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对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动产,主义,抵押权,善意,效力,异议。
登记对抗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涛[1](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继承《物权法》体系化思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制度改造。基于动产抵押的重要性,有必要立足于解释论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地分析审视。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应当认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即使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明知该动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亦得就该动产优先于后者受偿。《草案》在立法上明确了浮动抵押只是动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纳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场;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当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先于质权设立的时间,则抵押权优先;如果质权设立的时间先于抵押登记的时间,则无论抵押权何时设立,均为质权优先。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若是"先抵押后留置",则留置权恒优先于抵押权。若是"先留置后抵押",则须视情况确定:若是动产所有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若是留置权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第叁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地位。《草案》第195条将原本仅适用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以此明确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值得赞同。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成为分析《草案》第207条"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基础视角;其中,10日宽限期的起算,应当以"动产标的物根据抵押合同已然成为抵押物"为前提。(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12-01)
王娜[2](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张新阶[3](2019)在《不动产长期租赁设立登记对抗机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征程中,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形:被执行人与其名下不动产长期租赁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了十年租金(有的情况是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租金),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05)
王亚楠[4](2019)在《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告设立,抵押登记行为仅作为对抗要件存在。文章认为,当某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第叁人的权利时,应当如何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保护及平衡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当该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时,应当优先实现何种权利,值得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郑永宽[5](2019)在《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叁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叁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江涛,顾婷[6](2019)在《未登记股东可否对抗股权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语:有限责任公司时常会出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工商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引发一系列讼争,在执行环节尤甚。前述不一致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1)股权代持,导致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2)股权转让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登记节点尚未届至、出让方拒绝配合、工商前置审批尚未完成等)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在上述不一致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一旦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任何处分行为,亦或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必然引发实际权利人与第叁人之间(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 总第6卷)》期刊2019-07-01)
王玉飞,罗春,林晓彬[7](2019)在《论实际所有人对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的认定——兼评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船舶执行案件中,实际所有人就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是否一概成立并阻却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立法旨趣、船舶挂靠关系的实际运行和法律评价、登记对抗主义的逻辑构造,以及船舶挂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立法目的悖离,结合国家政策对挂靠行为的价值判断,得出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对抗一般债权人的结论,对该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视角。(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包红光[8](2019)在《着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兼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立。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契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节约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单纯的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诸多缺陷,还应与着作权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明确着作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达致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与此同时,应完善着作权转让登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3期)
汤涛,刘悦,魏僖[9](2019)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能否对抗债权的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满某因欠某公司16万元债务,到期未还。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满某名下一套房产。戚某提出,与满某在2008年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被查封房屋归戚某及儿子所有,离婚后房屋也一直由戚某及儿子居住使用,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6-05)
张伟[10](2019)在《善意取得可以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登记体现了物权的对世属性,登记之所以能对抗善意第叁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对全社会的公示作用。但是,当抵押权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叁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4期)
登记对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对抗论文参考文献
[1].张玉涛.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2019
[2].王娜.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3].张新阶.不动产长期租赁设立登记对抗机制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9
[4].王亚楠.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法制与经济.2019
[5].郑永宽.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J].法学家.2019
[6].江涛,顾婷.未登记股东可否对抗股权强制执行[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总第6卷).2019
[7].王玉飞,罗春,林晓彬.论实际所有人对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的认定——兼评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范围[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8].包红光.着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兼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J].科技与法律.2019
[9].汤涛,刘悦,魏僖.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能否对抗债权的执行[N].江苏经济报.2019
[10].张伟.善意取得可以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人民司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