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反腐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总体要求,也是现代国家治理腐败的必然趋势。遵循法治反腐的顶层设计和总体目标,建立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量化考核评价我国党内法规和反腐败法律的完备程度、运行效果,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公民权利受到保障情况及对反腐工作的期待等,有助于摸清我国法治反腐建设现状,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明确法治反腐工作改进的方向,推动法治反腐进程。
【关键词】地方法治评估 法治反腐 法治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从静态的法制反腐到动态的法治反腐,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探索和与时俱进。法治反腐是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党的廉政建设理论的实践与创新,也是深入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
构建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机制为依法反腐提供了有效抓手。构建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可以将现代社会科学中的评估原理和量化考核方法引入国家反腐败治理中,从法治的角度设计指标体系和制定评估方法,量化考核法治反腐成效和公民的满意程度。评估目标反映法治反腐的价值追求,并且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相一致。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科学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公民权利保障等要素,涵盖依法反腐的过程和结果。地方法治评估从法治角度审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为依法反腐提供决策依据,可以有效推动法治反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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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为公民参与法治反腐提供了新的途径。法治反腐的终极目标在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腐败,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有必要将公众吸纳到法治反腐工作中来。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为公众参与法治反腐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主要是通过公众参与评价指标设计和量化考核评估来实现的。借助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一方面党和政府可以进一步了解公众对于法治反腐水平的总体看法和满意程度,更清楚地了解公众的诉求和预期;另一方面也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提高了公民参与法治反腐的热情,有助于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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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反腐指数设计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开展的地方法治评估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针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目标和水平来设计法治指数,如我国香港地区和浙江余杭地区;二是针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状况和要求而进行的评估,如我国广东、四川等省;三是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而进行的第三方评估,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浙江余杭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内容相对全面,但因为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难以横向比较和普遍适用;政府主导法治评估和第三方法治评估是针对法治政府建设而进行的专项评估,因而在指标设计上偏重于对政府行政职能实施情况的考察,涉及法治反腐内容指数主要是依法行政、监督与问责方面,评估目标相对单一,因此构建专门的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更有利于评估目标的实现。
经过以上理解和分析,学生已能够掌握如何根据照应和连接的原则为定语从句选择恰当的关系词。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通过例句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一些比较复杂的定语从句。例如:
当前法治评估中反腐内容指数设计现状分析
“全球清廉指数”设计现状分析。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反映腐败情况的法治评估是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建立的全球清廉指数,实行百分制,得分越高代表这个国家越清廉。在衡量腐败程度上主要有两种指标,即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全球清廉指数”专项考查政府官员廉洁情况和受贿情况的指数设计,可以直观反映出该国政府官员的廉洁情况,贪腐程度,该排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打击腐败和职务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考查角度较为单一,属于对结果的考查,难以全面反映出该国廉洁政治建设和反腐败立法工作的情况,对于反腐败工作改进的指导性不强,并且其基础数据源于全球各地商界人士和专家的问卷调查,他们是否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待商榷,因此这种指数设计和分析方法对我们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实际。
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有助于提高反腐科学化水平。法治反腐考核评价围绕法治建设总体目标和法治反腐目标进行自上而下的逻辑建构,形成由若干可量化的评估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将法治反腐的的价值追求转化为直观的数据。通过设计并实施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标,可以衡量出某一地区某一阶段法治反腐的状况和目标实现程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改进、优化,将“应然”与“实然”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法治反腐科学化水平。
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的构建
构建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第一,合法原则,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应当是对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腐败情况的考察,因此首先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考评指数的设计、施行、统计的过程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合理性原则。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的设计宗旨应当与法治建设和法治反腐的总体目标相统一,并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科学性原则。法治反腐指标内容及权重的设计应当以合宪性为基础,按照法治反腐的目标和要求进行量化和分解,每一项具体指标的内容以及权重都必须科学、真实、客观、有效地反映当前我国法治反腐现状、水平和效果。
特殊原则。第一,纪检监察机关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法治反腐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最终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应当是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设计、施行、监督的重要参与者,同时这也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与相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设计团队,并吸纳一定数量群众参加,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可以有效提升法治反腐指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法治反腐的价值导向包含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可以表述为“在法治框架下反腐败,实现反腐败的制度化、规范化”;实体正义最终体现在权利本位上。前者通过客观指数便可有效反映,后者更需要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因此,在设计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反腐考核评价指数基本框架搭建。法治反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法治反腐的意识、法治反腐的主体、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环境和严格执法”,因此法治反腐的内容应当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法治反腐考核评价一级客观指数可以设定为:党内法规和反腐败法律是否有效衔接;反腐败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政府是否能够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反腐的程序是否完备;腐败犯罪是否得到公正审判;公民和媒体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是否通畅;腐败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风气是否明显好转。评估面向政府机关(分为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两个层面)、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三个层次展开,评估分值设定为百分制。主观指数采取问答形式,设定为“您对当前反腐工作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①刘期湘、于浩:《新时代法治反腐的重大创新》,《光明日报》,2018年8月29日。
②田湘波、李媛:《法治反腐的内涵、要素和优势》,《检察日报》,2014年12月2日。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分别为长春师范大学讲师;长春师范大学工程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19C54)成果】
责编/孙娜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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