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明显的思辨理性的特征,他没有脱离其逻辑学的研究进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他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无论是方法还是内容都脱离了现实世界及其本体论——实践,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思辨理性的法哲学的过程中也实现了哲学本体论的转向,这种转向通过批判路径和批判内容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思辨理性;实践
马克思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分析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主要集中在国家部分。马克思并没有如以往法学家那样直接表明法律为何、应为何,而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现实的人与国家的互动,从中阐明自己的法哲学观点。他深刻地研究了欧美历史尤其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加之也受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马克思逐渐脱离黑格尔唯心主义,开始了从思辨理性到实践的转变,实现了法哲学世界观的根本转变,为马克思后来创立新的法哲学体系作出全方位的重要理论准备。这种转向通过两个方面展现出来:批判路径和批判内容。马克思由此初步意识到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为后来唯物史观学说的创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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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思辨理性存在的黑格尔法哲学
(一)黑格尔法哲学思辨理性的表征
首先,黑格尔对人类社会与国家的“理解”“认识”是“哲学”的理解与认识。黑格尔认为“它(‘这本书’引者注)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1]12。黑格尔把客观精神及主观精神的统一作为其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客观精神即自我存在,主观精神是通过人的意志表现出来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目的是“理解”社会、国家,虽然他也认识到并总结出了“规律”,但他的“发现”是一种静态的理论,根本上是“哲学”的理解与认识。在以往的哲学家那里,哲学的认识有两个表征:一是根本目的是把握“恒久不变”的东西,是对事物本质的把握,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实践哲学要反对的东西;二是哲学的认识是思辨的、以辩证逻辑为手段的,依据概念架构的内在否定性的运动过程,这也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所不认可的。
其次,黑格尔法哲学是其逻辑学方法在法哲学领域的应用。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提出了其所运用的法哲学研究方法,“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是这里的前提”[1]2。黑格尔把逻辑学当作一切具体哲学的方法和前提,也就是说他的法哲学不过是逻辑学在法哲学领域的应用而已,正如《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再次被论及的,“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黑格尔认为,其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就是“整套的思辨的认识方法”,即思辨辩证法。
(二)黑格尔思辨理性的法哲学架构
黑格尔的法哲学起点是伦理的自由意志。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就是法,依据自由意志展开环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法的不同形态体现在具体的领域中也有着不同的法。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些不同的环节与领域,都是在不同层次上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所以黑格尔法哲学形式上说是关于人的自由的理论,其思辨的认识方法所要揭示的也是人类社会正义秩序的存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意志与康德哲学中的自由意志并不相同,康德的自由意志与道德自由的概念相联系,是绝对道德的体现,而黑格尔则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感性、经验的结果,与人的行动自由、权利相联系。
“既然黑格尔的出发点是被他当做主体、当做现实本质的‘理念’或‘实体’,现实的主体就只能是抽象谓语的最后谓语”[3]67。所谓“主谓颠倒”简要说来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现实的人是主体,政治制度、权力是依存于主体的谓语;但黑格尔把主谓关系颠倒了:国家这个抽象的概念成为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成了国家理念的谓语,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变成了一种先验的、抽象的国家的自我运动。有学者提出“理念”就是黑格尔的抽象的哲学概念,“现实的主词”就是马克思所看重的经验事实[8]。马克思批判的重要一步,就是脱离黑格尔“理念”或“实体”的出发点,将法哲学从抽象的逻辑范畴中剥离出来,不是从神秘的实体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正确看待主谓关系:人是现实的人、经验的人,现实的人民是现实存在的主体;国家是人的抽象的规定,是从属于现实的人的一个环节。
市民社会驱动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1]288,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观念依据情势、任性等条件而进行的“分配”“它们(家庭和市民社会)结合成国家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自身分离出来的”[7]11,黑格尔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质上是由伦理观念产生的,而伦理的完美代表就是国家。为了验证自己理论的严密性,黑格尔还将其与王权、国家制度相匹配,这似乎是应然与实然得到了契合。然而,马克思则认为黑格尔的王权思想、国家思想都是黑格尔的臆想,这种臆想缺乏根据、逻辑混乱和具有神秘性,脱离了现实世界。市民社会是具体存在的人的世界,不能在否认人的现实性的前提下首先审视抽象的国家,抽象的王权、国家制度等上层建筑都是在现实的市民社会的驱动下产生的,黑格尔的观点明显是脱离了实践这个本体论根基,仅仅是纯逻辑学在法哲学上的套用。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其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章即国家部分的批判,首先马克思在批判路径的实践转向方面,深刻剖析了当时的政治制度,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是具有虚幻性的思辨的逻辑辩证法——将人工具化、世界本原精神化。黑格尔认为“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2],他把握世界的办法是唯心的,其哲学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思辨性。马克思认为,“这种非批判性、这种神秘主义,既构成了现代国家制度(主要是它的等级制度)的一个谜,也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主要是他的法哲学和宗教哲学的秘密”[3]104。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国家学说建立在逻辑学之上,他的法哲学尤其是国家学说是非批判性的神秘主义,这个神秘主义主要体现在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头足倒置”。同时,黑格尔国家学说忽视了现实世界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他的批判是“非批判性”的、局限在思辨理性内部的、丝毫没有触及到现实的利益问题。有些学者提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体现了反体系、反概念、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4]。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路径的实践转向
(一)对思辨思维的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是从自由意志到市民社会,最后到国家。黑格尔将国家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一)立法权,即规定和确定普遍物的权力”“(二)行政权,即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三)王权,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1]286。与伦理发展的三个阶段的划分相一致,权力也因普遍、特殊和单一而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划分实际上也是黑格尔思辨理念的应用——从精神构造出发,未真正从事实、社会现实出发,而是原原本本地套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是一个具有部分现实基础,但主要是从观念逻辑演绎出来的体系。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发起的批判与超越的一条核心途径就是对黑格尔哲学思辨性、抽象性和神秘性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是概念化的、精神的自我运动,是抽象的存在关系;黑格尔将伦理关系先验化,是逻辑辩证化的人为设定。马克思认为,哲学固然要认识客观世界,把握其中的客观规律,但认识世界终究不是人的最终目的,人的活动应该是具有目的性价值的,这个目的性价值就是在把握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更加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从而满足人的现实需要。就这个维度而言,对于物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把握,只是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实践的辩证法的精髓体现在对人类现实生活的深刻洞察和把握,即对在人的现实需要基础上的市民社会的洞察和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辩证法的超越在于从实践的维度看待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发展。思辨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辩证地看待事物,即不在于是否承认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关键在于这种联系与发展是如何地联系与发展。思辨辩证法所认为的联系与发展是纯粹思维、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发展,发展的动力也只是概念内部的矛盾,概念中的矛盾对立面的对立统一就是事物的发展过程。而实践的辩证法认为哲学关注的事物的联系与发展都是与人的实践有关的联系与发展,事物之间的与人无关的、纯粹自然的联系与发展不是哲学关注的范畴。实践辩证法中的“自然”是作为人的实践的前提的自然,是经过了人的实践改造的“历史的自然”。
(二)对思辨辨证法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思辨性以后,将批判的路径拉向了现实的实践,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是批判其逻辑学谬误。正如有些学者所说,“马克思颠倒了被黑格尔颠倒的思维和存在、主词和谓词、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从市民社会自身的分裂中寻找出私有制这一造成利益对立和冲突的根源,从而将消灭私有制作为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重化分裂、实现人类解放的根本途径”[5]。马克思运用唯物主义原理分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他从现实世界出发,分析人与社会的互动,恢复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确定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制度和法的实践唯物主义法哲学思维路线。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内容的实践转向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可以看到,黑格尔从思辨的思维出发,而马克思是从实践出发。
(一)国家的存在以市民社会的交往为基础
在历史维度上,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存在。黑格尔从概念的自我运动出发,他把理念变成独立的主体,认为市民社会“形成比国家晚”[1]197。可以看出,黑格尔并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是先入为主地定义了国家的概念,然后将其分配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以此作为国家先于市民社会存在的理论根基。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经济概念[6],但是与黑格尔相反,在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则是从实践出发:个体通过交往的方式组成家庭,通过人与人的物质交换关系形成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以物质交往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随着交往的规模扩大以及其他种种复杂的原因而形成了国家。由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时间上,市民社会都是先于国家存在的。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是他的逻辑学,“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7]67,黑格尔本质上用逻辑关系代替了实践,因此,应把主谓颠倒的框架纠正过来,即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主谓颠倒”再颠倒。
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内容围绕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及其关系而展开。黑格尔研究政治哲学有保守主义倾向,但其进步之处在于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他认为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阶段。伦理理念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家庭,以“爱”为原则,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由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凝结成的共同体,个体的人从属于其中。伦理理念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市民社会,以“利己”为原则,其弥补了第一阶段家庭的不足,在此阶段被压抑的个人特性得到充分的解放、个人私欲得到满足,但是由此也造成了人与人、人与家庭的分离,这就否定了伦理生活的伦理性。伦理理念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最高阶段是国家,这个阶段弥补了市民社会的不足,其代表了完美的伦理生活。市民社会通过同业工会、等级制国会等中间环节解决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冲突,实现市民社会的缺陷消融于国家之中。
(二)马克思从实践出发才是正确地看待主谓关系
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251,这可以说瓦解了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马克思明确反对黑格尔认为的“国家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基础”,由此厘定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不是先验的、无条件的,而是现实的。国家并不是观念无限性的表征,与之相反,国家是“有限”[3]251的,是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被实践建构起来的,并不是理念活动的结果。马克思从客观历史发展以及物质经济活动发展的角度阐述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材料,并由此而产生了国家,所以国家的产生是有条件的、是依靠人类社会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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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出“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的矛盾即“二律背反”
黑格尔认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1]261。国家在黑格尔那里具有双重价值:“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外在必然性”体现个人相对于国家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矛盾冲突的;但是“内在目的”又从根本上否定了“外在必然性的规定”:国家的最终目的是和个人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开篇首先批判黑格尔这种理论所包含的自我矛盾,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3]9。虽然马克思批判“二律背反”是在立法权和国家制度的框架下来讨论的,但是从中体现的是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的逻辑不自恰之处。市民社会在现实中追求私人的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它根本上不会将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而黑格尔正是在这一点上与自己的理论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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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以看到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已经体现出非常明确的实践的特征,这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思想发展的一个主要起点。但是,也要看到这部著作的思想过渡性特点,也是马克思实践观念的重要起步,但还有待完成,应当把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当作一个发展的过程来看。马克思的实践观点的法哲学研究路径,为后人指明了探求真理的方向,是一个方法论的建构,现实中还要根据时代需要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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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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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Speculative Reason to Practice: Marx’s Criticism of Hegel’s Thought of Legal Philosophy
CAO Yan-ling,LIU Yi-fei
(College of Marxism,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Abstract: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has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speculative reason,for he did not deviate from the research approach of his logic.In The Criticism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arx criticized the idea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He believed that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was separated from the real world and its ontology---practice whether in method or in content.Marx also realized the change of direction of the ontology of philosophy in the process of criticizing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on speculative reason.Such a change of direction is embodied in the aspects of critical path and critical content.
Key words:Marx; Hegel; criticism of philosophy of law; speculative reason;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13(2019)04-0495-04
DOI:10.3969/j.issn.1008-9713.2019.04.023
曹彦玲.从思辨理性到实践: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J].2019-07,21(4):495-498.
收稿日期:2019-03-24
基金项目:北京高等学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与创新中心项目
第一作者:曹彦玲(1990-),女,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责任编辑 聂 颖]
标签:黑格尔论文; 马克思论文; 哲学论文; 国家论文; 市民论文; 宗教论文; 哲学理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论文; 北京高等学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与创新中心项目论文;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