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攸关合伙企业的兴衰。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缺乏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严格限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刑法》第30条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都排除了合伙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即使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无法把合伙企业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将合伙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了合伙人罪责自负原则。将合伙企业排除于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是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做法。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是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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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俊海
关键词: 合伙企业,单位犯罪,合伙人,法人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基金: 全国工商联2019年重点研究课题“民企法治工程研究”
分类号: D924.1
页码: 40-47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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