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共财政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乃郗,蒋铭哲[1](2020)在《双重权衡机制下地方财政决策及其风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研究地方政府的财政实际能力究竟是否存在一定的赤字,以及公共财政预算赤字决策等问题,将公共预算视作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征收力度来进行调控的内生变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在加入地方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后,发现地方财政实际能力并不存在赤字反而表现为盈余;与既往文献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为与政府行为无关的外生变量不同,地方政府在制定财政决策时需要同时考虑"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与公共财政预算净收入"的短期权衡和"经济增长竞争与财政收入"的长期权衡,使得地方政府在短期权衡中偏向于调节财政征收力度实现最优而非财政预算收入最大化,在长期权衡中偏向于持续调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而保持公共财政预算赤字;双重权衡机制会扩大央地财政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央财政的长期稳健和削弱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增长的可持续性;应该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寻找到央地财政关系的新平衡点,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和保障财政能够始终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力。
毕荟蓉[2](2020)在《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基于49家社区基金会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发展离不开政府培育扶持。但政府培育扶持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组织发展还欠缺研究。社区基金会是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在我国正处于发展初期,尽管数量有限,但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催化剂,作用却非常突出,并因而受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多地政府出台鼓励社区基金会发展的政见,探索社区基金会发展模式。但现有研究仅对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影响进行过个案式讨论,尚没有整体性分析,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亟待深入。本文考察了政府培育扶持的不同维度对社区基金会发展诸要素的影响。首先,本文基于文献研究界定了政府培育扶持、社区基金会发展等主要概念,对本文的理论基础——嵌入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进行介绍。再者,基于文本分析和专家咨询法,本文梳理了四种类型的政府培育扶持,归纳了衡量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两个基本要素,提出了四个研究假设。然后,通过对49家社区基金会的定量分析,对研究假设逐个进行检验,发现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产生了双重影响。具体来看,基础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及其组织资源产生显着正向影响;分配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的财务绩效产生了负向影响;市场化工具正向影响了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财务绩效;引导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尤其是财务绩效维度产生了负向影响。最后,本文从通过加大以政策引导为主的基础型培育扶持工具,调整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等分配型培育扶持工具,强化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市场化培育扶持工具,转变以嵌入政府背景理事成员为主的引导型政府培育扶持工具这四个方面对政府如何更好培育扶持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提出建议。
陈婷[3](2020)在《公共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社会矛盾突出、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频发等许多问题,反映出我国的公共安全形势十分的严峻。安全感是公众对周围公共安全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有效发挥了“晴雨表”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政府公共安全治理工作的绩效。基于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界定,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物品”,居民公共安全感则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同样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公共财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手段。所以,研究公共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公共安全感研究、公共安全与公共财政研究的文献进行了综述,接着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提出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其次,对研究的主题词进行概念界定,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构建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再次,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全财政支出的现状进行分析,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提供现实参考。然后,进行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影响的实证分析,这是论文的一大重点。通过提出研究假设、利用有序概率模型进行设定与检验、分析总结实证结果,以量化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探讨。最后,通过对实证结果的讨论,并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还指出了研究的局限之处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目前看来,虽然我国居民主观的公共安全感向好,但客观的公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实证分析最终得出公共安全财政支出正向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感、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这两个结论。另外,在公共安全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还面临着居民主观的公共安全感与客观的公共安全服务相偏离的问题。针对问题和研究结论,论文提出加大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力度、优化公共安全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等三个方面的建议。该论文有图8幅,表7个,参考文献83篇。
唐莉霞[4](2020)在《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受到人口结构变化、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以及隐性债务的强烈冲击,自2014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一直低于总支出,基金支付压力陡增。缴费年限作为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要素之一,它不仅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端,而且还影响待遇端,探究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主要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为研究主题,以缴费年限作为核心变量,旨在通过调整缴费年限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论文主要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缴费年限的范围做出清晰明确地界定,在生命周期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缴费年限与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政策梳理和比较分析方法明晰我国缴费年限政策存在的问题,同时收集面板数据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现状进行分析;再次通过构建精算模型,分别进行缴费年限对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统筹账户支付能力以及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的实证研究,阐释缴费年限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内在机理;最后根据研究结论从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和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缴费年限的范围由参保年龄和退休年龄共同决定,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范围由最低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框定;现行制度下,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统筹账户支付能力以及基金支付能力都存在明显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提高会降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但在一定区间内会增强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在最低缴费年限提升至25年时得以改善,由于个人账户支付缺口最终由统筹账户承担,综合考虑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和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后的基金支付能力需要将最低缴费年限提升至34年才能得以提高,单方面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对改善基金支付能力作用有限;延长退休年龄能够显着改善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辅之以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后,其增收效应更加明显;由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低于男职工但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女职工基金支付能力比男职工更弱。
赖礼游[5](2019)在《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的博弈及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公共财政项目管理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收支规模的增长,相应安排的公共财政项目支出也逐年增加,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财政项目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虽然我国公共财政项目支出不断增加,但相关利益主体诉求也不断加大,主体间博弈造成的问题较多,积累了较多的矛盾。例如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明,部分领域财政项目投入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预算约束软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大;项目投资管理不严,项目“三超”现象普遍;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健全。本文基于工作实践和梳理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不同利益主体的动机、行为和策略,分析公共财政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问题成因,提出规范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行为,应通过建立健全法治、公开、公平的博弈规则,健全公共财政项目管理体系,稳定各方政策预期,才能更好地处理各利益主体诉求,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在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上,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处理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上,要尽快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健全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博弈行为。在协调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上,要优化公共财政项目决策机制,强化项目预算约束,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项目管理。
王奋飞[6](2019)在《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在建国以来的财政史上,财政收入的划分是条明线,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则是条隐线。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央地支出范围、税收收入、征管权限等予以规定但是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粗糙。政府间财权、财力的划分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则长期遭遇冷遇。“只谈财不谈政”的倾向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所产生的财政事权推诿与哄抢相当普遍,职责同构的体制下财政事权的上收和支出责任的下划缺乏约束。这些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匮乏,地方债泛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乏力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当前诸多问题的原因,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而这些正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法学关于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对财政学研究依赖过重,缺乏其独立品格,相关研究过于宏观而缺乏具体化、细致化、系统化的研究,过于依赖国外而缺乏本土化研究。因此,以法学为视角、基于我国国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细化研究尤为重要。首先,对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和不适配性,并基于我国国情指出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遵循的财政分权理论。其次,基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主题的宏大性,以系统性视角分别考察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语境、部门法语境和政策语境,以保障制度运行的系统联动性。再次,回到我国的具体问题,在考察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标准混乱、法治化缺失和预算运行不畅这三大问题。最后,笔者分别针对这三个问题分三章论述其完善路径。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混乱,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能够保障划分结果的稳定性和具体性,对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财政事权划分模糊、随意调整等问题非常有效。故确定财政事权划分的统一标准并明确其实践进路可以成为解决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问题的重要策略。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应确定为市场优先标准、影响范围标准与政府能力标准。市场优先标准重在解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所致的政府财政事权对市场的越位问题。财政事权在政府与市场间的初次划分会影响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侵占导致政府间财政事权分配纠缠不清。市场优先标准则是转变政府职能、财政事权范围确定的助推器。依据市场优先标准,政府财政事权的范围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调整。影响范围标准要求根据财政事权所对应事务的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事权主体。影响范围标准旨在明确央地财政事权划分,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的模糊交叉和错位。政府能力标准即政府承担财政事权的内容应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该标准的理论基础为功能最适理论。在标准适用序位方面,市场优先标准应居首位,影响范围标准次之,政府能力标准居末位。事权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否只有在指导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中方能体现。在标准确定的前提上笔者继而从政府层级、事权种类这两个角度建构了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框架,并对其调整制度进行论述以弥合制度稳定性与实践多变性之间的鸿沟。为了确保研究的针对性,笔者以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样本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上述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予以针对性的解决。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缺失,当前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诸多问题的成因都有法治化缺失的影子。法治化缺失导致行政性分权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随意调整,法治化缺失导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等等。当前我国作为收入端的政府间税收划分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而作为支出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则长期滞后,导致实践中“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明显,突出表现为财政支出效益低下、公费开支巨大等。故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这一工程刻不容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的体系化构建是其划分法治化的前提,应建立以宪法为统领,以财税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法律解决。我国以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讨价还价的形式实现,造成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履行的不确定性,滋生了许多问题。争议解决模式应采法律模式,以保障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具言之,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包括立法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和协商解决机制。三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早期关于财政领域的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财政收入方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使政府的财政支出日益受到重视,对政府财政责任的追究方才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现代公共预算体系的建立是政府就财政支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予以归责的原因在于违法行为积极或消极地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政府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中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越位或缺位担责。其二,预算违法担责。其三,预算绩效评价中的不合规行为。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履行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政治责任、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不畅,故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体现。依据划分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必须转化为预算中所列的支出才能得以实现。欲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预算衔接主要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依据支出责任编制预算支出科目;其次由各级人大对预算科目是否与本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相匹配进行审查;再次,依据预算支出科目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金额并安排对应的财力。在这个路径的指引下,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才能落到实处。其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其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监督。综上,只有从上述三个层面予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摆脱当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困局。
席晓宇[7](2019)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为新时代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指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支出责任的转型和强化。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目标,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同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国家需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几乎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而广泛的税收来源也为政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健康挑战,医疗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尤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也大幅增加。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带给政府更大的财政职责和支出压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譬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主体与财政支出规模如何具体界定、中央与地方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分配比重如何合理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如何系统构建等。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和财政有关内涵进行研究界定: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主要以保险形式为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取提供有效保障,基于一定报销比例补偿参保者的部分门急诊、住院费用,在日常劳动生活中人们更广泛地称其为“医保”。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差异,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面向职工群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向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面向农村居民),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别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内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筹集,在基金筹集环节中,政府的财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源的再次分配。政府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均衡发展。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内涵。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转型、完善财政管理、缓解收支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也对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医疗卫生投入产出效益提升、民众健康公平性改善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其次,就相关理论和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来看,健康权理论指出人人都应享有健康权利,不因支付能力或社会、文化、地域的差异而减损或丧失该项权利。在健康权基础上,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保障个体健康水平、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的重点项目,其中公共财政是维护和实现大多数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保障。国内外研究普遍着眼于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支出责任承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其中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大小存在较大争议,一些研究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几乎全部的支出责任,即无限性支出责任,另一些研究则认为这种无限性的支出责任对财政而言往往是不可持续的,政府应该承担部分支出责任,即有限性支出责任。此外,从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动态变化,不同时期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建设实践的进程中,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结构和水平也不断变化。从建国起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即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政府几乎承担起全部责任,包括立法、管理和财政支出等,以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保障形式;但是随着财政负担不断增加和经济体制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也走上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逐步退出舞台;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全体社会成员分别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4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开始)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3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又转回到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向上来,既不像计划经济时期的大包大揽,也不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放任不管,而是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基于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仍较为模糊,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不够清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依然缺乏系统的绩效评价体系。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分别从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讨。(1)分析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本部分首先基于不同国家政府对医疗保险服务的支出责任情况展开对比研究,探讨不同支出责任负担水平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模式,同时也为我国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提供基础;进而结合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社会主义型福利国家属性认知、政府与市场活动界限,从理论上界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最后运用实证数据,分析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的关键因素,并结合经济发展、财税体系、人口结构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等多方面因素考察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2)研究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展开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的划分分析,首先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主体,其次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管理、财政支持等职责分担。为进一步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的分配比重,本部分主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有关数据,基于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视角展开分配比重测算,从而为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架构提供理论和实践性指导,并基于现阶段的责任划分策略展开研究结果的对比和分析。(3)构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本部分主要基于质性研究构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从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方面选取科学合理的指标;搜集相关实证数据并运用实证方法,评价分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绩效情况,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提供方向和思路。通过以上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果。(1)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范围,政府的支出责任可分为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有限性支出责任的政府通常与社会、个人共担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责任,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则恰恰相反,这类政府往往承担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几乎全部的筹资责任。然而,市场机制的引入不仅能有效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更为适宜。(2)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有效实施的关键内容。依据我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空间层次性,可以将之归类为混合型公共产品,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更为合理;而在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职责中发现,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时更能准确把握本区域内的居民偏好,因此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更为适宜,而战略制定、规划和监督工作等宏观职责则交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至于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比重,通过外部性理论和实证数据分析发现,不同省份的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负担能力具有较大差别,基于此可将各省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情况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不可持续、短期可持续、中期可持续、中长期可持续和长期可持续,进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分担水平也可依据这五类划分为五档。(3)基于绩效评价理论“4E”原则和质性研究,构建出符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特点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并且依据实证数据评测发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纯技术效率偏低,健康效果绩效却有明显提升,但是区域公平绩效有待改善,并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基于分析结果,本研究为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管理的建议。首先是结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来考量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契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界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其次为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不可持续风险,进一步强化可持续目标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出发均衡收支水平;最后依据绩效评价情况,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率以缓解财政压力、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以保障基本健康需求、均衡中央与各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提升区域公平性,为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最终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战略。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马颖超[9](2018)在《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据史料记载,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且往往灾情严重,灾害风险及损失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国进入自然灾害多发期,相继遭受极低温雨雪冰冻、地震、泥石流、洪涝等巨大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曾几何时,政府是灾害救助的主要责任人,社会(居民和企业)对政府抱有较大的刚性预期,这种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灾害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方式,极易疏忽于防范灾害损失。目前,通过保险市场分摊灾害损失远未普及也远未起到应有作用,通过证券市场分摊灾害损失几近空白,使财政面临前所未有的灾害救助压力。因此,构建政府统筹、政府与市场(保险和证券)相协作、突出市场作用、以设立洪涝巨灾补偿基金为主线的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本文以长江流域洪涝巨灾为案例,以风险管理学、灾害经济学、保险学、制度经济学为理论指导,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归纳分析与演绎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理顺了我国洪涝巨灾损失分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吸取了国外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先进经验,剖析了我国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设计了我国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总体框架,并勾画了长江流域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实施方案。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通过介绍国外不同模式的洪涝灾害损失分摊经验,为构建我国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提供了借鉴和启迪。第二,针对我国洪涝灾害损失的情况和特点,分析了我国构建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从政府统筹、政府与市场相协作、突出市场作用三项原则设计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总体框架,从参与主体、责任边界、专门技术、融资工具四个要素构建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目标模式,能够将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和聚焦点拴在一起。第四,从构建原则、关键要素、融资体系、各分摊主体责任,对长江流域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运作流程做出规划。并对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核心—洪涝巨灾补偿基金的运行体制(管理机构、账户设置、资金来源、收入分配和损失承担)进行了阐述。
吕翠苹[10](2018)在《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是当前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细化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目标,即“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论断。本文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立足西藏特殊战略定位并基于西藏特殊性进行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既具有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处理的普遍共性,又是一个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特殊案例,既涉及到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又涉及到民族区域财政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为西藏现实问题的解决及促进未来的发展提供思路,为中央与其他民族地区财政关系的处理提供借鉴,为区域经济的平衡充分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保障。本文力图站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目标、新要求的角度和高度来研究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从民族视角上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从财政视角上研究中央与西藏自治区的关系。首先在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等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界定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概念,即为: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支出划分以及建立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基础上进一步地财权划分、财力配置问题。本文详细考察了国内外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现状,发现学界对于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丰富的结论,但对于当前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相关研究较为分散,并没有放到一个整体中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探索。因此本文试图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多学科交叉分析等研究方法,站在新时代的高度,抓住当前西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突出问题,着眼未来提高西藏内生增长力,建立在坚实的理论、政治、法律基础之上,纵观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历史,横看典型国家中央与民族地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经验教训,在深刻认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特殊性的前提下,系统探索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指导思想、着力点,构建出符合西藏当前和未来发展实际的特殊、规范、有效的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框架,即“公共服务型+内生力增长型”西藏财政管理体制。这是一个建立在西藏特殊性基础上的,着眼解决西藏公共服务水平和内生增长力水平低这一突出问题的,与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特殊的财政体制。新的财政体制必然要求新的配套措施,因此本文最后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权分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三个方面来规范调整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这些具体配套改革措施是与本文提出的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框架相结合的,区别于目前中央对西藏的的财政管理体制,真正落实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应政策法规。为此,本文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政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做了五个部分的分析,具体来说:第一部分是第二章的内容,阐述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基础及政治法律基础。本部分详细分析了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中国式财政分权理论、中国民族学理论和中国藏学理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国家治理理论,为本文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民族地区财政的相关规定,是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的政治法律基础,因此本部分还详细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与特色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当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民族问题相关法律体系的现状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建设等内容。第二部分是第三章的内容,阐述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历史追溯。本部分首先梳理了西藏和平解放前唐朝、元朝、明朝、清朝、民国时期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上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接着考察了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五个时期”和“三种类型”的发展历程。通过追溯历代封建王朝至今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得出以下启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受制度惯性和历史惯性影响,在认识西藏特殊性基础上对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做出特别处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变迁依附于全国财政体制的变迁,是寻求集权与分权最佳组合的探索过程,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始终着眼于改变西藏贫困落后的面貌并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三部分是第四章的内容,阐述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特殊性的现实考察。本部分首先给出了西藏的特殊战略定位,即: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西藏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西藏是重要的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西藏是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西藏是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西藏是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西藏是同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斗争的前沿。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特殊性,即:西藏公共支出成本高,地方内部事权财政负担沉重;西藏承担更多交叉领域的财政事权;财政自治权在西藏的实施使西藏享有其他省区所不具备的特殊财权;西藏对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高度依赖性。第四部分是第五章的内容,阐述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设计。本部分首先给出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指导思想,即:贯彻中央治藏方略,落实中央对西藏的特殊财税政策;立足新时代,以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为导向;借鉴国际经验,从典型国家中央与民族地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实践中获得启示。本部分提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西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着眼未来提高西藏内生增长力,通过“保输血、强体造血”解决西藏的依赖性问题;有利于提升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祖国的边疆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本部分提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应以“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为根本目标,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力与财政事权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建立特殊的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框架,即“公共服务型+内生力增长型”西藏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具体内容包括:(1)下划更多事权,保证依法支出;(2)自主设立地方税种,收入全部直接留用;(3)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财政收支缺口;(4)设立西藏重点扶持基金,加大重点专项扶持;(5)对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增加西藏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自主决策权,强化西藏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意识,有效避免西藏税收征收过程中“先征后返”办法带来的效率损失,优化西藏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益,推动西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内生增长力水平的提高。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第五部分是第六、七、八章的内容,分别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权分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三个方面对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了规范调整。第六章从政府与市场活动边界模糊导致政府职责“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法律法规约束缺失等方面考察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改革思路:(1)在我国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下促进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2)充分考虑西藏特殊性,对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出特殊安排;(3)建立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4)增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约束力。本章还据此给出了“公共服务型+内生力增长型”西藏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操作层面的划分建议,将更多诸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科技、部分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事权和支出责任都明确下划给西藏地方政府,以增强西藏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意识和资金使用的自主决策权。第七章从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税收划分情况、西藏地方收入规模与结构分析、西藏财政自给率低并高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西藏地方政府拥有特殊的税收征管权等方面考察了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权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此在财权分配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权分配的改革思路:(1)在修订完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明确西藏享有完整的财政自治权。尤其在财政自治收入权上提出在西藏征收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全部直接留给西藏,由西藏自治区统筹安排使用,而不是采取现在的“先征后返”办法,有效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不必要的效率损失;财政自治支出权上赋予西藏地方政府自主安排支出项目、自主确定支出标准的财政自治权利,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投资决策,提高西藏财政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益。(2)明确首先发挥西藏地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动力的指导思想下,通过进一步加快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使直接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增加,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稳步推进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优化西藏当前的税制结构,实现构建和完善西藏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目标。第八章从中央对西藏转移支付制度根源上缺乏坚实基础、当前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依据测算方式及绩效考评办法有待进一步优化、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程度低等方面考察了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此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对策:(1)促进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中央与西藏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2)调整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结构;(3)规范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4)逐步建立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5)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6)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这里尤其强调了使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中央对西藏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重中占绝对优势地位,提出建立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提出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以弥补西藏财政收支缺口,为西藏地方政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提供资金保障。
二、对公共财政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公共财政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双重权衡机制下地方财政决策及其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财政实际赤字分析 |
(一)厘清统计差异 |
(二)地方财政的实际状况 |
二、地方财政决策的双重权衡 |
(一)第一重短期权衡:财政预算总收入与财政预算净收入 |
(二)第二重长期权衡:经济增长竞争与财政收入 |
三、双重权衡机制下可能面临的财政风险 |
四、结语 |
(2)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基于49家社区基金会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社区基金会 |
(二)组织发展 |
(三)政府培育扶持 |
二、基础理论 |
(一)嵌入理论 |
(二)资源依赖理论 |
第三章 培育扶持政策概述与社区基金会整体情况 |
一、社区基金会培育扶持政策概述 |
(一)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 |
(二)地方层面的政策探索 |
二、社区基金会整体情况 |
第四章 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一、研究假设和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二、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及测量 |
第五章 实证分析与结果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检验 |
三、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政府培育扶持与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 |
(二)控制变量与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 |
四、研究发现与理论阐释 |
(一)基础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二)分配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三)市场化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四)引导型工具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第六章 讨论、结论与建议 |
一、研究讨论与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一)加大以政策引导为主的基础型培育扶持工具 |
(二)调整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等分配型培育扶持工具 |
(三)强化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市场化培育扶持工具 |
(四)转变以嵌入政府背景理事成员为主的引导型政府培育扶持工具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公共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公共财政支出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感的理论基础 |
3 我国公共安全与公共安全财政支出现状 |
3.1 公共安全的状况 |
3.2 公共安全财政支出的情况 |
4 公共财政支出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感的研究设计 |
4.1 研究假设 |
4.2 模型基础 |
4.3 模型构建 |
4.4 数据来源 |
4.5 统计描述 |
5 公共财政支出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实证分析 |
5.1 公共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 |
5.2 公共财政支出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差异性分析 |
5.3 公共安全财政支出与居民公共安全感偏离性问题 |
6 研究讨论与展望 |
6.1 对策建议 |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文献综述 |
1.4.1 关于缴费年限的研究 |
1.4.2 关于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原因研究 |
1.4.3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测算研究 |
1.4.4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解决对策研究 |
1.4.5 文献述评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缴费年限 |
2.1.2 最低缴费年限 |
2.1.3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 |
2.1.4 养老保险制度 |
2.1.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命周期理论 |
2.2.2 收入再分配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变迁与基金现状 |
3.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政策变迁 |
3.1.1 缴费年限政策变迁历程 |
3.1.2 我国缴费年限相关政策及其内在问题 |
3.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现状及问题 |
3.2.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情况 |
3.2.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 |
4.1 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含义及衡量指标 |
4.2 个人账户支付能力模型 |
4.2.1 模型假设 |
4.2.2 模型构建 |
4.3 缴费年限对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影响的测算和分析 |
4.3.1 参数假设 |
4.3.2 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的测算和分析 |
4.3.3 最低缴费年限对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4.3.4 退休年龄对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4.3.5 最低缴费年限与退休年龄同时变动对个人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4.4 参数敏感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 |
5.1 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含义及衡量指标 |
5.2 统筹账户支付能力模型 |
5.2.1 模型假设 |
5.2.2 模型构建 |
5.3 缴费年限对统筹账户支付能力影响的测算和分析 |
5.3.1 参数假设 |
5.3.2 统筹账户支付能力的测算和分析 |
5.3.3 最低缴费年限对统筹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5.3.4 退休年龄对统筹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5.3.5 最低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同时变动对统筹账户支付能力的影响 |
5.4 参数敏感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 |
6.1 基金支付能力含义及衡量指标 |
6.2 基金支付能力模型 |
6.2.1 模型构建原理 |
6.2.2 模型构建 |
6.3 缴费年限对基金支付能力影响的测算和分析 |
6.3.1 基金支付能力的测算和分析 |
6.3.2 最低缴费年限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
6.3.3 退休年龄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
6.3.4 最低缴费年限与退休年龄同时变动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
6.4 参数敏感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对策建议 |
7.1 强化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
7.1.1 加强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宣传 |
7.1.2 改革长缴多得计发机制 |
7.2 审慎地调整最低缴费年限政策 |
7.3 加快出台和落实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
7.3.1 渐进式和弹性化相结合延迟退休年龄 |
7.3.2 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兼顾性别差异 |
7.3.3 延迟退休年龄需辅之以最低缴费年限政策 |
7.3.4 严格区分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年龄 |
7.4 参量改革提高基金支付能力 |
7.5 理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7.6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5)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的博弈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二、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及范围界定 |
一、我国对公共财政的认知过程 |
二、公共财政内涵 |
第二节 公共财政项目范围的界定 |
一、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
二、公共财政项目范围界定 |
三、公共财政项目相关利益主体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理论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参与公共财政项目利益博弈的主体 |
第一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 |
第二节 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博弈 |
第三节 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博弈 |
第四节 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博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博弈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软化 |
二、公共财政项目博弈空间大 |
三、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不规范 |
四、项目资金拨付滞后 |
五、对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监管乏力 |
第二节 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博弈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 |
二、央地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明 |
三、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
四、项目管理的责、权、利不对称 |
五、项目过程管理薄弱 |
第三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协调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博弈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
一、美国主要做法 |
二、德国主要做法 |
三、英国主要做法 |
四、日本主要做法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
一、博弈规则法治化 |
二、政府间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较明确 |
三、项目预算约束刚性 |
四、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问责严格 |
第三节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优化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博弈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构建法治化的公平透明的博弈规则 |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间的边界 |
二、建立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制度 |
三、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建立健全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体系 |
一、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二、健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
三、规范地方举债行为 |
第三节 硬化项目预算约束力 |
一、建立健全项目支出标准 |
二、从严控制项目预算调整 |
三、加强违反预算管理的责任追究 |
第四节 建立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 |
一、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
二、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设计取费及支付制度 |
三、先评审后安排项目预算 |
四、严格控制项目“三超” |
五、规范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
六、强化管理主体责任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法律关系构成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概念界定 |
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财力关系解析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关系构成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及对我国的不适配性分析 |
二、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探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论题语境 |
一、宪法语境:财政议题的宪法规范分析 |
二、部门法语境:财税法视阈考察 |
三、政策语境:财税体制改革 |
第二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嬗递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变逻辑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问题剖析 |
一、划分标准混乱 |
二、法治化分权缺失 |
三、预算运行不畅 |
第三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标准研究 |
第一节 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及实践展开 |
一、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
二、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与功能分析 |
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序位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 |
一、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范围界定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 |
三、自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四、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五、财政事权的委托代理 |
第三节 一个样本: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二、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剖析 |
三、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支应策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内容 |
二、标准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中的适用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的主体和程序 |
第四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保障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功能分析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原因追溯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类型的梳理剖析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解决的机制构建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责任 |
一、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可问责性 |
二、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责任形式 |
第五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 |
一、我国支出责任与预算支出科目的衔接 |
二、我国预算支出的财力保障 |
三、我国各级人大对预算衔接的审批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正当基础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程序机制 |
四、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结果适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运行的预算监督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方式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背景及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概念界定 |
一、基本医疗保险内涵界定 |
二、公共财政收支内涵界定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内涵界定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内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相关研究综述 |
二、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相关研究综述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相关研究综述 |
四、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内容 |
第六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一、重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理论 |
一、健康权理论 |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
三、社会正义理论 |
第二节 公共产品的财政支出相关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 |
一、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 |
二、偏好识别理论 |
三、外部性理论 |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4E”原则 |
三、绩效系统评价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及其规模演变 |
一、政府支出责任随医保制度改革而转变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逐年扩增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一、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责任分担层级 |
二、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三、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果现状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总体保障水平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果 |
三、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主要问题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导致政府支出压力增大 |
二、中央与地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暂不明晰 |
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 |
四、小结 |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分析 |
第一节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情况比较 |
一、基本医疗保险有限性财政支出的典型——以美国、瑞士、新加坡为例 |
二、基本医疗保险无限性财政支出的典型——以丹麦、英国为例 |
三、国外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承担主体界定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节 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因素分析 |
一、基于因素分析法构建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影响因素框架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关键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测算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分析框架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前期补贴支出规模测算 |
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后期补贴支出规模测算 |
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支出规模测算结果 |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第一节 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一、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主体 |
二、厘清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三、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分配比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基于可持续视角划分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可持续的研究基础 |
二、基于可持续划分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档对比与分析 |
一、分档层次对比与分析 |
二、分档比例对比与分析 |
三、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级指标体系构建 |
一、质性研究设计 |
二、质性研究结果分析 |
三、小结 |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二级指标体系构建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运行效率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健康效果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区域公平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社会经济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五、小结 |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运行效率绩效分析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健康效果绩效分析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区域公平绩效分析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社会经济绩效分析 |
五、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影响因素考量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 |
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考量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与规模 |
二、促进城镇化发展转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结构 |
三、基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管控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 |
第二节 均衡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控制可持续风险 |
一、强化可持续目标以划分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分配比重 |
二、根据地方政府财力可持续以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 |
三、进一步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根据绩效评价提升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 |
一、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运行效率以缓解财政压力 |
二、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以保障基本健康需求 |
三、平衡各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提升区域公平性 |
局限与展望 |
附录1 :质性研究访谈提纲 |
附录2 :词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巨灾损失补偿研究 |
1.2.2 巨灾风险转移研究 |
1.2.3 巨灾风险共担研究 |
1.2.4 巨灾应对中政府角色研究 |
1.2.5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巨灾 |
2.1.2 洪涝巨灾 |
2.1.3 洪涝巨灾损失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洪涝灾害损失分担说 |
2.2.2 洪涝灾害损失补偿说 |
3 国外洪涝巨灾损失分摊运作经验与借鉴 |
3.1 国外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运作经验 |
3.1.1 美国洪水灾害损失分摊模式 |
3.1.2 英国洪水灾害损失分摊模式 |
3.2 经验启示 |
4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4.1.1 保险在巨灾保障中仍处落后地位 |
4.1.2 巨灾损失补偿能力不足 |
4.2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的可行性 |
4.2.1 政治环境 |
4.2.2 经济环境 |
4.2.3 社会环境 |
4.2.4 技术环境 |
5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基本框架设计 |
5.1 设计目标与总体原则 |
5.1.1 设计目标 |
5.1.2 总体原则 |
5.2 关键要素 |
5.2.1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主体 |
5.2.2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技术 |
5.2.3 洪涝巨灾损失分摊的融资工具 |
5.2.4 设立洪涝巨灾补偿基金 |
6 长江流域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实施方案设计 |
6.1 长江流域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的运作流程 |
6.1.1 组织结构 |
6.1.2 主体责任 |
6.1.3 融资体系 |
6.1.4 环境建设 |
6.2 长江流域洪涝巨灾补偿基金的运行体制 |
6.2.1 基金的管理机构 |
6.2.2 基金的帐户设置 |
6.2.3 基金的资金来源 |
6.2.4 基金的收入分配 |
6.2.5 基金的损失承担比例 |
7 结论 |
7.1 基本观点 |
7.2 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基本范畴的界定与阐释 |
一、事权、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
二、财权、财力 |
三、民族自治地方财政 |
四、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 |
五、财政管理体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及不足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四、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基础及政治法律基础 |
第一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
二、中国式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中国民族学理论和中国藏学理论 |
四、“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国家治理理论 |
第二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政治法律基础 |
一、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政治基础 |
二、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基础 |
第三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历史追溯 |
第一节 和平解放前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沿革 |
一、唐朝时期 |
二、元朝时期 |
三、明朝时期 |
四、清朝时期 |
五、民国时期 |
第二节 和平解放后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沿革 |
一、五个时期 |
二、三种类型 |
第三节 主要启示 |
一、受制度惯性和历史惯性的影响 |
二、在认识西藏特殊性基础上做出特别处理 |
三、依附于全国财政体制的变迁 |
四、寻求集权与分权最佳组合的探索过程 |
五、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
六、始终着眼于改变西藏贫困落后的面貌并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第四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特殊性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西藏具有特殊战略定位 |
一、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 |
二、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
三、西藏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 |
四、西藏是重要的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
五、西藏是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 |
六、西藏是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
七、西藏是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 |
八、西藏是同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斗争的前沿… |
第二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具有特殊性 |
一、西藏公共支出成本高,地方内部事权财政负担沉重 |
二、西藏承担更多交叉领域的财政事权 |
三、财政自治权在西藏的实施使西藏享有其他省区所不具备的特殊财权… |
四、西藏对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高度依赖性 |
第五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设计 |
第一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指导思想 |
一、贯彻中央治藏方略,落实中央对西藏的特殊财税政策 |
二、立足新时代,以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为导向 |
三、借鉴国际经验,从典型国家实践中获得启示 |
第二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着力点 |
一、提高西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 |
二、着眼未来提高西藏内生增长力,解决西藏依赖性问题 |
三、有利于提升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
四、有利于祖国的边疆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
第三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框架设计 |
一、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根本目标 |
二、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三、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框架 |
第六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第一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与市场活动边界模糊,政府职责“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
二、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 |
三、法律法规约束缺失 |
第二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思路 |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二、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改革思路… |
三、当前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操作层面划分建议 |
第七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调整:财权分配 |
第一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权分配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税收划分情况 |
二、西藏地方收入规模与结构分析 |
三、西藏财政自给率低 |
四、西藏地方政府拥有特殊的税收征管权 |
第二节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权分配的改革对策 |
一、财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
二、西藏财政自治权的保障与完善 |
三、西藏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第八章 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源上缺乏坚实基础 |
二、当前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
三、中央对西藏转移支付分配依据、测算方式及绩效考评办法有待优化…… |
四、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程度低 |
第二节 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对策 |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对公共财政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双重权衡机制下地方财政决策及其风险[J]. 刘乃郗,蒋铭哲.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2]政府培育扶持对社区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基于49家社区基金会的实证分析[D]. 毕荟蓉.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3]公共财政支出对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研究[D]. 陈婷.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4]缴费年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D]. 唐莉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
- [5]公共财政项目利益主体的博弈及治理研究[D]. 赖礼游.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D]. 王奋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D]. 席晓宇.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洪涝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构建研究[D]. 马颖超. 河南理工大学, 2018(01)
- [10]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D]. 吕翠苹.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