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赦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宪法,仁政,政策,儒学,汉代,仁慈。
赦免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全波[1](2017)在《中韩赦免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赦免制度历史悠久,经历从古代到现代的存废之争,法治发达国家一直适用,说明赦免制度在现代刑法理论体系及实践中有着其独特的现实性意义。在中国封建王朝时期,赦免作为巩固王政的工具频繁地适用。建国之后为解决战犯问题,曾实施了 7次特赦,之后因严峻的治安形势和社会民众的重刑观念的影响,被空置40年。直到2015年才以抗日战争及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主题进行过特赦。现代赦免制度在调节社会利益冲突、平衡社会关系等方面有明显的刑事政策的功能。在一定时期根据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合理地利用赦免制度,可以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国家和社会氛围。但是,就我国现今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来看,缺乏实体和程序性的规定,严重影响赦免制度的实施。我国仅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6条涉及"赦免"这一单词的法律条文,很难说是可以形成一种制度,如果要将赦免制度的实施作为常态,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我国现今法律体系中,赦免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韩国在建国之后就以法律二号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赦免法》,并在此后实施了多次赦免实践。但是在历届政府对赦免制度滥用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修改赦免法,并最终在2012年完成了修改。修改后的《赦免法》加入了赦免审查委员会,对实体与程序性规定也相当详尽,且有效遏制了政府对赦免制度的滥用情况。对韩国赦免制度的借鉴,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完善赦免制度时有参考的立法模式与经验,而且对完善后如何有效遏制滥用赦免制度有着现实性意义。为方便对论文的说明与阅读者的理解,在本文的最后附录部分附加了对韩国《赦免法》的笔者的中韩翻译表。本文从赦免制度的概念及其类型入手,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回顾了中国和韩国在现代赦免制度的实践情况,并叙述了两国关于赦免制度的立法现状。之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并比较了两国赦免制度存在的差异点,找到完善我国赦免制度时可以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对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赦免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7-05-15)
宋伟哲[2](2018)在《中国赦免制度研究之评析——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我国赦免制度研究方兴未艾,学术成果大量涌现。分别以2001年和2014年为拐点,这些年的赦免制度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初始阶段、飞速发展阶段和转型阶段。这些研究成果在古代赦免制度研究、死刑赦免问题研究、特赦制度化研究、国庆特赦问题研究、特赦贪官问题研究等五个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不仅成果数量多,而且研究深入,在国庆特赦、特赦贪官等领域的争鸣也十分激烈。随着2015年我国颁布第8次特赦令,我国的赦免制度研究也应由纯粹的理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型。鉴于我国赦免制度仍不完善的现状以及这叁十多年研究积累的经验教训,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应当在古代赦免研究中的法理研究、港澳台及海外赦免制度研究、持续性研究、实证研究等方面努力拓展,使我国的赦免制度更为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胥献文[3](2017)在《论我国的赦免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赦免制度是指国家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虽不能免除其罪但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的法律制度。赦免的适用是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以特殊程序减免犯罪人罪或刑的决定。目前,我国立法对赦免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明确规定,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赦免类型不规范、启动程序单一、其功能难以区别于一般刑法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我国赦免制度的规定如同虚设,难以被适用,同时也难以解决因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造成的司法不公、新旧法在交替期出现的适用冲突等现实难题。因此,有必要对赦免制度展开深入而系统地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赦免制度立法,另一方面也利于赦免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适用。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赦免制度的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赦免之概念、类型以及属性进行展开论述。将赦免界定为国家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免除罪责和刑罚,或即使不能免除其罪责也能免除或减轻其刑罚之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关于赦免之分类都各不相同,最常见类型有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以及赦免性复权四种,并基于对四种类型之介绍阐明了大赦与特赦之异同,赦免性减刑与一般减刑之区别。在探讨赦免的属性时,纯粹地将赦免权划归于任何一项权利属性下面都是不全面的,应当根据赦免所具体表现出的不同功能进行划分。赦免所具有的救济法律之穷、实现个案公正、鼓励犯罪人自新的功能分别体现了赦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的混合性质。第二部分赦免制度的当代价值。该部分主要对赦免之利弊争议、存在之正当性依据及司法适用之现实意义进行研究。首先,赦免制度是利弊共存的,但建立健全完善的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辅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即可有效避免赦免的滥用。其次,赦免在宪法学和刑法学上具有存在之正当性基础。赦免制度对法治的补充和对人权的保障契合了宪法的理念;赦免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质的统一性,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个别化功能,具有刑法学之基础。最后,赦免制度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可克服已有制度的僵化,满足国家应对特殊情势的需要,并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赦免制度。第叁部分赦免制度的适用考察。该部分主要梳理了有关赦免之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八次特赦的适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赦免于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可能具有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赦免制度立法规定严重缺失,在实体立法上,我国赦免类型单一、适用范围窄、赦免效力模糊;在程序立法方面,我国赦免启动模式简单、适用条件空白。在具体适用中也体现出多方面问题,包括:赦免的类型不规范、缺乏相应的事务处理机构及难以区别于减刑、假释等一般刑法制度。第四部分赦免制度的具体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上文所提到的赦免所存在之问题,提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路径与基本思路,即重新建立赦免制度,使之与刑法的其他相关制度更好地衔接,并实现赦免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运作。首先,明确我国赦免应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和赦免性复权四种基本类型;其次,分别从宪法立法、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叁个方面完善赦免制度的立法规范;最后,从构建相应的心理疏通机制、完善“四无”被赦免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及建立赦免适用的效应和价值评估机制叁个方面完善适用赦免的配套支撑制度,以充分发挥赦免制度的价值并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总之,现代赦免制度具有彰显宪法精神、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独特价值。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便更好地指导赦免实践,使赦免制度能够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鲜明的活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丁延龄[4](2016)在《论被赦免者的意愿在赦免制度中的意义——从美国判例法传统到中国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5期)
多琳娜[5](2016)在《赦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赦免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种,在古代和现代、中国及外国的法律制度中都能发现值得研究的素材。其在国家内部利益冲突的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民众情绪的安抚、司法资源的节约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建国初期,更是对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2015年主席特赦令颁布前的40年内,赦免制度却被束之高阁,开始逐渐淡出法律实践领域。就立法层面而言,赦免制度亦没有专门的条文体现,只是散见于部门法之中。但无论立法与实践中,特赦制度是否尽如人意,都不能成为否定其重大研究意义的理由。本文试着基于“赦免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以及大政方针的完善有益”这一基本认识,通过对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考察、研究与分析,构建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初步提出针对赦免制度的完善意见和重构思路,以期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10)
马志盛[6](2016)在《我国赦免制度之重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赦免制度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西方法律体系中都涉及到赦免制度。我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都注重采纳赦免制度以彰显帝王恩德、拉拢民心、维系社会稳定,但有时赦免制度也会被掌权者滥用,甚至违背罪刑均衡原则,故反对这一制度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我国在新中国建立后,虽仍然保留了赦免制度,但只在宪法中规定了特赦一种,并一直坚持谨慎行使赦免权。建国后到2015年一共只实行过八次特赦,其中七次是在1975年以前。关于赦免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略有涉及。但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现行法中,基本都对施行赦免制度的政策十分重视,也均在立法之中制定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与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赦免从皇权的恩赦逐步演变为统治阶级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乃至弥补法律不足的有效刑事政策。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就是研究我国赦免制度的重构,本文一开始通过介绍赦免制度的定义、特征以及辨别相似概念来探讨赦免制度的法律内涵。然后通过对我国赦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研究我国本土的赦免制度应朝着何种方向发展。再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典型国家关于赦免制度的立法现状,来对比中外赦免制度的异同,以此来吸收与借鉴国外赦免制度的优越规定。通过探讨赦免制度的一些法理探析,来说明赦免制度留存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最后对我国赦免制度的重构,从修改宪法、刑法、刑诉法以及编订赦免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孙雪[7](2016)在《儒学与汉代赦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儒家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汉代尊崇儒学,儒学渗透到社会政治中的各个方面。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赦免制度进一步发展。赦免行为本身反映了统治者的仁德,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因而赦免深受汉代统治者青睐,进而成为“常制”。本文从汉代赦免的思想基础、汉代赦免的举措、汉代赦免的特征等不同方面探讨儒学与汉代赦免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汉代赦免的思想基础。儒学为汉代赦免提供了思想基础。在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下,赦免成为君主施行仁政的一种方式,同时,儒家伦理法思想认为,赦免可以调节情、理、法之间的矛盾。而儒家的天人感应说为汉代赦免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考察了儒学对汉代赦免举措的深刻影响。主要从仁政恤刑、灾异赦免、礼制赦免等叁个方面,论述儒学对汉代赦免举措的具体影响,同时亦探讨各种具体的赦免举措所产生的影响。再次,总结了儒学影响下的汉代赦免制度的鲜明时代特征。汉代赦免权由皇帝掌握,不赦危害皇权的罪刑体现了汉代的皇权至上性;汉代赦免制度的实行具有等级性,统治阶级是最大的受益者;汉代赦免制度中对老幼残及女性的特殊照顾和对农时的重视,反映了赦免制度对人情的兼顾;汉代赦免的目的是祈福禳祸,而颁布的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反映了汉代赦免制度迷信的色彩。(本文来源于《曲阜师范大学》期刊2016-03-10)
向志勇[8](2016)在《域外赦免制度及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实行赦免制度。 法国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具有行使赦免的权限”,“赦免的具体规定应当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法国的赦免包括大(本文来源于《人民代表报》期刊2016-01-19)
张浩[9](2016)在《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我国赦免制度的价值思考——兼论反腐不可以先行赦免》一文中研究指出赦免是古今中外皆有所使用的制度,有着自身的思想理论渊源。尽管赦免制度从诞生之起便面临着争议,近代以来赦免的刑事司法政策价值得以发掘,各国在其法律体系中多保留着赦免一席之地。赦免制度的适用应当谨慎,不能造成对法治的冲击,近年来对贪腐犯罪先行赦免以消减改革阻力的观点,根本上是对法治和国民情感的破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向志勇[10](2016)在《域外赦免制度及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实行赦免制度。法国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具有行使赦免的权限”,“赦免的具体规定应当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法国的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1-01)
赦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我国赦免制度研究方兴未艾,学术成果大量涌现。分别以2001年和2014年为拐点,这些年的赦免制度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初始阶段、飞速发展阶段和转型阶段。这些研究成果在古代赦免制度研究、死刑赦免问题研究、特赦制度化研究、国庆特赦问题研究、特赦贪官问题研究等五个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不仅成果数量多,而且研究深入,在国庆特赦、特赦贪官等领域的争鸣也十分激烈。随着2015年我国颁布第8次特赦令,我国的赦免制度研究也应由纯粹的理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型。鉴于我国赦免制度仍不完善的现状以及这叁十多年研究积累的经验教训,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应当在古代赦免研究中的法理研究、港澳台及海外赦免制度研究、持续性研究、实证研究等方面努力拓展,使我国的赦免制度更为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赦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全波.中韩赦免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7
[2].宋伟哲.中国赦免制度研究之评析——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胥献文.论我国的赦免制度及其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丁延龄.论被赦免者的意愿在赦免制度中的意义——从美国判例法传统到中国实践[J].西部法学评论.2016
[5].多琳娜.赦免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6].马志盛.我国赦免制度之重构研究[D].云南大学.2016
[7].孙雪.儒学与汉代赦免制度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6
[8].向志勇.域外赦免制度及实践[N].人民代表报.2016
[9].张浩.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我国赦免制度的价值思考——兼论反腐不可以先行赦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10].向志勇.域外赦免制度及实践[N].人民法院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