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保护论文-刘曦

侵权法保护论文-刘曦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责任承担

侵权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曦[1](2019)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作为重要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他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日益显现,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巨大的障碍。因此,确有必要建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体系。个人信息是具有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综合体。通过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权利属性、客体、内容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必须是可以识别特定信息主体的信息,其根本用途在于"识别"。侵权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要素是个人信息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是否要求行为人存在的主观过错则需要区分对象为公务机关或者非公务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公务机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公务机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叁章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免责当然适用,但是还须考虑信息主体自身许可、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新闻自由等特殊情形。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具体承担形式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所有情形,但应当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10期)

王晓锦[2](2019)在《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重新审视和完善,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民事法律保护模式的缺陷,消解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侵蚀,缓和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捉襟见肘之困境。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立法,应确认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为具体人格权,按照信息来源和使用场景的不同,采取"叁分法"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分层,配套差异规则,形成多元综合保护架构。同时要将"非歧视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应用是否侵权的补充判断标准,为个人信息的适度保护和有效应用探索一条科学的侵权法保护路径。(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聪,陈民[3](2019)在《网络安全危机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数据和信息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被透明化的危险越来越大,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研究迫在眉睫。虽然刑法以及民法总则中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有相关规定,但是在侵权法方面的立法仍存在缺失。应借鉴他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在侵权法立法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这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王镭[4](2019)在《电子数据财产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数据中的财产利益在侵权法上该选择怎样的保护路径,尚缺乏系统研究。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德、中两国在司法实践中均将对数据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延伸至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但这一方法却不能适用于网络存储形态的数据。对此,两国学界都有不少观点主张应确立一项新型的数据权利,但从侵害数据完整性的实质来看,电子数据财产利益并不适合绝对权的保护模式。侵权法对利益的保护除了权利模式之外还有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中的"违反保护性规范的侵权责任"对于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更具有优势。在明确保护范围的前提下,通过在民法之外筛选相关的保护性规范并将其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目前最为稳妥与有效的保护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路[5](2018)在《论背俗侵害人格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法益的保护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相关。由于人格法益不具备人格权利的归属效能、排除效能与社会的典型公开性,对权利与法益区分的模式更有利于对人格法益的保护。背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在背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基础之上,将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的保护区分开来,有利于缓和人格法益与一般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我国意欲实现对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的区分保护,必须对现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将侵权法对人格法益的保护划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法益两个层次,并持续展开对人格法益及背俗侵害的行为的类型化研究。(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5期)

敬梓源[6](2018)在《论“被遗忘权”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被遗忘权"为研究对象,利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考察等方法解析"被遗忘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在网络空间内删除、停止传播个人数据及链接,以期个人数据难以被他人获悉的请求权。介绍了学界对"被遗忘权"侵权法保护路径的研究现状,并结合"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梳理了我国现行法中可用的"被遗忘权"法律基础,发现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困境在于实定法中缺乏权源。目前,可援引《民法总则》第111条和127条、《网络安全法》第43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等寻求救济,希望将来出生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能使我国数据主体的合法人格利益得到更为直接和有效地保护。(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叶名怡[7](2018)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叁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李炎[8](2018)在《保护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保护他人法律构成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不断地起着细化侵权法保护范围的作用。其中的核心问题即是对于何为"保护性规范"的界定。同时,对于保护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范围此二者间存在何种关系及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性规范的界定首先需要经过初步的筛选,即符合形式的要求。接着需要分析保护性规范实质的侧面,通过文本解读的方式分析规范中存在的保护目的及保护主体,最后通过对权益的筛选,依据保护性规范的内涵和立法目的确定具体保护的权益范围并得出最终结论。借助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有助于打开保护性规范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封闭现状,使得公法上的保护规范被转介入私法,从而不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补充和续造。(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杜素华[9](2017)在《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与受害人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相联系。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并阐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第叁部分以英美国家,德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该损失在国外侵权法中的保护;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廖少安[10](2017)在《论我国民事法益的侵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首先对民事法益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分,讨论了权利、利益与法益叁者之间的关系;对民事法益的属性进行了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对常见的民事法益类型进行了考察,分别分析了它们的成因;接着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情况分析了民事法益保护存在立法与司法不一致、民事法益保护不力与权利泛化等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探寻出可以完善我国民事法益侵权法保护的可行路径。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和正当性的属性,与民事权利及一般的生活利益并非泾渭分明,叁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对民事法益类型进行考察有助于根据不同法益的性质和位阶进行分类保护,以更好地协调法益保护与行动自由的对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区分民事权利和法益而将二者统一称为民事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对权利和法益二者实行了实质上的差别保护,这种在立法与司法上的割裂现象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民事法益侵权法保护制度的体系缺陷;另一方面,立法上的权益平等保护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合理的指引,导致实践中在法益保护陷入困境的同时加剧了权利泛化现象。因此,在立法上明确采取法益差别保护模式是妥善解决上述不足的可行思路。鉴于权利和法益背后蕴含价值地位的差异,对于侵害民事法益应该构建更加严格的归责要件。德国民法典确立的“故意背俗”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这两个法益侵害归责要件具有借鉴价值,然而,考虑到我国自身实情,仍有必要对个别法益如胎儿法益予以立法上的特定保护。为回应强化私益保护的社会诉求,引导法益一定程度上的扩张实有必要,与此同时对于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扩张应具体分析区别看待。(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侵权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重新审视和完善,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民事法律保护模式的缺陷,消解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侵蚀,缓和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捉襟见肘之困境。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立法,应确认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为具体人格权,按照信息来源和使用场景的不同,采取"叁分法"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分层,配套差异规则,形成多元综合保护架构。同时要将"非歧视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应用是否侵权的补充判断标准,为个人信息的适度保护和有效应用探索一条科学的侵权法保护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刘曦.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王晓锦.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挑战与应对[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王聪,陈民.网络安全危机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9

[4].王镭.电子数据财产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5].张路.论背俗侵害人格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辨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

[6].敬梓源.论“被遗忘权”的侵权法保护[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8

[8].李炎.保护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界定[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杜素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

[10].廖少安.论我国民事法益的侵权法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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