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抑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现象,制度,保护主义,高利贷。
司法抑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贺斌[1](2019)在《对外开放对改革的作用机制——基于FDI溢出对市场分割的抑制效应以及司法环境的调节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别于以往将改革开放作为一个整体的情境框架,本文将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作为改革开放的二元变革过程,利用2001-2013年中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将地区的律师数量作为一种制度性要素供给用来测度地区的司法环境的指标,FDI溢出作为对外开放的效应测度,分析了以司法环境为调节效应的对外开放对对内改革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对外开放对改革过程的制度设计的偏离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司法环境的改善能够促进这种抑制效应。(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12期)
沈伟[2](2019)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结束了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适用超过二十余年的"内外有别"双轨制。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在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有效性还未能得到检测。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复函的实证研究,探究这些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基于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示的不予执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尽管统计结果并未显示出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涉外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壁垒,但是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可能还具有其他功能。鉴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健全的上诉制度,它可以作为加强司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法院也能通过利用该内部报告制度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在此层面上,剖析这种内部报告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发挥实际作用的,而且有助于考察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权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秦倩[3](2017)在《论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出台的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规则依据。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使法院的审判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然而,民间借贷引发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越演越烈。特别是司法解释中关于“两线叁区”利率的规定,助长了高利贷行为,如不加紧从立法上予以废止,将成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同时对我国司法进程造成影响。因此,围绕民间借贷利率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其该规定对社会、经济、法律等造成的抑制作用进行分析,结合其他地区对民间利率的立法规定,取长补短,提出完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构成,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题引出。什么是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本文所称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是指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两线叁区”利率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抑制作用。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笔者通过两个案例予以体现。案例一可以看出,“两线叁区”规定利率过高。案例二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界定。第二部分,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利率概述。本部分介绍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间借贷是什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消费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民间借贷呈现出非规范性、隐蔽性、主体广泛等特征。二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是什么及影响因素。民间借贷利息本质是借款人通过获取的资金创造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通过利率高低体现,利息的高低与产业市场利润率、银行政策、市场供需情况、法律规范等因素息息相关。第叁部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评析。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性法规、政策性文件等文件中,内容从统一制定利率上限到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再到2015年司法解释的“两线叁区”。以2015年司法解释“两线叁区”为例,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利润增长规律,没有对高利贷作出界定等缺陷。第四部分,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司法抑制的体现。本部分阐述了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抑制,体现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阻碍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叁个方面。第五部分,域外民间借贷利率的立法考察。首先,介绍了美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立法模式,采取统一确定最高利率,并对超过上限的行为给付民事、行政、刑事处罚。随后,介绍了德国的立法模式,德国采取法官事后判法的模式,法官通过民间借贷的一般性规定,结合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公平等原则,来评判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最后,介绍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模式,该区采用阶梯式分段规定,分别给予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并对以上叁种模式的优劣势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完善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设想。一是合理构建统一的利率上限,借鉴美国模式,设置统一的利率上限。上限的确定以实体经济利润率及金融平均利率为基础。二是将高利贷行为入刑,加大刑法对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并确定好违法利率界定和处罚规则。叁是加强行政监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9-28)
黄素琴[4](2014)在《抑制与谦让之间——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权的规范化与执行力,更需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和制衡,这种谦让与抑制的博弈,取决于对整体公平与个案正义的追求,但应当贯穿于司法评判行政裁量行为的全过程。然而,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方式的转变,现实当中裁判基准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审查的适用。司法制衡的策略不再仅仅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而应当秉持一种"司法尊重与严格审查并存"的司法态度。为此,本文探寻一种理性的司法审查运行机制,通过确立科学和开放的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来划定司法审查的强度和限度,更好地发挥司法对行政裁量的权衡效能。(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市场》期刊2014年10期)
黄国涛,汪宝[5](2014)在《论选择性司法与过分司法的抑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法实现的必然途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司法通过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宣示法律,引导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律权威性,培养司法公信力。选择性司法和过分司法现象植根于我国现实土壤,其背后凸显的是司法权力的滥用,它扭曲民众对法的认知,妨害民众对法的认同,损害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需要尊重和权威,更需要谦抑和自控。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抑制司法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14年10期)
黄国涛,汪宝[6](2014)在《论选择性司法与过度司法现象的抑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法实现的必然途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司法通过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宣示法律,引导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司法公信力。选择性司法和过度司法现象源于我国的现实土壤,其背后凸显的是司法权力的滥用。它们扭曲民众对法的认知,妨害民众对法的认同,损害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需要尊重和权威,更需要谦抑和自控,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抑制司法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0期)
张哲[7](2013)在《论对网络舆论不当干预刑事司法的抑制——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很多刑事案件备受网络舆论关注,网络舆论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给司法权的运行带来了不能小视的冲击。如何规制网络舆论,引导其正向发展,防止对刑事司法产生不当干预,成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9期)
朱磊[8](2013)在《论我国侦查权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通过对侦查、侦查权等概念的辨析,在理清几个概念的深层次联系后,得出只有在诉讼法的调整下合理分配侦查权,才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其次,探讨目前法律规定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权职能上的定位,引出我国在侦查权法治面与实务面的运作中有一定的落差,考究导致其不相一致的原因。再次,分析各国的现行诉讼法律,举出采取不同诉讼制度结构的几个典型国家,即在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指导下,比较检察官侦查权与警察侦查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同点,以及评析其优缺点,提供可供我国参考的诉讼程序合理化的理论基础。最后,从侦查权规制的角度,直接点明诉讼程序合理化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缺乏规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并且提出作者对我国侦查权规制的些许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中规范了侦查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此次修法大量篇幅用于对于侦查程序的完善中去,可见当今刑诉渐渐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潮流,逐次逐次将重心移到侦查程序上来,在此时代大背景下来探讨侦查权的内涵更有其不寻常的含义。第一,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及修正案的提出;第二,基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种种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第叁,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左右着诉讼的进程。总览以上叁点理由,针对侦查权的完善调整也许是现在和将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中心内容。如若以比较法的研究角度出发,概览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不同动向,有着共同的趋势,即改革的中心内容是自十九世纪,刑事诉讼结构从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渐渐转移到侦查程序上来,审判和侦查程序的“猪羊变色”1,恐怕不是“是否”,而是“何时”以及“如何”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着一些相同的侦查权,笔者认为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侦查阶段是产生争议最多的阶段,故而最具有研究价值,据此本文以侦查权的探究为基础,选取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的关系权力分配的角度入手,并且以强制性侦查措施为中心,研究讨论我国的侦查权规制。侦查权行使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适用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该赋予侦查权一定的调整空间来提高侦查质量,努力践行保障人权的目标。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信赖法律,法律制度才能确实发挥作用伸张正义,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法律制度的改革应该从人民的立场出发,改革必须重视人权,让人民切实体会到法治改革的实际利益,进而更加了解司法、信赖法律。(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25)
带带[9](2012)在《司法独立真能抑制司法腐败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好多年了,很多学院派人士在谈到司法腐败,给出解决之道时,几乎众口一词:司法要独立。但司法独立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司法腐败吗?有媒体前不久报道,贵州六盘水市中院法官称:"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法官没有指明该领导是党政领导还是法院领导。但从众多类似事件看,也有可能指法院领导。所谓司法独立,通俗(本文来源于《当代工人》期刊2012年19期)
邱新华[10](2009)在《阻断与抑制: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严重的权力阻断现象,如侦查权膨胀、检察权虚化、司法权缺位、犯罪嫌疑人客体化等,本文在司法审查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提出了司法审查前置、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检警一体化和强制侦查措施重构的整体构建预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9年02期)
司法抑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结束了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适用超过二十余年的"内外有别"双轨制。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在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有效性还未能得到检测。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复函的实证研究,探究这些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基于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示的不予执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尽管统计结果并未显示出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涉外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壁垒,但是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可能还具有其他功能。鉴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健全的上诉制度,它可以作为加强司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法院也能通过利用该内部报告制度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在此层面上,剖析这种内部报告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发挥实际作用的,而且有助于考察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权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抑制论文参考文献
[1].贺斌.对外开放对改革的作用机制——基于FDI溢出对市场分割的抑制效应以及司法环境的调节作用[J].特区经济.2019
[2].沈伟.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J].当代法学.2019
[3].秦倩.论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黄素琴.抑制与谦让之间——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J].科技经济市场.2014
[5].黄国涛,汪宝.论选择性司法与过分司法的抑制[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
[6].黄国涛,汪宝.论选择性司法与过度司法现象的抑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7].张哲.论对网络舆论不当干预刑事司法的抑制——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8].朱磊.论我国侦查权及其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带带.司法独立真能抑制司法腐败吗?[J].当代工人.2012
[10].邱新华.阻断与抑制: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构建[J].山东审判.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