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论文文献综述)
袁正清,赵洋[1](2017)在《“一国两制”与主权规范创新》文中研究指明主权规范对维护中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中国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同时又创造性地对主权规范进行创新。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设想和实践是中国对主权规范的创新,其创新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框架之下允许不同类型的政治制度共同存在与发展,从而突破了传统上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政治制度的思想;二是两种政治制度之间并不是平行而是从属的关系."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实践是对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国家规范的突破,也是中国同西方国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创新之举。中国并不只是社会化地接受外界所施加的规范,而是根据自身国情对规范进行创新,以使规范可以更好地解决本国所面对的现实问题。
游训龙[2](2004)在《一国两制的法律意蕴及其意义》文中提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的一个伟大构想。"一国两制"逻辑地蕴涵了"一国两法",它不仅本身具有法律的属性,而且,它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制度中。"一国两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田恒国[3](2002)在《论“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关系》文中提出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我国“一国一制”时期单一的政治体制模式,形成了一种中央统一制与地方行政区域多元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新型政治体制,我们把它称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政治体制。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及大陆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又有显着的差异。两种体制之间需要不断磨合。它们之间的磨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地协调矛盾、减少摩擦、互相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取长补短、互相借鉴的过程。通过两种政治体制之间不断磨合,更好地保证“两制”长期共存、共同发展,使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趋成熟和完善。本文针对国内外学术界对“政治体制”一词的理解不尽一致的情况,把它界定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又是我国诸多具体政治制度中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本文重点从立法、行政、司法和政党四个方面论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享有制定、修改及解释基本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其他法律以及监督特别行政区实施以上法律的权力。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有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事务的立法权。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法律发回而令其失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各自立法活动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的监督过程中,由于职能的部分交叉,会有一些矛盾和摩擦。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中央的立法权应限制在严格的范围内。<WP=3>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事务进行过直接立法,这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进行的立法。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以后,不应再进行类似的立法。中央的立法权限必须严格地限定在国防、外交以及其他由中央管理事务的范围内。第二,对基本法的修改要充分尊重特别行政区的意见。第三,利用“行政主导”政制,建立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与中央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在向立法会提出法律草案之前,可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沟通,避免出现与基本法规定不相符合的法律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问题。这一机制不是强制性的,可在实践过程当中形成一种惯例。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的法律草案,如果涉及政府政策,而该法律草案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符,政府可以拒绝同意而令其无法在立法会通过。如果行政长官发现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违背基本法,则可以行使否决权,使其不能生效。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中,形成事前沟通与事后强制两种监督方式,并以事前沟通机制为主的监督模式。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不需要直接干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活动,又能够透过行政机关,保证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运作。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力有明确分工,但是两种行政体制之间仍然存在需要协调的工作。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行政体制关系时,应该做到:第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任免权与特别行政区选举权有机结合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行政区在组织行政长官候任人选举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在确定没有不符合基本法要求以后再进行候任人选举,可以避免事后中央不同意任命的问题。对于不称职的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中央政府既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的请求下免职,也可以主动进行免职。第二,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的驻军、联络办公室以及外交部特派员公署是其派出机构,它们与特别行政区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关系。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工作联系,与内地在各个领域进行交往,以及增进两地之间相互了解的桥梁。中央政府各部门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各机构之间,根据实际需要,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相互协商原则下,以沟通情况、协商咨询、促进合作和共同发展为目的,建立相应的沟通协<WP=4>调机制,以利于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第三,国务院有必要设立特别行政区事务委员会,作为统一协调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合二为一,成为类似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统一协调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这既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又有利于国家机构的“精简、统一和效能”。四“一国两制”带来我国法律制度“一国、两法、三系、四域”的多元新格局。司
张希平[4](2001)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学习与思考(四)》文中指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精髓 ,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灵魂 ,也是法学界、理论界重点研究和我们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重要理论 (续 2 0 0 1年第 3期《学报》) :十一 ,创立了靠教育和法制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 ,十二 ,创立了“一国两制”体制下的“一国两法”的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二是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三是具有严密的科学性。我们坚信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 ,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指导下 ,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一定能够实现 !
范晓阳[5](2001)在《“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文中指出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而与之相适应的“一国两法”的法律体系也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宪法学说的极大丰富并成为跨世纪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
夏锦文[6](1998)在《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和法律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宏大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本文在研究了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内涵与法学特征,指出"一国两制"概念中内蕴了"一国两法"的思想,并对"一个国家,两种法制"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法律探讨,进而深入考察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法律化的思想,揭示了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以及对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贡献。
夏锦文[7](1998)在《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文中认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和法律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宏大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本文在研究了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内涵与法学特征,指出"一国两制"概念中内蕴了"一国两法"的思想,并对"一个国家,两种法制"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法律探讨,进而深入考察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法律化的思想,揭示了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以及对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贡献。
张瑞玲[8](1997)在《“一国两法”所体现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文中研究说明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法就其本质来看,就必然出现“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它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一国多法”、联邦制国家的“一国两法”、解放前的“一国两法”等.这种情况,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它是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范例.
文正邦[9](1997)在《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文中研究说明
谢邦宇[10](1997)在《港澳回归与“一国两法”》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港澳的回归,将出现“一国两法”等重大法律理论和现实操作的诸多问题:一、实行“一国两制”后,港澳特别行政区不但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而且比许多联邦制成员国享有更多的自治权,从而影响我国现行的国家结构形式,使我国从此将变成一个带有复合制特点的单一制国家形式,形成一个“一国”、“两法”、“三系”、“四域”的新格局;二、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取会必须遵循法律冲突原则、反殖民地统治原则、国家主权统一原则等;三、港澳回归以后应按照“一国两法”的新体制加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建设,应注意其立法背景,解决好港澳法律本地化等问题,提出了未来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制模式;四、”‘一国两制”成为现实后,要解决好四个异法法域与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
二、“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论文提纲范文)
(2)一国两制的法律意蕴及其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国两制”逻辑地蕴含了“一国两法” |
二、“一国两制”的法律内涵 |
三、“一国两制”的法律意义 |
(一) 创造性地发展了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 |
(二) 创造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矛盾的学说 |
(三) 创造性地发展了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思想 |
(3)论“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 “一国两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
二、 政治体制的含义 |
三、 研究“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关系的意义及方法 |
第一章 “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政治体制概述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一、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三、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权限划分 |
四、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给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增添了新的内容 |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联系 |
一、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授权、参与之下建立的 |
二、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在中央监督、协调之下运作的 |
第三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差异 |
一、 中央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体制 |
二、 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立法与行政互相配合与制衡、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 |
第四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磨合 |
一、 人民代表大会政治体制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摩擦 |
二、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矛盾摩擦的解决 |
第二章 “一国两制”条件下立法体制的契合 |
第一节 中央立法机关的职权 |
一、 基本法的制定及修改权 |
二、 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其他法律 |
三、 法律监督权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权限 |
一、 特别行政区立法体制及其历史沿革 |
二、 立法会拥有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事务的立法权 |
三、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拥有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督权 |
第三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立法体制的调适 |
一、 中央的立法权应限制在严格的范围内 |
二、 对基本法的修改要充分尊重特别行政区的意见 |
三、 建立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与中央立法机关的沟通机制 |
第三章 “一国两制”条件下行政体制的对接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 |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
二、 行政长官的双重法律地位及职权 |
三、 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
第二节 中央政府行政体制与特别行政区行政体制的关系 |
一、 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体制 |
二、 中央行政体制与特别行政区行政体制之间的联系 |
第三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行政体制的相互适应 |
一、 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任免权与特别行政区选举权有机结合的沟通协调机制 |
二、 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 |
三、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有必要设立特别行政区事务委员会,作为统一协调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机构 |
第四章 “一国两制”条件下司法体制的磨合 |
第一节 “一国两制”下司法体制的特点 |
一、 “一国两制”下我国法律制度的新变化 |
二、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三、 特别行政区司法系统与内地司法系统没有隶属关系 |
四、 “一国两制”下的司法体制存在法律矛盾冲突 |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的关系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基本法和审查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权力 |
二、 建立适当的机构和机制,将中央的法律监督权与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
三、 内地司法机关与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司法协助 |
第五章 “一国两制”条件下政党体制的衔接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政党及政治组织现状 |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政党组织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党组织的发展趋势 |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组织的情况 |
第二节 台湾多党政治现状 |
一、 台湾地区的政治转型 |
二、 转型后多党政治的出现 |
三、 政党轮替的出现及其原因 |
四、 政党轮替后的多党政治乱象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爱国民主党派及政治组织在国家政党体制中应有适当政治地位 |
一、 明确特别行政区政党组织的地位,规范其行为,依法有序地参与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生活 |
二、 在中央政党体制中作出适当安排,以利于爱国民主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
附录一:主要参考书目 |
附录二:就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6)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
(一)“一国两制”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产物 |
(二)“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1978-1982) |
(三)“一国两制”构想:从概念到理论(1983-1984) |
二、“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内涵与特征 |
(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
(二)“一国两制”构想具有主次性 |
(三)“一国两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但又具有联邦制的某些特征 |
三、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
(一)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可以包括不同的法律制度 |
(二)“一国两制”构想要体现在法律中 |
(三)“一国两制”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会变的 |
(四)“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是个新事物,是世界法律文明的创造 |
(7)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
(一)“一国两制”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产物 |
(二)“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1978-1982) |
(三)“一国两制”构想:从概念到理论(1983-1984) |
二、“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内涵与特征 |
(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
(二)“一国两制”构想具有主次性 |
(三)“一国两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但又具有联邦制的某些特征 |
三、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
(一)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可以包括不同的法律制度 |
(二)“一国两制”构想要体现在法律中 |
(三)“一国两制”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会变的 |
(四)“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是个新事物,是世界法律文明的创造 |
四、“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国两制”与主权规范创新[J]. 袁正清,赵洋. 国际政治研究, 2017(04)
- [2]一国两制的法律意蕴及其意义[J]. 游训龙.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5)
- [3]论“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关系[D]. 田恒国. 中共中央党校, 2002(02)
- [4]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学习与思考(四)[J]. 张希平.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4)
- [5]“一国两制”与“一国两法”[J]. 范晓阳.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01(04)
- [6]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J]. 夏锦文.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8(00)
- [7]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律思想研究[J]. 夏锦文.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8(00)
- [8]“一国两法”所体现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J]. 张瑞玲. 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1997(03)
- [9]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J]. 文正邦. 现代法学, 1997(03)
- [10]港澳回归与“一国两法”[J]. 谢邦宇.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199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