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信息论文_姜佩杉

导读:本文包含了未公开信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未公开,信息,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信息,刑事案件,期货市场。

未公开信息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29)

姜佩杉[2](2019)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9)

戴佳,徐日[3](2019)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刑叁庭副庭(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29)

戴佳,徐日丹[4](2019)在《检察机关2015年以来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23件169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6月28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 徐日丹)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29)

崔汪卫[5](2019)在《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的属性、内容与保护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当前我国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立法主要是零散的商业秘密立法,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恶意转让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侵权行为的治理效力有限。应健全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确立符合体育行业的竞业禁止制度,加大侵犯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佳欣[6](2019)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入刑,是我国致力整治基金业"老鼠仓"乱象的重要战略举措。“老鼠仓”行为入刑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对行为基本性质的把握。但在我国司法罪名的背景下,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尊重。通过对域内外关于本罪立法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一元立法模式下存在的不足,需适度扩大个罪的规制范畴,可有效应对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环境。另外,本罪构成要件的模糊性,造成实践认定中缺乏明确标准。未公开信息,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对证券期货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在“情节严重”的标准的认定中,采用了累计成交额和实际获利的计算原则。打破了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固有认识,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纳入其中。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方方面面的梳理,使司法适用过程中标准明确,让刑法规制作用落到实处。为使本罪的打击方向更精准,与内幕交易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区分。最后针对本罪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适度扩大主体范围和规制领域、合理构建定罪标准和配置法定刑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了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与刑事方面相衔接的倡导,希望对本罪规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宪权,林雨佳[7](2019)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主体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前提是与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建议行为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包括涉及交易投资具体信息的投资决策信息以及涉及证券交易、变动等影响价格的监管信息和行业信息。明示、暗示中的"示"是指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明"和"暗"是关于未公开信息是否明确告知而言的。暗示排除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从实然的角度分析,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其纳入该罪主体范围。基金从业人员之间利益输送的行为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4期)

王晓磊[8](2019)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未公开信息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通说认为未公开信息有"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但证监会和司法实践通常只关注前者而忽略后者,导致证券行业从业者理解的"老鼠仓"内涵和外延与法律应有概念不一致。本文对未公开信息的涵义、未公开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价值、对未公开信息犯罪的查处和认定以及证监会出具的"未公开信息认定函"性质进行分析论证,试图厘清司法实践中对"未公开信息"认定的争议,以精准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6期)

陈晨[9](2019)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疑难问题研析: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坐标》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情况特点,需要加强刑法适用和行刑衔接。实践中应紧扣要素特征,理清未公开信息形成路径,对未公开信息予以认定。主体范围方面应立足刑法条文,运用共犯理论解决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将缺乏职务便利和信义义务基础的人员排除在构罪主体之外,并建议探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入刑问题。在大数据侦查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推定规则和界限,完善该罪名的证据标准。(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9年01期)

耿靖[10](2018)在《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政府治理优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由于金融产品交易违规而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特别是存有着因金融类产品在交易上不合规、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等因素以至于引来的一些违法和犯罪的活动。在此之中尤为凸显的还是某些基金经理心术不正、贪图私利,利用其已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作非法的交易以赚取较高数额的非法利益,不单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损害了一般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中国正常稳定的金融监管秩序。我国金融市场行政监管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多年来,政府监管部门通过颁布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技术核查手段、组织行业警示教育等多项措施,逐渐建立起基金行业职业道德管理体系,也加大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事后查处力度。但目前治理效果依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法不完善、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和监管不到位、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监管作用没有发挥、缺乏社会监督等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建立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综合治理体系,本文将分析政府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现状,找出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优化对策。本论文重点分成以下几大部分:第一个部分即为本篇文章的导论,侧重于详介本篇文章的具体研究背景以及其价值、意义,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个部分是相关理论概述,主要介绍公募基金的概念及特点,市场失灵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相关理论,并明确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概念、产生原因及危害,为论文的写作奠定理论基础;第叁个部分是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现状分析,包括政府治理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而制定的规制体系、治理基金公司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下所需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力配置、目前政府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治理成果;第四部分是目前政府治理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指出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五部分是境外关于防范和惩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实践经验,主要对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政府在治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实践经验进行阐述,从而为我国政府治理公募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提供一定的启示借鉴作用;第六部分是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对策,建立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管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重治理机制、建立以自律监管为辅的多重治理机制、建立以基金公司、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重治理机制等。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主要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总结性概述,并提出未来展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5)

未公开信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公开信息论文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检察日报.2019

[2].姜佩杉.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9

[3].戴佳,徐日.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N].检察日报.2019

[4].戴佳,徐日丹.检察机关2015年以来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23件169人[N].检察日报.2019

[5].崔汪卫.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的属性、内容与保护方式[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李佳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7].刘宪权,林雨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J].政治与法律.2019

[8].王晓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未公开信息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9

[9].陈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疑难问题研析: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坐标[J].证券法苑.2019

[10].耿靖.公募基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政府治理优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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