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康德的意志学说充分地借鉴了卢梭的意志学说,并且表现出对卢梭的意志学说的重新理解架构。康德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构建了“道德律”,并将“至善”与“自由意志”相关联起来。“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且在道德法则的领域也会产生分歧。这种矛盾在“道德律”和“至善”的思想中体现出不同特征,但是,无论是何种特征都闪烁着“自由意志”的光辉与身影,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贯穿了这个过程的始终。
关键词:康德;自由意志;道德律;至善
“康德的道德学说总的来说无非就是关于自由意志法则的学说。”[1]206自由意志是其构建道德律的重要材料,也就是说康德以“自由意志”为基石构建了“道德律”的大厦。在另一层面其对于“至善”的指向是必然与“自由意志”相关联的。因为“至善”是自由意志在人的精神世界运动变化与对现实相作用的结果。“自由意志”的内部包含着矛盾,在道德法则的领域产生分歧,在“道德律”和“至善”当中这种内在的矛盾充分显现了出来。因此,本文将着重从自由意志的矛盾这一起点、自由意志这一主线出发来考察自由意志与“道德律”和“至善”的关联。
一、自由意志的非自由性
(一)任意自由与自律自由
18世纪对于欧洲人来说是一个最为重要的世纪,在这段历史中,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相伴随着的是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广泛传播。人们对于自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解和解释,从自由与制约的关系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任意自由,二是自律自由。
任意自由是剥去价值判断的“为所欲为”。“为所欲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任意行事(贬义)”,但是这种解释却不能被用来去界定任意自由,这是因为“为所欲为”在这里不能够被先在的给予价值判断。这里的任意自由是不直接指向善或恶的取向,只是具有向善或向恶的可能性。当且仅当任意自由与道德法则相关联时才能够给予在自由意志推动下实践了的道德行为以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对自由意志的实践结果的判断,而非对自由意志本身进行善或恶的界定。他律自由与任意自由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集中表现在“他律”与“任意”的差异上。“他律自由”主要是体现出自由的保证是建立在对自由本身之外更高层次的普遍的道德法则的遵守。他律自由的保证并非以其自身为依据,而是建立在自由之外的普遍性。现实中的自由或不自由总能够找寻到一个可以依托的道德原则,就如同人对于马路上摔倒的老人扶或者不扶的抉择都是依托于“助人”的绝对道德命令。
(二)自由意志的矛盾
自由意志“否认人类的行动由自然因果性决定,认为人类的行动完全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2]在这之中充分体现出了自由与必然的冲突,并且表现出了另一种形态,即任意与自律。对于任意自由与自律自由的界定是探讨自由意志的非自由性的前提,即对自由意志的内在矛盾分析的前期准备。任意自由与自律自由的界定更多的是从自由角度来分析,并未从意志与道德法则层面做理论深入探讨。
1.道德行为出于自由意志
入口边界:割草机入口设置为pressure-inlet,压力边界值p=1.3×105 Pa,即表压设为0 Pa,湍流强度为5%,水力直径为2 500 mm。
本文选取2007年到2016年共计10年的统计数据,原始数据如表4所示。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量,进口平均价格来自《中国奶业年鉴》,对美元的平均汇率、国内产量数据来自网络公开资料,抽检合格率数据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1.日本血吸虫虫卵(Schistosoma japonicum egg):呈椭圆形,淡黄色,大小为(74~106) μm×(55~80) μm,卵壳薄而均匀,无卵盖,侧面有一小棘。成熟虫卵内可见毛蚴。
2.自由意志保证最高意志
自由意志的应用与发挥在行为表现上不一定完全合乎于自由意志的规定,往往是被理性加工后的结果。这就使得我的自由意志与我的理性原则在从属于“我”的领域争夺“主导权”与“领地”。自由意志与理性原则可以相向而行,亦可是背道而驰。当自由意志与理性原则共同主导“我的行为”时,便实现了自我与理性的契合,使得道德实践变得更加理所当然。当自由意志与理性原则相冲突时,现实行为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是自由意志服从理性原则,要么是理性原则合乎于自由意志的诉求,除此之外我们在现实当中无法追寻到绝对纯粹的自由意志或理性原则。但是我们必须要设想一个绝对纯粹自由意志与理性原则的存在,因为这一切都是以其为基础所建立的。
社区糖尿病患者的管理需要政府部门对区域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上下联动、共同发展。减少糖尿病并发症发生的同时,针对糖尿病前期和正常人群采取措施更符合以预防为主的国家卫生方针,特推荐“以人为本的一体化卫生服务”模式[14]和“三段五级四元联动”一体化服务模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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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必须对三段论作出说明,否则这三个三段论不复存在。无论是三段论1或三段论2都是以“人”为中项,因此必须确定大前提与小前提中的“人”是一致的。“我是人”并不指客观的人,而是指主观的、能够自我决断的、拥有决策自由的人。至此,这个三段论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到,有一件事是我们不可否认的,那就是人是目的与自由意志之间建立起来了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的建立打破了人是目的与自由意志的孤立性,建立了二者在形式逻辑上的统一。
“意志自由使行为法则成为行为法则,但是行为法则本身却不来自于自由意志本身,而是来源于意志之外。”[4]169自由意志并不能成为人们衡量是非善恶的普遍的必然的最高意志,但是我们不能否定有这样一个普遍的必然的最高意志。在没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那个普遍的必然的最高意志只能“沦落”为自然必然性。“在没有意志自由的地方,一切都是自然的与必然的”[4],在统一的最高意志的保证下自由意志才能摆脱成为“自然规律”的命运。
二、心中的道德律
关系2:恶行自由意志德行
(一)绝对命令与自由意志
康德的道德律首先表现在绝对命令的思想中。“绝对命令是道德律,但他只是规定了一切道德规则所必需的普遍形式……绝对命令提供的是区分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6]322这一标准的实践必然的要依赖于自由意志。我们既不可能想象一个没有道德律一般的普遍道德法则的道德世界,也不能想象一个脱离了自由意志的道德律。道德律作为普遍法则,其普遍性的体现必然要通过自由意志来实现,否则作为普遍法则的道德律的普遍性将无从谈起。
康德将绝对命令解释为“你要紧紧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他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行为准则去行动。”[7]52“你同时也能够愿意”是康德将自由意志融入绝对命令最好的证明。只有出于自由意志才能达到其与遵从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即自由意志是行为准则的必要条件。这一行为准则也必然是出自于自由意志,合乎于道德律的规定的。
(二)人是目的与自由意志
康德在确定了“自然法则”为道德律的第一层的表现形式后,将之推向另一个层次——“人是目的”。“人是目的”自始至终都镌刻在矗立着自由意志的“丰碑”之上。在人是目的的层面之上,道德律将由行为所产生的外在自然结果转移到内在的动机之上。这一动机便是人是目的,而自由意志是在我之内的,也可以理解为内在于我当中不可被“抹灭”。既然二者都是内在的,是否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依次进行如下的三段论推理来探寻答案:
3.自由意志的应用与理性的冲突
三、自由意志与至善
自由意志不仅仅渗透在康德心中的道德律当中,更将其发挥在了对善的追求上来。自由意志与“道德律”相关联,更不可避免的与至善相关联起来。“至善即最高的善,是要求德行和幸福的统一的。”[8]322那么,对于至善与自由意志的剖析也要从至善的两方面:德行和幸福来进行考察。
(一)德行——自由意志的实践
人们做出某些行为总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无论这一行为是道德的还是非道德的,这一目的必然是自由意志所指向的。在至善这里,人们所做出的行为是合乎于道德法则的,出自于绝对命令的,是具有善的价值指向的。那么,在对善的敬重与遵从下的行为必然是合乎于至善思想的;反之,则使人们走向了与至善相对立的方向。其逻辑关系如关系1:
关系1:非善自由意志至善
当人们将这种内在层面的关系外化于客观活动的之时,便是人们将这种关系转化为行为关系的实践,也就是说自由意志的道德实践必然会有属于德行的地盘。自由意志通过道德实践达到了向德行的跨越,同时也是一次危险的跨越,因为:跳跃所到达的“彼岸”不是唯一的,即有可能是“德行的彼岸”也有可能是“恶行的彼岸”。彼岸的两个不同道路在康德看来,德行的道路是人们所应当期望的,恶行的道路是人们所应当鄙视的。而这两种不同恰恰是自由意志存在于行为的最好例证,因为在此处人的意志是可以进行德行或恶行的选择的,意志的自由在此也得到了伸张。既然如此,关系1在此处可顺理成章的转变为关系2。
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只有在自由意志下做出的行为才会产生道德与否的价值判断。当人失去自由意志时所做的行为是从属于自然生物本性的,也就谈不上道德与否,即无从确定行为善或恶的价值取向。我们假设这样一个事件,某一孩童落入水中被一人救起。当救人的那人是出于意志的自由而去救人是道德的,当其出于达到某一非善目的时就无法界定他的行为是善的。“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3]401只有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行为才能给予善的界定。
道德律的思想是康德自由意志学说的一个重要有机构成部分。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赞叹和敬畏: 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4]220在这里康德的形而上学是其哲学理论当中重要组成部分。道德律是对自由意志的发挥所进行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分析。
抓好整合资金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广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级贫困县,做好政策衔接和资金平衡。
(二)幸福与自由意志
关于幸福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哲学家们所探讨的重点问题,但从幸福与自由意志相关联的角度来谈康德的至善思想的思路较少。但这不能成为阻碍对于幸福与自由意志的发掘与考证的因素,因为自由意志必然的要与幸福发生关联。“在康德思想中,幸福不等于直接、当下的快乐,而是一切快乐或曰爱好的总体。”[9]那么,我们对这一论断继续追问下去便可看到被隐藏起来的自由意志。这一追问便是:快乐出自于什么?
在这一个问题当中,很显然的将快乐的来源作为追寻自由意志足迹的线索。那么,究竟快乐出自于什么呢?快乐首先是不能够为我们以客观能力所把握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像触碰一个苹果一样触碰快乐,但是快乐总是在人们的精神世界被感知到或者人总是可以设想快乐的存在。被感知的快乐或是被设想的快乐都必然的要面对的是“我”,因为快乐是被我所感知的,是被我所设着想的,同时快乐的背后必然要有为什么快乐的动因。人们可以有很多快乐的动因,当人们处于快乐时必然是一个或几个快乐的动因的推动,但是有一件事情是我们所必需承认的,那就是此时的快乐不可能基于全部的快乐的动因。此时的感知或设想了快乐的我为什么选择了那一个或那几个而非其他快乐的动因来使我快乐呢?因为此时的“我”是做出了选择的。是谁替“我”做出了选择呢?是内在于我的、遵从道德律的自由意志代替我做出了选择。快乐是包含自由意志的快乐,是追求幸福的快乐,在这里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三)至善——自由意志的理想化
康德的“至善”思想充分地传达出“自由意志的理想化”这一信号。自由意志的理想化在某种层次上来看是等同于至善的自由意志。
自十八大召开以来,关于农村居民财产权的文件相继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拥有、使用、获取、转让和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土地担保权的权利;建立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转让交易的公开、公平、规范运作。
1.“应当如何”的动机
“康德的道德律并不在乎其现实后果,而只考虑其可能的选择和动机。”[1]206至善的世界是合乎于道德律的,其构建因此也必然是出于应当的要求。在人们的观念的世界当中总是要有一个至善的存在,并且至善的世界在人看来应当是这样或那样的,但总归是应当怎样的。对于至善我们无法去追问为什么是这样,即使追问了这一问题我们得到的答案只有一个:应当是这样的。可能不同的人认为应当的东西或内容是千差万别的,但总是无法脱离应当的限定。此时的应当充当了人们最为原初的道德动机。在应当充当了道德动机之后,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他指向于何处。我们总会在诉说着“应当如何”,同时也必须承认“应当如何”是在诉说“我应当如何”。现实中“应当如何”并非出自于我之口,但他人的诉说只不过是“我应当如何”的镜子。在“应当”的动机之中探寻到我的存在之后自由意志便自然而然的显现了出来。我是基于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应当如何的动机。
式中:当时,Fij表示Rij相对于获得的收益,且Rij越大,获得的收益越大;当时,Fij表示Rij相对于产生的损失,且Rij越小,产生的损失越大;当时,Fij表示Rij相对于既无获得收益也无产生损失。
2.自由意志对道德原则的理想化设定
至善的思想时刻体现着的是自由意志的理想化要求。至善不一定是每一个现世的人所能达到的,但一定是最完美的、最合乎人们的理想化要求的。至善的合理性来自于人们对于自由意志需要预先设定一个更高的存在。“康德的上帝概念,不是物理学范畴,而是属于道德学范畴,它的目的是为了将至善作为意志的对象并尽力促进之,是实践的需要而非理性的需要,因为它在理性上是不能被证明的。”[10]康德设定上帝的存在是出于自由意志对道德最高原则的设定。人们总是会要求自己的观念要与一定的原则相符合,即自由意志与道德原则相符合。这就要求我们设定必然要有一个最高原则或包含着最高原则的世界来为我们提供一个可以和自由意志相符合的对象。
结语
“他(康德)把自由的完全实现看作是道德的本质,认为这就是一种纯粹的道德思维方式的建立。”[11]“自由意志”更是其所主张的自由在道德领域最完美的表现。以“自由意志”的视角为主线来看康德的“道德律”与“至善”的思想是因为“自由意志”本身就贯穿于“道德律”与“至善”之中。对于“自由意志”视角的选定的可行并不是因为选择这一视角的行为,而是在于“道德律”与“至善”本身就包含着自由意志的身影,就如同苹果之所以甘甜并不是因为我们的采摘,而是因为苹果本身就天然的含有糖分。我们所做的就是把这一被隐去的东西在“道德律”与“至善”中凸显出来。自由意志的非自由性表达了自由意志之中的矛盾因素。从绝对命令到人是目的构建起道德律与自由意志的关联。至善更是在实践中将自由意志发挥出来。总的来说,“自由意志”是研究康德“道德律”与“至善”思想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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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ofKant's"MoralLaw"and"Goodness"Startingfrom"FreeWill"
DU Yu-peng1, REN Hong-yan2
(1.Hihger Institul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Harbin University of Engiheering,Harbin Heilongjiang 150001,China; 2.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Law, Qiqihar University, Qiqihar Heilongjiang 161006, China )
Abstract:Kant's theory of will fully draws on Rousseau's theory of will and demonstrates a reconsideration of Rousseau's theory of will. Kant built the "moral law" on the basis of "free will" and linked "goodness" with "free will". "Free will" itself is contradictory, and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field of moral law. This contradiction reflec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moral law" and "goodness" thoughts. No matter what kind of features are flashing the brilliance and figure of "free will", that is to say, free will runs through this process.
Keywords: kant;free will; moral law; goodness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9)06-0041-04
收稿日期:2018-12-22
作者简介:杜宇鹏(1981-),男,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文化哲学研究;任洪岩(1997-),男,在读学生.主要从事外国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公授课”模式在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GXM_QUG_2018021);2018年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大学生对改革开放认知的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部分高校为例(201810232103)
(责任编辑 董翔薇)
标签:意志论文; 自由论文; 康德论文; 道德论文; 至善论文; 哲学论文; 宗教论文; 欧洲哲学论文; 欧洲各国哲学论文; 德国哲学论文;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论文;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公授课" 模式在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GXM_QUG_2018021) 2018年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大学生对改革开放认知的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部分高校为例(201810232103)论文;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论文;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