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行为论文-徐玮

政府法律行为论文-徐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干预,不完备法律,诉讼,企业法律行为

政府法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徐玮[1](2011)在《不完备法律背景下的政府干预与企业法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法律与企业的关系历来是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关注的重点,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确认产权、保护交易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其基础性制度则有赖于立法的完善、执法的有效以及司法的公正。中国改革开放叁十年的历程,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是政府对市场要素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而从法学的角度上看是构建“好的市场经济”必须的基础性法律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完备法律的制度背景导致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广泛存在,地方政府一方面通过干预地方法院审判为地方企业提供额外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执法对地方企业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制。本文以2001—2007年间发生的上市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的重大诉讼事件为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政府干预和司法地方保护对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市场反应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在重大诉讼公告前后几个交易日内,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显着为负,并且政府干预与司法地方保护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反应有正面影响。这说明,投资者倾向于认为,地方政府对当地法院的干预以及司法地方保护会显着影响作为被告的地方上市公司还款期限的长短以及还款义务的大小。本文以2001—2007年间发生的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事件为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不完备法律对被告重大诉讼公告市场反应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在重大诉讼公告前后几个交易日内,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显着为负,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完备程度较高会对被告的市场反应有正面影响。同时,本文还以2001—2007年间发生的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事件为样本,考察了不完备法律对原告重大诉讼公告市场反应的影响。研究发现,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完备程度较高会对原告的市场反应有负面影响。这说明,投资者倾向于认为,法律的不完备性对于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原告的上市公司诉讼结果的影响是截然相反的。本文以2001—2007年分地区统计年鉴数据实证研究了在国有企业改革法律不完备的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是如何事前受到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文件的不完备程度较高时,地方政府会选择较多的企业改制;地方政府面临的就业压力较高会选择较多的企业改制;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则会选择较多的企业私有。(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1-10-01)

张啸川,朱延军[2](2011)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视阈内论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就是为了把来自实证的经验知识上升到理论知识,从而让理论再回到现实中指导我们新的实践,以减少在实践中的决策失误和降低实践成本,这也和认识论相契合。从认识论来看,"实践→理论→实践"的过程表明,认识的首要出发点是正确的认识事实。而法行为是法运动的原点,是法学的一块基石。行为法学正是由法行为→规范→法行为的进路,而已有法学则是从规范→行为→规范的进路,前者不仅注重规范,更注重动态的全过程。行为法学的研究进路正是和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认识论相一致的,这也正是笔者以行为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来探讨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的原因之一。(本文来源于《开发研究》期刊2011年01期)

朱延军[3](2008)在《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企业的相互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学的中心和焦点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这个话题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为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跟政府、企业本身的理论而俱进。立足于现有研究成果和笔者个人的学习心得,笔者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阐释这个问题,并希望通过论证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且希望这个结论对社会能有所助益。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政府、企业的相互关系问题已在经济学中研究颇多;对经济法律行为研究地比较深入的是中南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对行为法学方面的研究一直在进行,其中研究地比较全面的是中央党校的谢邦宇教授。国外对政府、企业的相互关系和行为法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其中行为法学方面以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为代表。而对叁者的结合论证,笔者本人还没有在相关方面检索到,也可以说是某种创新,这也致使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遇到了困难,最后总算完成。本文以行为法学方法论为契入口,运用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即:行为—理论—行为的进路,主体部分主要分四章来论证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这个问题。第一章为行为法学方法论与经济法律行为,分别介绍了行为法学方法论和经济法律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契合;第二章为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从政府、企业的定义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再到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了逐一介绍;第叁章为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分别从政府、企业两个方面入手论证了对政府经济法律行为进行的规范和对企业经济法律行为进行的规范;第四章为政府、企业的行为进路,也是本文的归宿和落脚点,得出了本文对现实行为或许有些许意义的结论。针对当前对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研究以及经济法学的现状,最后笔者提出了本研究的两点启示,以作为本文的结语。本文用新的方法论,沿着新的研究路径,试图探讨了一个老的课题,最后得出了笔者个人的拙见。希望本文的结论能有利于协调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以便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共建、共享。(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龙峰[4](2004)在《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 也是法律行为 访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贤郁》一文中研究指出将于今年年底进行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本刊日前就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贤郁进行了专访。:林副局长,经济普查是了解国情国力、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本文来源于《北京统计》期刊2004年07期)

政府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研究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就是为了把来自实证的经验知识上升到理论知识,从而让理论再回到现实中指导我们新的实践,以减少在实践中的决策失误和降低实践成本,这也和认识论相契合。从认识论来看,"实践→理论→实践"的过程表明,认识的首要出发点是正确的认识事实。而法行为是法运动的原点,是法学的一块基石。行为法学正是由法行为→规范→法行为的进路,而已有法学则是从规范→行为→规范的进路,前者不仅注重规范,更注重动态的全过程。行为法学的研究进路正是和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认识论相一致的,这也正是笔者以行为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来探讨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的原因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法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徐玮.不完备法律背景下的政府干预与企业法律行为[D].华中科技大学.2011

[2].张啸川,朱延军.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视阈内论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J].开发研究.2011

[3].朱延军.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研究[D].兰州大学.2008

[4].龙峰.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也是法律行为访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贤郁[J].北京统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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