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逻辑

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逻辑

论文摘要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攸关合伙企业的兴衰。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缺乏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严格限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刑法》第30条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都排除了合伙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即使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无法把合伙企业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将合伙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了合伙人罪责自负原则。将合伙企业排除于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是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做法。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是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

论文目录

  • 一、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攸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兴衰
  • 二、有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缺乏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 三、我国刑法严格限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 四、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缺乏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
  • 五、即使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无法把合伙企业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
  • 六、将合伙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了合伙人罪责自负原则
  • 七、将合伙企业排除于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做法
  • 八、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是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
  • 九、结论与展望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俊海

    关键词: 合伙企业,单位犯罪,合伙人,法人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基金: 全国工商联2019年重点研究课题“民企法治工程研究”

    分类号: D924.1

    页码: 40-47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1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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