善这一进程而扬长避短。规范主体因有刑事政策价值判断上的需要,才借重刑罚的预防功能,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具体规定,进而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规范设想循前述失当现象的产生路径而依次展开:在价值层面上,规范主体应妥善处理好犯罪规制与自由保障、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新旧价值等叁组价值范畴的关系,以确保需罚性的价值判断本身能够成立。在司法解释内部,应当强化对刑法预防功能的限制与来自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对刑罚预防功能的限制,主要是要以特殊预防限制一般预防,以责任刑节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来自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主要是禁止类推适用与强化明确性两点。就禁止类推适用而言,需设置两道安全阀:其一,在解释刑法用语时,立足客观解释论的立场,对刑法用语进行“同时代”的——符合同时代的常态理解、用语习惯或者同时代的前置法的规定中任一的标准——平义解释,以压缩扩大解释存在空间的方式杜绝类推解释。其二,在判断是否为同时代的语言习惯或常态理解问题上,强化汉语的语言/语法结构在文理解释上的作用。在强化明确性问题上,可根据司法解释的任务,将不能加剧甚至制造刑法中的模糊性作为贯彻刑事政策需要时在这一要求上的底线标准予以考虑。在司法解释外,一是需要加强外部权力对于表现为司法解释的司法权的监督,二是要激活立法解释,以立法解释适度承载刑事政策上客观存在的惩罚需求,对在司法阶段刑事政策与刑法所内有的紧张关系稍作缓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30)
罗钢[10](2018)在《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去敌人刑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与现实的二重维度构建着中国禁毒刑事政策的架构,国民对于毒品犯罪泛滥所致严重后果的担忧形成一种重法惩治的社会氛围。对毒品犯罪宣战凸显了我国整体国民情感诉求与总体社会法治态度,与敌人刑法所主张的以"战争"治理犯罪的理念高度一致,敌人刑法表征为禁毒刑事政策的立法倾向与实务确象。但是,毒品以及涉毒犯罪行为本身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认知差异导致的国际社会治理措施的分化,都对毒品犯罪规制沿着敌人刑法行进的苛严态度提出了挑战,对毒品犯罪应该坚持审慎的市民刑法处理原则,将去敌人刑法化作为禁毒刑事政策的未来重心,治标与治本方能兼得。(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刑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安处分制度经过西方各国近百年来的适用与发展,已受到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接受,作为一项预防犯罪的重要制度,其在刑法发展历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刑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已逐步出现了大量与保安处分制度性质与目的十分相似的措施,谓之类保安措施,例如现行刑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收容教养、从业禁止、强制医疗以及行政性法律文件中的强制戒毒等。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刑法中尚未出现“保安处分制度”这样的字眼,与之相类似的保安措施也存在着规定零散、监督不力以及手段单一等方面的限制性。随着我国刑法向人道化主义的方向发展,刑法处罚方式更注重向轻刑化方向转变,因此从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优势,将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刑法化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刑法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犯罪预防及完善刑事制裁体系的重要举措。而在我国将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首先在立法上应当采用二元理论的立法模式,将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区分开来,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罚方式与刑罚共同发挥作用。其次在司法适用上,可以针对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又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被处分人,采用多种灵活性的保安处分措施,并在司法程序上严格区分,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最后在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后的执行上,可以根据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变化,适当予以延长、缩短或免除其保安处分的执行期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1].张艳.社会治理泛刑法化研究[D].扬州大学.2019
[2].白晓瑞.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D].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9
[3].王强军.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9
[4].王欢.“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
[5].王强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J].当代法学.2019
[6].劳东燕.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宪法意涵[J].中国法律评论.2019
[7].达选梅.见危不救行为非刑法化的合理性分析[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8
[8].张洪波.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探索[J].法制博览.2018
[9].莫宸屏.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实践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罗钢.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去敌人刑法化[J].政法论丛.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