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随着应用法学人才需求的增长,政法类高职院校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现实作用进一步彰显。就当前政法类高职院校来看,在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前提下,应立足于法律适用的特点,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人才培养理念,以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法论、教育论、管理论为切入点,通过创新课程设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构建多类合作站点等措施,建设一支理论与实践并举、学术与技能共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进政法类高职院校面向现实的复合型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政法类高职院校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来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大趋势。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也应该顺应新时代发展的大方向。政法类高职院校的优势和特色是应用法学人才培养。应用法学是指研究法律应用部门(包括执法和司法)和人员,适用或解释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的法律科学,其价值在于应用性、实践性和现实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应用法学日益成为与理论法学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独立体系,当下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从应用法学视角看待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已是非常普遍的社会自觉,随之对应用法学人才需求也与日俱增。因此,加大应用法学人才培养力度,探究新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及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建构
(一)基于职业教育教学功能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按照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特点要求,政法类职业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应围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展开,旨在增强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再现实化”,使政法类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操控性与针对性。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在全国职业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高水平的教育科研,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就不可能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从这一意义上,强调法学职业教育教学的基础性和现实性,应当是目前政法类高职院校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努力方向。在培养专业法律人才过程中,要完善政法类高职院校自身应用法学研究体系建设,改革职业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善于运用基本法律的方法和操作的技巧,培养具有完备法律理论知识和较强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基于社会服务功能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在构建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政法类院校”与“法律实务组织”成为推动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基于社会服务功能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其本质特征在于把法律调整机制与变动的社会因素相结合,运用现行的法律制度,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和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基于社会服务功能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要注重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加强“政法类院校”与“法律实务组织”内外联动的能力,发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的特点与优势,推进在校师生与法律实务组织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研究机制,将外部组织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内化为本校(院)的研究重点与研究动力,将研究成果输出至外部法律实务组织,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这种分野在杜特尔特政权内部也现实存在。2017年3月,在中国海洋科考船过航“宾汉隆起”一事上,菲律宾防长表达了与总统杜特尔特不同的观点;[41]4月菲律宾代外长马纳洛也在采访中表达了与杜特尔特“疏美”立场相异的观点。[42]上述分歧既可能是菲国内亲美势力的反弹与施压,也可能源自于杜特尔特政权迫于国内政治压力的让步。
二、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路径
(一)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法论
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将法律适用的过程喻为“以不同比例将所有这些成分(包括案件性质、先例使用、逻辑结构、社会利益和正义道德等)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造成这种奇怪的化合物……”。可见,法律应用过程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流变性”,需要运用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为法律应用提供更多的“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依赖于哲学方法,或说是逻辑方法。由此,从方法论的视角,构建和完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获得侦查学、证据学、鉴定学乃至社会学的学科支持,实际上就是强调了应用法学人才的知识通达和能力综合这两个特征。可以这样理解,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如何让法律实践者具有使法律事实更加接近于客观事实的能力。这也是当前应用法学人才培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笔者认为,理论法学工作者或部门擅长对法律规范的理论内涵、体系结构、准确表达及内容本身的正当性加以批判和反思,侧重于制度设计等立法相关活动,而应用法学人才则是在理论法学基础上,更加关注公正、合法的法律应用问题。所以,构建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必须有系统完备的综合有效的法学专业理论方法和多学科的学理方法来支撑。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提前介入涉河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在具体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时,凡未按《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及涉河建设方案的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许可申请。在具体批复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核涉河方案控制坐标,要求业主单位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特别是要对汛期施工及遗留物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教育论
第一,要树立健全人格培养的教育理念。高等教育的价值观正处于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再向价值本位的艰难转变中。笔者认为,政法类高职院校首先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法律人提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要重视建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从品德、能力、身心、学识、智慧五个方面育人、树人、立人。第二,要创新应用法学教学科研与课程实践理念。政法职业院校作为专门培养应用法学人才的职业院校,应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之间关系。在横向上,重视各学科、各专业基础课程的普遍联系;在纵向上,贯通不同层级水平的课程培育体系;二要处理好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必须使学生的理论认识水平在实践的指导下由感性深化至理性,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三要妥善处理教师自我发展与师资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建设一支理论与实践并举、学术与技能共进的应用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创新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推动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提升政法类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根本保障。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实践技能不足的教师派遣到相关法律实务部门,通过挂职锻炼、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等方式,不断提升其实践能力。打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壁垒,引进优质的法律社会实践教育资源,聘请一批有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实务专家,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参与到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课程设计、教材选编等培养方案中,提高政法类职业院校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管理理论
第一,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强化科研管理工作。突出自身特色,加强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纵向上,要充分把握好中央、地方的政策法规,做大做强院校品牌,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畅通师生申报有关应用法学研究科研项目的体制机制,拓宽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扶持渠道;在横向上,与司法部门、企业的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协同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融通整合应用法学人才培养的部门行业资源。第二,要构建多类合作站点,推进产学研相互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应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建设一批集“教学、科研、培训、实践”等功能为一体、管理规范的法律实训基地,促使应用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第三,要完善教师进修培训、职称评定与考核、晋升等机制,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研究成果反哺教学,有效促进面向现实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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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046(2019)7-0142-02
基金项目: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3年度院级科研课题“政法类高职院校应用法学研究及其模式、规律探索”的后期研究成果(ky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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