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隐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亲属,庇护权,刑事法律,包庇罪,伪证罪,儒家,主体。
隐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孙凯利[1](2019)在《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来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近几年来,各界关于刑事立法恢复这一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在法律中引入"亲亲相隐"原则。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情况来看,对此做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够使其能够同程序法实现更好的协调与衔接,进而为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奠定基础,使得法律更好的实现人伦以及人性的完全回归,让我国的法律更具有根基性以及正当性特征,有效解决立法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不为罪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陈可[2](2017)在《亲亲相隐原则及其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是一项渊源于中国儒家思想,并为中国古代律法所采用的重要原则,即亲属之间应当互相隐瞒罪行不得向国家告发。这一原则核心在于对亲属、家庭关系的关注与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类的血亲之爱的基本人性的保护,但1949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法律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封建糟粕废除,在取而代之的革命政治与“国家本位主义”立场影响下,法律将亲亲相隐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检举、揭发亲属犯罪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近年随着儒家思想文化的复兴,多数学者开始重新关注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指出当前法律缺乏人性关怀,漠视了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因此亲亲相隐在中国法律中有回归的必要性。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被许多人视为亲亲相隐在中国法律的回归,但也有很多学者指出该规定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存在范围过小的局限性,难以体现亲亲相隐。究其原因,是由于法律修改过程中,权力部门的博弈而导致的立法“打折”。反观国外立法,乃至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法律,都体现了对亲亲相隐的借鉴,而在中国内地,亲亲相隐原则的构建却不断遭受阻力,因此,本文立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内地法律遭遇的困境的基础,试图通过比较研究、价值探究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原则回归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亲亲相隐原则的中外历史源流进行了探究,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利与弊进行评析,第叁章从家庭关系保障、利益平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的角度对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意蕴进行分析,同时对亲亲相隐在当代法律的缺失缘由以及现实障碍进行探究,第四章提出亲亲相隐在法律中构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尝试对亲亲相隐的构建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张淑欣,陈倩,王丹[3](2016)在《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在古代封建法律制度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它以儒家的伦理学说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成为官吏审理案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亲属之间相互隐匿体现了法律对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尊重,有利于对人权和亲情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亲属相隐"对现代中国来说在某些方面上也是值得借鉴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2期)
刘畅[4](2015)在《从亲亲相隐原则看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原则的发展历程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演变相呼应。现代法治是否需要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本文试图阐述亲亲相隐原则的演变历程,分析其合理性,进而主张亲亲相隐与现代法治的契合,探讨刑事立法的相应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李振[5](2015)在《论刑事法律中亲属相隐原则的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隐在中国历史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其萌生于春秋时期,经过两汉、南北朝,尤其在隋代的充实,在唐律中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直至清末变法前,其内容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清末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它被改造后保留了下来;直至民国时期,它依然存在于法律之中。新中国建立后,亲属相隐淡出于中国法律界的研究视野;至今,亲属相隐在我国仍未入法,而国外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领域却规定了亲属相隐原则。尽管中国古代的亲属相隐与西方国家的亲属相隐依据和目标有所不同,但其内在的理论依据仍然具有一致性。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讲,它是对人性的尊重和亲情的维护;从法理角度来看,它实质上是亲属权利的体现,并维护社会正义;从刑法学理论着手,它出于刑法期待可行性理论的要求。总之,亲属相隐源于人性,并直接体现为对亲情的维护,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任何的法系,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具有在刑事法律中确立亲属相隐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应该适时、逐步推进亲属相隐回归刑事法律立法,恰当地界定相隐亲属的范围、可以相隐的犯罪行为以及允许的隐匿犯罪的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5-06-30)
安素洁[6](2015)在《从亲亲相隐原则看窝藏、包庇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原则自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后,延续至今。主要内容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叁,对于谋反等重大犯罪以及亲属相犯的场合排除适用。笔者认为,当代立法也应重视这一原则。 首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4-08)
桑琳瑜[7](2015)在《“亲亲相隐”原则与我国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是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无论是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其必然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亲亲得相首匿"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对"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性价值进行剖析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现状,完善我国近亲属拒证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范忠信[8](2015)在《“亲属容隐”原则与当代中国刑事法制的人伦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灭亲"作证义务与"株连"司法困境一位前高官因贪污受贿罪嫌受审,控方最关键证据竟是被告之妻的录像证词。妻证夫有罪,超出国人常情,也出被告意料,于是他只好不惜自爆"红杏出墙"家丑以证妻子人格卑下、图不伦利益,故证词不可信。不久前的济南审判这一幕,让国人有些不解。类似的事,近10余年不胜枚举。在佘祥林冤案中,佘母杨武香仅因多次主动向警方提供"死者"张在玉还活着的证据为儿子开脱,竟被警方以"包庇罪"嫌逮捕关押9个月,释放3个月后去世。据2009年四川简阳检察院统计,在此前3年间发生的12(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李永亚,罗璀[9](2014)在《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思考——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张大义灭亲,实则与司法正义原则相背离。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进行立法完善。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亲属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加以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7期)
赵平[10](2014)在《论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览我国古代的刑事律法,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尤其是自西周时期以来,一直是倍受重视的一项伦理道德和法律原则。与之相背的,大义灭亲、父子相告等则是古代的礼法所不提倡的。这一思想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被赋予的程序法上的作证义务。很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被包含在证人的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在证人的范围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予以排除。反而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我国《刑法》在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行为人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身之处、吃穿用物等,帮助其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即使行为人是其近亲属,也要受到法律追究。这不仅意味着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也意味着当情理触碰法理时,情理需让位于法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刑法不加限制性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对司法机关追诉、惩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其漠视家庭亲情、摒弃传统的做法将给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这值得我们深思。鉴于此,本文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浅谈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客观地分析,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刑事律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将近亲属犯罪主体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予以排除,是维护家庭亲情、伦理道德的必要之举,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而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的相契合,也说明通过修订立法,将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的犯罪主体地位予以排除,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本文主张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通过在刑事实体法上引入“亲亲相隐”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赋予特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作证豁免权,以达到窝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理性回归。(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7-01)
隐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亲亲相隐是一项渊源于中国儒家思想,并为中国古代律法所采用的重要原则,即亲属之间应当互相隐瞒罪行不得向国家告发。这一原则核心在于对亲属、家庭关系的关注与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类的血亲之爱的基本人性的保护,但1949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法律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封建糟粕废除,在取而代之的革命政治与“国家本位主义”立场影响下,法律将亲亲相隐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检举、揭发亲属犯罪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近年随着儒家思想文化的复兴,多数学者开始重新关注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指出当前法律缺乏人性关怀,漠视了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因此亲亲相隐在中国法律中有回归的必要性。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被许多人视为亲亲相隐在中国法律的回归,但也有很多学者指出该规定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存在范围过小的局限性,难以体现亲亲相隐。究其原因,是由于法律修改过程中,权力部门的博弈而导致的立法“打折”。反观国外立法,乃至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法律,都体现了对亲亲相隐的借鉴,而在中国内地,亲亲相隐原则的构建却不断遭受阻力,因此,本文立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内地法律遭遇的困境的基础,试图通过比较研究、价值探究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原则回归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亲亲相隐原则的中外历史源流进行了探究,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利与弊进行评析,第叁章从家庭关系保障、利益平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的角度对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意蕴进行分析,同时对亲亲相隐在当代法律的缺失缘由以及现实障碍进行探究,第四章提出亲亲相隐在法律中构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尝试对亲亲相隐的构建提出设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孙凯利.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9
[2].陈可.亲亲相隐原则及其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构建[D].华南理工大学.2017
[3].张淑欣,陈倩,王丹.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6
[4].刘畅.从亲亲相隐原则看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
[5].李振.论刑事法律中亲属相隐原则的回归[D].西北大学.2015
[6].安素洁.从亲亲相隐原则看窝藏、包庇罪[N].检察日报.2015
[7].桑琳瑜.“亲亲相隐”原则与我国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
[8].范忠信.“亲属容隐”原则与当代中国刑事法制的人伦回归[J].法学.2015
[9].李永亚,罗璀.窝藏、包庇罪主体之立法思考——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
[10].赵平.论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D].大连海事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