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义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民法,总则,董事,封闭性。
清算义务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俊勇,翟如意[1](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施行以来,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话题。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本应尘埃落定,但因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再次引起如何适用的争议。本文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引出问题,对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结合江苏叁级法院涉及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案件的情况,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担当主体相关法律的分析,阐释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现实困境,以《民法总则》适用为切入点,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9期)
张雅彬[2](2019)在《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贾愚[3](2019)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公司清算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衡量一个市场制度是否健全,不仅要看这个市场是否建立了准入机制,还在于是否建立了退出机制。近年来,一些清算义务人不积极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不管不顾,造成了大量人去楼空、下落不明的"僵尸企业",甚至恶意逃废债务,在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也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08期)
段延杰[4](2019)在《论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设立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手续,公司在作出解散决定退出市场经济环境也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其中,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是其合法退出的必要步骤。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清算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惯例,清算制度也成为了各国《公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司退出时的清算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部分公司不按照规定的退出程序退出市场经济环境的情形,有些公司在解散后直接申请注销,没有进行公司清算等相关事宜。公司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申请注销登记,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使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针对公司屡屡发生的未经清算即注销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包括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法定义务、法定责任等内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为司法实践中的清算工作带来了法律保障。但是,立法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并列入清算义务人范围内,此种做法只考虑到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不仅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还可能使中小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立法方面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导致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难以适用公司解散清算时的复杂情形。我国的清算义务人制度主要来源于司法审判活动,其法学理论根基较为薄弱。本文希望能通过总结国内学者的理论成果,借鉴外国的优秀经验,再加上自己的独立思考,对我国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使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指导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本文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清算义务人概述。首先,通过介绍学者们对清算义务人概念的几种观点,从中得出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其次,从主体范围、承担的义务等几个方面介绍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不同点,以达到区分两种主体的目的;最后,列举清算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民法总则》中均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被列为清算义务人持有不同的意见。第叁部分是完善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建议。针对上述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阐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被差别对待,应根据哪些主体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享有对公司的支配、控制权两个方面,对两种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进行统一界定。对此,公司的董事、控制股东因信义义务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应当被列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没有法定清算义务,对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控制权,不应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胡西霞[5](2019)在《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备的公司法律制度是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公司在市场中从起到落的生死边界,对于公司进出市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生容易,死却不容易。公司想要退出市场,小到债权债务的核算,大至社会公共利益,都要落实到位,才能安然走向死亡。不然,将面临的是无休止的诉讼和纠纷。所以作为市场退出机制中的重要制度——清算制度,就被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寄予了厚望。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主要集中规定在《公司法》之中,但是这部法律中并未出现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对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也不明确,在2017年《民法总则》中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是,《民法总则》中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未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也没有深入区分公司的类型,所以使得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有缩小之嫌,有损债权人利益。这些就引起了学界对于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以及责任的高度关注并且引发了争议。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和学界不同的意见之争就使得实践中问题层出,表现为公司解散无人启动清算,股东、董事之间互相争利,互相推诿。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完成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衔接,构建完善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清算义务人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的理论考察,以公司清算的目的、类型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的来源;其次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概念的确立的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已确立的双轨制清算体系下对清算义务人及其类似概念清算人进行区分;以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出发,系统整理了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责任的类型,结合对域外清算制度的考察,对国外法定清算人进行分析和定位,比较分析我国双轨制清算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引致的纠纷类型进行讨论,并通过统计裁判的具体情况阐释众多清算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在对典型案例的梳理过程中,明确了实务中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的理论。第叁部分是结合上述内容对理论和实践中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即立法冲突、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并存产生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的构想,即统一法律规定、减少制度性冲突,厘清实践中的问题、正确分配清算义务。(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梁上上[6](2019)在《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地位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余文唐[7](2019)在《《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条的表述方式为标准,《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优先条款有"特别规定型""另有规定型""另有规定除外型"和"除另有规定外型"四个类型。《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直接或间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其中的"其他法律"应可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能够但尚未纳入民法典的单行法,而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只需"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一个标准。四个类型的优先条款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意义均重在对旧特别规定继续适用予以新法指示。《公司法》第183条与《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不一致,属于新普旧特法律冲突。因而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新法指示,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而无需报请裁决。(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静,焦明明[8](2018)在《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宜在清算程序中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财务清册及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在终结裁定中告知债权人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责任。□案号(2016)苏01破1号(2016)苏01司惩1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王长华[9](201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以我国《民法总则》第70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并不因《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而被废止。在解释论上,《民法总则》实施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规则没有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仍然是全体股东。然而,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我国公司法应将董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董事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以便启动清算程序,促使公司顺利进入清算阶段,进而科学妥善的解决市场退出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8期)
郑银[10](2017)在《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再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因未有效区分公司法律形态、未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导致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区别对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对待的弊病。虽然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以界定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前述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未科学界定的弊病,并未彻底消除。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在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公司类型、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实现区分界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闭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清算义务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义务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俊勇,翟如意.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9
[2].张雅彬.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9
[3].贾愚.清算义务人怠于公司清算需承担赔偿责任[J].法人.2019
[4].段延杰.论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D].辽宁大学.2019
[5].胡西霞.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6].梁上上.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地位质疑[J].中国法学.2019
[7].余文唐.《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J].福建法学.2019
[8].王静,焦明明.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宜在清算程序中确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
[9].王长华.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以我国《民法总则》第70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2018
[10].郑银.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再界定[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