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论文-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

附加刑论文-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

导读:本文包含了附加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假释考验期,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论文文献综述

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1](2019)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应依法进行。对已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应再在新罪中予以并罚。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出现偏差的原因,除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接触相关案例较少等主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在客观方面。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不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罚金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罚金刑的数罪并罚计算上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即"先减后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蔡鑫韵[2](2018)在《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回顾与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地球最为宝贵的资源。然而,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而产生的环境灾难与日俱增,对环境犯罪打击与预防显得愈加重要。我国一直寻找抗治环境犯罪的方针,架设预防环境犯罪的对策,附加刑一直是应对环境犯罪的首选手段。因此,只有把脉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寻求优化附加刑的途径,才能进一步有效抗治环境犯罪。(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屈长勇,余建波[3](2017)在《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从刑法的规定看,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不同的主刑匹配了不同的附加刑,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主刑与附加刑具有对应关系。刑法第63条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如果主刑在下一个幅度内量刑,而附加刑却在上一个幅度内量刑,就会打破量刑的一致性,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造成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4期)

钱岩[4](2017)在《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罪的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案号一审:(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号复核审:(2016)津刑核65539506号【案情】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力、杨治国。(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35期)

季玉良,谭海军,吴亮[5](2017)在《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叁种,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附加刑并罚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资格刑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应按照并科原则处理;资格刑与资格刑的并罚,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处理。没收财产刑相关的并罚,应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其他财产性的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2期)

钱岩[6](2017)在《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案情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09)

张波[7](2016)在《我国环境犯罪附加刑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日益猖獗的环境犯罪,如何建立科学的刑事法律对策体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刑罚体系中重要的一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在防治环境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完善环境犯罪附加刑过程中,应当转变思想,牢固树立"环境优先"的价值理念;确立科学的罚金刑处罚依据;增设限制或剥夺从业资格、勒令歇业整改以及强制关闭等种类的资格刑;建立责令环境犯罪分子实施对环境资源补偿治理有益行为的行为刑。通过对上述环境犯罪附加刑的完善,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目的,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6年11期)

余建波[8](2016)在《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减轻处罚适用于附加刑,如对附加刑也适用减轻处罚,既无法律依据,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9-12)

袁彬[9](2015)在《预防性措施应纳入附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腐败犯罪增设了从业禁止的预防性措施,目的是为了严密包括行政法网和刑事法网在内的公法治理的法网,有助于弥补我国行政性法律法规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不足。 预防性措施入刑将对我国刑法造成两方面的结构性冲突:一是对犯罪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11-02)

王恩海[10](2015)在《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并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5年05期)

附加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地球最为宝贵的资源。然而,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而产生的环境灾难与日俱增,对环境犯罪打击与预防显得愈加重要。我国一直寻找抗治环境犯罪的方针,架设预防环境犯罪的对策,附加刑一直是应对环境犯罪的首选手段。因此,只有把脉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寻求优化附加刑的途径,才能进一步有效抗治环境犯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加刑论文参考文献

[1].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2].蔡鑫韵.附加刑在环境犯罪适用过程中的回顾与前瞻[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屈长勇,余建波.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J].中国检察官.2017

[4].钱岩.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罪的量刑[J].人民司法(案例).2017

[5].季玉良,谭海军,吴亮.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

[6].钱岩.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N].人民法院报.2017

[7].张波.我国环境犯罪附加刑的立法完善[J].学术交流.2016

[8].余建波.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N].检察日报.2016

[9].袁彬.预防性措施应纳入附加刑[N].检察日报.2015

[10].王恩海.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J].东方法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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