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票据,关系,股权,物权,票据法,原则,提单。

无因性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素华[1](2019)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的股权归属——股权转让的无因性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合同法和公司法共同规范,但是司法实践大多将股权简单视为财产权处理,忽视了股权资格性的面向。这混淆合同法和组织法的效力,令合同瑕疵的效力穿透到组织法上,威胁组织的稳定性和人合性。实际上,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是两个行为,分属个别契约和关系契约,效力应该分别处理。通过借鉴处分行为的无因性,可得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不直接导致股权返还,其变动需启动新一轮股权转让程序,以避免合同的效力瑕疵威胁组织的稳定性与人合性。(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 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期刊2019-12-01)

王波[2](2019)在《法律信任视野下的票据无因性分析——基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无因性得到票据法背书,公民和法人对票据的信任是法律信任的切实体现。本文提出票据无因性直接成因是票据权利时空分离现象,基于及社会网络分析中的弱关系理论以及社会资本与社会信任理论,通过法哲学、法社会学分析,可以更深刻认识票据无因性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徐建玮[3](2019)在《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清晰的定位,强制规定票据流转时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瑕疵,且在票据的实际使用上也存在一些不便,与现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与《票据法》的个别条文相抵触,破坏了《票据法》的内部统一。本文拟从票据无因性的内涵与沿革出发,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探讨第十条第一款的合理性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彭皓云[4](2019)在《论票据无因性的成立以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也愈加频繁,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票据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开始被大多数的市场主体所接受并被广泛采用,在市场经济来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使得它与其他交易方式有了明显的不同,其成立与存在具有必然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等原因,票据的无因性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引发了我国学者对其在我国存在与发展完善的再思考。(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期刊2019年17期)

朱逸天[5](2019)在《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法总则》165条来看,我国承认意定代理中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的区分原则,即承认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没有明文规定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保护交易安全及第叁人利益的功能性目标上具有重合性,然虽重合,但就法律效益和适用便利性考量,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无因性将更有利于代理制度发挥效用。表见代理制度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规则相结合,区分性地适用,区分代理权事实存在与否,方能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最大保护。(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高金环[6](2018)在《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的无因性和有因性之争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已久,但至今未有定论。放眼望去世界其他国家,票据无因性的规则早已成为通说定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争在我国久争无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即《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本文也以《票据法》第10条为背景展开相应讨论,并分析我国应采取无因性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8期)

何叶慧[7](2018)在《论提单的相对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提单的要因性合和无因性理论,现行主要存在叁种理论观点。即提单的要因性、提单的无因性和提单的相对要因性。主要论证点在于提单关系与提单基础关系的独立性认定和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的文义性和商法上的无因性制度。在肯定提单关系独立性的基础上,认定提单无因性的合理性,并结合提单的部分要因化,在实现整个国际商事交易便捷化的同时,为个案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民商》期刊2018年06期)

杨娟[8](2018)在《经济目的捐赠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论证——以无因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课税理论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之间的逻辑悖论导致中国无法形成有效的捐赠模式,也无法扩大捐赠规模。为改变现状以适应当下社会对慈善捐赠的需求,必须以新的理论指导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立法。而新的理论必须理顺税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功能次序,以求平衡两者发生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具体规定中的矛盾。民法的物权无因性理论作为物权行为理论根基,其核心内容是在政策考量和利益平衡之后最终选择保护法的秩序性价值。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立法可借鉴无因性理论的这种利益平衡技术和方式,发挥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实现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激励捐赠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宏观经济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金锦花[9](2018)在《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困境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票据立法中,除有《票据法》第13条等多项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规范条文之外,尚存在《票据法》第10条等与无因性规则相背离的条文,这不仅在学界及实务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对司法适用也带来了困惑。当前我国多数学者倡导的"相对无因论",亦无法在其逻辑框架中突破《票据法》第10条导致的立法悖论,获得以保护善意持票人为目的的、合法且逻辑完备的司法论证。文章所主张的票据行为二阶段无因论,不仅能够更加合乎逻辑地贯彻无因性理论的价值取向,亦可突破当前票据立法的规范矛盾,在《票据法》尚未修正之前,能逻辑自洽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实现票据立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雷伟立[10](2018)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交易安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原则一直是大陆法系学者争议的焦点。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无需承认无因性原则,而即使是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有有因与无因两种模式的考量,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只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才有无因性原则的逻辑前提。第二部分是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对学者们的争议作一个概述,最后阐述自己的倾向。第叁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立法模式的概述,阐述在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以及之前的立法中,对物权行为理论是怎样的态度,笔者还尝试解释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律规定兼容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无因性原则。第一章是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与定义进行概述,首先简要地论述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之后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定义作一个解释,旨在使读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前提有一个了解。之后笔者陈述了物权行为理论之中的叁大原则: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以及抽象原则。分离原则包含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债法效果与物法效果的分离。形式主义原则强调物权合意需要公示于外,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抽象原则指债权行为无效或物权行为无效时,另一方的效力不受影响。包含外部抽象与内部抽象,外部抽象强调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的效力间不互相影响,内部抽象强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彼此独立,独立判断二者的效力。之后笔者讨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争议,反对的观点主要在于物权行为理论脱离生活实际,赞成的观点主要在于物权行为理论使得债法与物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本章还对所有权保留以及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作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无因性原则存在的争议,包括交易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取舍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方面,抽象原则仅仅赋予原所有权人不当得利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显然对原权利人保护不周,因此德国民法中提出了条件关联、瑕疵同一、行为一体来补正无因性原则的不足。善意取得制度与无因性原则存在外延重合的部分,但无因性原则的外延大于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无因性原则更具有说服力。公示公信原则,则是无因性原则所推导出的必然的逻辑结论。因此,无因性原则是不可或缺的。第二章与第叁章是我国立法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涉及合同法效力待定的规定,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阻却善意取得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与我国的其他立法并不相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对于上述规定予以修正。《物权法》第15条与第23条则明确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买卖合同的效力相区分,这一规定是否是抽象原则的表述,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生效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其中对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下是否发生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的理论前提是哪种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要因模式,还是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因性模式。笔者还尝试着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一个解释,其中涉及比较法的解释,旨在于我国法律基础上构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笔者援引《德国民法典》的类似规定,认为《合同法》第51条中效力待定的应当是物权合同而不是债权合同,并且上述规定应当规定在总则部分当中,因为这是关于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一般性的规定。《物权法》第15条与第23条的规定也不能认为就是对无因性原则的否定,可以从登记或交付当中抽象出一个物权合意。《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除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下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进而阻却善意取得的规定,其实就是无因性原则下的必然结论。最后,笔者对上文的原因进行总结,我国立法当中其实有很多地方都有德国民法的影子,但是之所以德国民法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而我国不承认,则是因为我国立法者虽然参考了德国民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引进德国民法规范后面的规范理由,从而导致了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模糊不清的局面。(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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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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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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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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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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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因性论文参考文献

[1].周素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的股权归属——股权转让的无因性之适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2019

[2].王波.法律信任视野下的票据无因性分析——基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3].徐建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企业.2019

[4].彭皓云.论票据无因性的成立以及完善[J].今日财富.2019

[5].朱逸天.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比较研究[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6].高金环.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J].学理论.2018

[7].何叶慧.论提单的相对无因性[J].中国民商.2018

[8].杨娟.经济目的捐赠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论证——以无因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J].宏观经济研究.2018

[9].金锦花.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困境及其解决[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雷伟立.物权行为无因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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