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是脱离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基础、落后于时代的亲属法。在改革开放已经40年的今天,编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为改革我国亲属法提供了机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多的改进,但是还存在较多问题,没有全面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对《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中,应当统一立法思想,确定民法典尤其是亲属法是私法、是权利法,而不是管理法,建立完整、科学的亲属制度,给人民行使身份权利以更多的选择,实现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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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亲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改革进展 (一)我国现行亲属制度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的名称不科学 2.婚姻家庭法的条文数量过少且规则简陋 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观念落后 4.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不完善、不合理 (二)《婚姻家庭编草案》改革亲属制度的主要进展 1.取消了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2.简要地规定了亲属制度 3.规定结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行为而不是结婚证 4.修订了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行为的规定 5.增加了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6.规定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部分分割 7.增加了婚生子女确认与否认制度 8.规定登记离婚要有离婚协议 9.增加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10.完善了诉讼离婚制度 11.明确规定母亲的哺乳期限为2年 12.将离婚补偿制度由特别请求权改为一般性请求权 13.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14.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15.完善了收养制度二、我国亲属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对亲属制度的改革仍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正名 2.亲属制度的继续完善 3.撤销婚姻关系的主体只应规定为人民法院 4.规定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规则不足 5.更正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用语 (二)我国亲属制度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问题 1.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备案问题 2.规定虚假婚姻关系的处理规则 3.应当规定“家”与“家制” 4.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5.应当规定婚约和解除婚约的财产处理规则 6.应当规定同居关系 7.应当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8.应当承认同性性伴侣关系 9.应当规定人工生育子女为婚生子女 10.应当改变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 11.应当改变成年亲属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规定 12.应当将夫妻财产关系纳入婚姻登记范围 13.应当规定家庭共同财产 14.应当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三、《婚姻家庭编草案》改革亲属制度不彻底的原因及对策 (一)《婚姻家庭编草案》改革亲属制度不彻底的表现 1.固守落后残缺的婚姻家庭制度 2.拒绝时代发展的创新需求 (二)《婚姻家庭编草案》改革亲属制度不彻底的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应然对策 1.切记和恪守私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逻辑 2.排除根深蒂固的前苏联婚姻家庭法传统的影响 3.呼应时代进步和人民行使权利的要求 4.建立健全完善的亲属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立新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法,改革,权利法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分类号: D923.9
页码: 75-89+145
总页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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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典论文; 婚姻家庭编论文; 亲属法论文; 改革论文; 权利法论文;
我国亲属制度改革的进展、问题与对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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