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签名伪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要件,诈骗罪,效力,瑕疵,决议,股权,股权转让。
签名伪造论文文献综述
周小强,万暄[1](2019)在《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权益转让书伪造签名被拒赔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甲公司就该工程建筑 施工人员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为50万元。施工过程中员工张某头部被吊车吊臂撞击死亡。甲公司与张某亲属(妻(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8-02)
殷新宇,柳玉鹏[2](2019)在《莫斯科拘留逾千名非法集会者》一文中研究指出俄罗斯反对派因伪造签名数量而失去莫斯科市杜马竞选资格。为重新参加竞选,反对派成员未经批准,于27日在莫斯科市中心组织数千人参加非法集会。集会过程中,示威者采取暴力手段袭击警察,导致1300多人被拘留。莫斯科市长谢尔盖·索比亚宁表示:“这场非法集会是威胁人(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9-07-29)
羌伊然[3](2019)在《背上失信记录将限提限贷》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防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风险,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出台《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6月20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单位不建、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本文来源于《扬州日报》期刊2019-05-24)
王延川[4](2019)在《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裁判路径:一是伪造签名直接导致决议无效;二是伪造签名间接影响决议效力,其效果分为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叁种情形。第一种路径体现了个体法思维,与民法的救济理念相符,却违背了团体决议效力维持理念;第二种路径体现了团体法思维,但未厘清伪造签名的性质及其与决议效力的正确关系。应区分伪造签名针对的决议事项类型以及伪造签名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决议效力。若伪造股东签名针对股东个人权利处分,则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发生股东个人权利"被处分"的效果,但并不必然影响决议中其它事项的效力;若伪造签名针对公司事务处理,则属于表决方式瑕疵,无论是否影响到整个表决权数比例,均产生决议可撤销的效果。股东行使撤销权时,如果对决议不知情,除斥期间从其知道决议事实之日起计算。针对公司事务决议的伪造签名,原则上产生决议可撤销的效果,但当伪造签名严重到伪造决议的程度时,决议视为不存在。将被伪造签名的股东的表决权数去除,再以剩余表决权数决定决议是否成立的做法并不科学。伪造签名是严重的程序瑕疵,不属于决议存在轻微瑕疵而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请的情形。(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栗鹏飞[5](2019)在《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探析——公司决议中冒名(伪造签名)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股东会被称之为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构,它通过会议和表决的程序将公司股东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决议是股东会意思表示的唯一合法形式,为了保证其效力无论是公司立法还是公司章程都花了着重的笔墨来进行规定。比如,既有决议的内容、程序、效力的遵照性规定又有决议内容或程序"不合法"情况下效力的司法审查规定——公司决议瑕疵制度。而在形形色色的瑕疵情形中,股东被冒名作出决议现象无法被忽视,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与研读。本文的研究从样本案例群入手,采用样本的实证分析方法,以不为法学研究常见的数学统计结论作为理论研究与分析的素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整合。通过理论分析探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具体案件的不同认识,从逻辑上把握司法见解的脉络,把脉法官面对此类案件纠纷是如何对症下药,在此基础上,运用公司法理论对公司决议瑕疵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分析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恺,王展[6](2018)在《伪造股东签名非法占有、转让股权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07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妻子韩某某出资30万元,魏某某出资20万元,共同成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氏夫妇占60%股权,魏某某占40%股权,赵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0日,赵某某伪造魏某某签名,提供虚假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第叁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等材料,骗取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从而非法占有魏某某的公司股份。后赵某某将该公司以60万元价格转让于付某某,魏某某40%的股权转让款为24万元。(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6期)
刘磊[7](2018)在《伪造签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原告王连喜于2006年6月3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07年10月31日获得授权。王连喜原系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霸王公司)和侯马欣益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欣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原告王连喜于2008年(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2-27)
江妙龄[8](2018)在《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纠纷裁判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股权变动模式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层出不穷,其中由股东签名被伪造引起的占相当比例。此类案件一般牵涉主体众多、利益纠葛复杂、当事人诉讼请求复合型强,审理难度较大,涉及隐名出资、冒名出资、股权回购等特殊情形时,情况更加复杂。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筛选出的121个案例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及现行立法缺漏,以期对此类纠纷的具体裁判规则构建进行有益探索。(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8年02期)
李硕[9](2018)在《伪造签名型假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某银行诉胡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视和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因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尚不健全,开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伪造购房申请人签字,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具体裁判规则意见不同,裁判尺度不统一。鉴于合同系开发商伪造他人签字与银行签订,被冒名人并无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抵押预告登记虽通过登记公示强化了债权请求权的对抗效力,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具有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若当事人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吴涛,景晓军[10](2018)在《一种强不可伪造无证书签名方案的密码学分析与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证书密码体制是无线网络中一种非常有效安全保护工具.2016年,Hung等人提出了标准模型下一种强不可伪造性的无证书签名方案,该方案声称在抗哈希碰撞问题和计算Diffle-Hellman困难问题假设下是安全不可伪造的.事实上,该方案对类型II敌手是不安全的.本文给出对Hung等的方案的安全性分析,并证明对于类型II敌手可以伪造出合法签名,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一种改进的无证书签名方案.(本文来源于《电子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签名伪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俄罗斯反对派因伪造签名数量而失去莫斯科市杜马竞选资格。为重新参加竞选,反对派成员未经批准,于27日在莫斯科市中心组织数千人参加非法集会。集会过程中,示威者采取暴力手段袭击警察,导致1300多人被拘留。莫斯科市长谢尔盖·索比亚宁表示:“这场非法集会是威胁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签名伪造论文参考文献
[1].周小强,万暄.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N].中国保险报.2019
[2].殷新宇,柳玉鹏.莫斯科拘留逾千名非法集会者[N].环球时报.2019
[3].羌伊然.背上失信记录将限提限贷[N].扬州日报.2019
[4].王延川.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J].当代法学.2019
[5].栗鹏飞.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探析——公司决议中冒名(伪造签名)案件的实证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6].张恺,王展.伪造股东签名非法占有、转让股权行为的定性分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7].刘磊.伪造签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N].中国商报.2018
[8].江妙龄.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纠纷裁判实证研究[J].证券法苑.2018
[9].李硕.伪造签名型假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某银行诉胡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视和评析[J].天津法学.2018
[10].吴涛,景晓军.一种强不可伪造无证书签名方案的密码学分析与改进[J].电子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