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撤销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误解,公平,不完全,契约,人民法院,效力。
可撤销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龚蒙蒙[1](2016)在《论可撤销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可撤销合同为何能够被撤销的缘由,并通过将其与一些易混淆的合同(如无效合同等)进行比较,最后对撤销完成以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概括,从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制定出更为严谨完善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使得合同法能进一步彰显其立法之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6期)
黄昱豪[2](201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及其范围的规定就被学者和立法者认为近乎完善,所以对其很少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向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却没有引起我国立法者和学者的研究和关注。根据确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两大准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我国现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一些应当纳入其中的情形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且范围中各制度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通过将《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纳入到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当中,并且对于该范围现有的规定进行一些调整,以达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01)
杜彦泽[3](2016)在《论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经济学的理论之一就是"鼓励交易",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合同法原则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合同法制度从近代到现代的变迁是基于帕累托效率原则的转变,贯穿于不同现实条件下合同法原则的主线是其对人们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激励。这种鼓励交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尤甚,本文将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认定进行进一步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2期)
周洪波[4](2015)在《因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担心房产税的正式实施,甲某一位担任某公司老总的远房亲戚乙某拟将一栋花园洋房出售,该洋房市场价值大约为800万元,某报社记者丙某找到乙某表示愿以600万元购买被拒绝。丙对乙某威胁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你不卖房的话我就举报你。"乙某信以为真,遂以600万元的价格将花园洋房出售给乙某。后经调查,记者丙某所说乙某贪污的事实无法查证。(本文来源于《上海企业》期刊2015年09期)
魏艳伟,万心悦[5](2015)在《浅析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变更权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不仅可撤销,还发生可变更的法律后果。受损方通过请求变更,得以在不破坏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内容,得到更好的救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权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这种排除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救济方式无疑限制了相对人的缔约自由,从而对奉契约自由原则为圭臬的合同法理论造成冲击。那么此种非合意之变更正当性位于何处?本文欲从变更权背后,契约自由、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叁者的价值冲突入手,分别探究不同情形下变更权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完善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徐军利,赵喆[6](2014)在《以一例商品房纠纷浅谈欺诈造成的可撤销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在经济活动中随处可见,合同的效力中包括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是如果一方在达成合同过程中隐瞒或未如实陈述某情况,但该情况并不构成双方达成合同的要件,即双方签订合同并非是由于欺诈造成的,那么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4年19期)
李江涛[7](2014)在《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列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国外法一般并无可变更的说法,这体现了我国法处理该类问题的灵活性。讨论这一命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法律意义和范围的基础上,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以期明晰法条意义,认知法条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李杨[8](2013)在《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赋予一方当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又规定撤销权的实现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这种诉讼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进,本文认为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表达主义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销权,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更为合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2期)
马为[9](2013)在《浅析可撤销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形式,对市场主体间的交流与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重要。对合同的规范与规制,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可撤销合同是具有违背当事人真正意愿、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属性,但合同本身内容又具有合法性。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态度就是受损害方可自由决定是否撤销,撤销之前合同是由有法律效力的。本论文就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律效力及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做一个流程梳理与介绍。(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16期)
吴艳彬[10](2013)在《浅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1期)
可撤销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及其范围的规定就被学者和立法者认为近乎完善,所以对其很少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向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却没有引起我国立法者和学者的研究和关注。根据确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两大准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我国现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一些应当纳入其中的情形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且范围中各制度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通过将《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纳入到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当中,并且对于该范围现有的规定进行一些调整,以达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撤销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龚蒙蒙.论可撤销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6
[2].黄昱豪.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6
[3].杜彦泽.论可撤销合同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6
[4].周洪波.因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J].上海企业.2015
[5].魏艳伟,万心悦.浅析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变更权的法理基础[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5
[6].徐军利,赵喆.以一例商品房纠纷浅谈欺诈造成的可撤销合同[J].东方企业文化.2014
[7].李江涛.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效力[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8].李杨.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3
[9].马为.浅析可撤销合同[J].商.2013
[10].吴艳彬.浅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