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介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公共利益
介入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石勇[1](2018)在《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法律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介入权是确保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合理、有效转化的重要制度设计,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政府介入权却面临着概念解释模糊、执行程序冗长、实施效果不佳的质疑。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但是为了避免政府介入权的恣意,相关制度设计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满足介入权法定、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正义叁个原则。从法治高度审视我国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存在介入主体不明、介入事由模糊以及介入程序缺失等问题。为此,我国应明确介入权行使的主体要件;细化项目资助单位认为有必要或依合法申请,启动政府介入权的条件;同时,应增加介入权行使的程序规范和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李冰[2](2018)在《论间接代理中本人的介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外贸代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引入了两大法系的间接代理及其本人介入权制度。这在特定历史时期适应了外贸实践的需求,弥补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上的立法缺失,对我国的外贸代理体制改革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在移植的过程中,未能深刻把握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精髓,而使得该制度的移植过于粗糙,进而导致我国该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来深刻的把握两大法系的立法精髓,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精髓,针对我国的立法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为概述。本章对间接代理及本人介入权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为下文第叁章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第四章对两大法系立法精髓的借鉴做好理论铺垫。同时在该章节的最后一节中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简要的概括和梳理,为本文第二章引入和展开论述我国该制度中具体存在的立法缺陷做个铺垫。本文第二章为问题的引入。本章对我国该制度中具体存在的立法缺陷,详细展开论述。主要论述了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以及造成的不利后果。该部分的论述主要从本人介入权的行使和本人介入权行使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展开。为本文第叁章中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确定比较对象。本文的第叁章为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本章以两大法系中本人介入权行使的相关立法和本人介入权行使后法律效果的相关立法为比较对象,对两大法系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旨在通过比较分析来深刻的把握两大法系相关理论的立法精髓,为下文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立法精髓来完善我国的立法缺陷做好铺垫。本文的第四章为借鉴完善。本章通过第叁章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在把握其立法精髓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其有益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的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最后落脚点,也是写作本文的根本目的。本文的第五部分为结语,对本文做个简要总结,并对第四章提出的完善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当下我国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制度的种种立法缺陷,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扰,也不利于对我国代理行为的规范,而广泛的代理活动又是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必不可少的,所以本文期望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田倩倩[3](2018)在《委托合同中介入权制度司法运用状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介入权。文章主要对近两年委托合同中介入权制度的司法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寻找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出入,进而为委托合同介入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新的角度。(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8年15期)
邢钢[4](2018)在《PPP项目中政府介入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介入权主要规定在一些国家的PPP立法和PPP项目标准合同文本中,旨在一定的情况下赋予政府介入和接管PPP项目的权利。对于政府介入权的行使,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和纠纷,恣意介入、侵占式介入、暴力介入等时有发生。合理地构建和规范政府介入权制度既可以保障政府介入权的有效行使,又可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政府介入权是政府监管权、项目中止权、强制接管权和项目终止权,此权利在性质上应是公权。应严格设定政府介入权行使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否则极易造成公权的滥用,侵犯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私权,动摇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信心,最终损害PPP项目的信誉。政府介入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对公私双方、融资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楼建波[5](2018)在《基础设施公私合作(PPP)项目债权人的介入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础设施公私合作(PPP)项目债权人介入权作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是指"允许PPP项目债权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况时,对PPP项目公司与其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介入以及接管项目公司的权利"。我国PPP项目的相关文件中,也对债权人介入权做了规定或约定。债权人亲自或指定第叁方履行项目公司的合同义务,或指定第叁方概括继受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同法下的债权让与规则或为第叁人利益订立合同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规范,但是,单纯依靠现行法下的缺省规则并不能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PPP项目债权人有必要参与到项目公司对外(主要)合同中,即通过直接协议明确介入的权利及介入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邢钢[6](2018)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PPP项目中融资机构介入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PP项目融资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协议中往往会包括这样一个条款,即当PPP项目遇到问题,政府在处理合同终止及其后果之前,融资机构享有直接干预项目,参与进来挽救PPP合同的权利,这样的协议通常被称为直接协议,这样的权利被称为融资机构介入权。融资机构介入权设置的目的旨在担保融资机构贷款的偿还和保护资金安全。为了让介入权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相关协议中往往具体规定了该项权利具体的内容,如补救权、介入权以及债务更替或者替代等,同时也规定了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机构介入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权利,该权利的有效性备受质疑,这皆因PPP合同的可转让性问题所引发,目前尚未有一致的定论,几乎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庭上得到过合适的检验,但是,对于融资机构而言,介入权可能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陈迎新,李施奇,周玥[7](2017)在《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赋予政府机构强制项目承担者向第叁方授权或许可发明专利的权力,即介入权。自法案颁布以来,有五个介入权申请的典型案例,但均未成功。为保障政府资助发明在商业化中的公众利益,美国学者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改革来平衡介入权的体系设计。这些改革措施包括:设置申诉程序;规定被许可者付出"最大努力"并定期报告;明确《拜杜法案》中的"合理条件";通过公开招标强制许可发明专利。本文借鉴美国介入权立法和改革经验,以期对中国《科技进步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论坛》期刊2017年07期)
雷兴虎,温青美[8](2017)在《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有冲突,为防止公司负责人与大股东凭借其特殊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进而侵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47条赋予公司将上述主体进行短线交易所获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然其规定是否妥适则需进一步斟酌。鉴于台湾地区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较为完备,在我国证券法亟须修改的背景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宜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保留《证券法》第47条并对之加以完善,具体的路径包括全面考量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适当拓宽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明确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强化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措施及尽量减少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等五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胡欣琪,沈嘉伟[9](2017)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中的政府介入权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介入权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机制的支点。美国拜杜法案和我国《科技进步法》第20条都规定了政府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介入的相关内容,成果转化状况是介入权行使的重要条件,其目的是督促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移。介入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推动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转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6期)
邵杰[10](2017)在《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执行之立法规制——以日本《保险法》受益人介入权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寿保险因其特殊性质而存在现金价值概念,投保人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属典型的财产权。当前司法实践中,现金价值是否为扣押禁止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能否就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乃实务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如何执行等问题进行论述,借鉴日本《保险法》(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2期)
介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外贸代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引入了两大法系的间接代理及其本人介入权制度。这在特定历史时期适应了外贸实践的需求,弥补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上的立法缺失,对我国的外贸代理体制改革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在移植的过程中,未能深刻把握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精髓,而使得该制度的移植过于粗糙,进而导致我国该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来深刻的把握两大法系的立法精髓,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精髓,针对我国的立法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为概述。本章对间接代理及本人介入权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为下文第叁章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第四章对两大法系立法精髓的借鉴做好理论铺垫。同时在该章节的最后一节中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简要的概括和梳理,为本文第二章引入和展开论述我国该制度中具体存在的立法缺陷做个铺垫。本文第二章为问题的引入。本章对我国该制度中具体存在的立法缺陷,详细展开论述。主要论述了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以及造成的不利后果。该部分的论述主要从本人介入权的行使和本人介入权行使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展开。为本文第叁章中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确定比较对象。本文的第叁章为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本章以两大法系中本人介入权行使的相关立法和本人介入权行使后法律效果的相关立法为比较对象,对两大法系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旨在通过比较分析来深刻的把握两大法系相关理论的立法精髓,为下文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立法精髓来完善我国的立法缺陷做好铺垫。本文的第四章为借鉴完善。本章通过第叁章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在把握其立法精髓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其有益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的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最后落脚点,也是写作本文的根本目的。本文的第五部分为结语,对本文做个简要总结,并对第四章提出的完善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当下我国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制度的种种立法缺陷,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扰,也不利于对我国代理行为的规范,而广泛的代理活动又是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必不可少的,所以本文期望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介入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石勇.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法律制度探究[J].政法论丛.2018
[2].李冰.论间接代理中本人的介入权[D].宁波大学.2018
[3].田倩倩.委托合同中介入权制度司法运用状况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
[4].邢钢.PPP项目中政府介入权法律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
[5].楼建波.基础设施公私合作(PPP)项目债权人的介入权研究[J].社会科学.2018
[6].邢钢.“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PPP项目中融资机构介入权法律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8
[7].陈迎新,李施奇,周玥.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7
[8].雷兴虎,温青美.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J].法治研究.2017
[9].胡欣琪,沈嘉伟.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中的政府介入权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
[10].邵杰.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执行之立法规制——以日本《保险法》受益人介入权制度为例[J].上海保险.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