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纪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委托人,合同法,受益人,商事,历史沿革,选择权。
行纪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强[1](2013)在《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管是采用民商分立模式的国家还是采用民商合一模式的国家,都在其商法典或民法典中规定了商事行纪合同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设专章对行纪制度进行了规定。《合同法》的规定对我国的商事行纪营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中关于商事行纪合同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逐渐凸显,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行纪业的发展,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就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商事行纪合同之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商事行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行纪合同,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主体具有限定性、在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定性、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以自己名义直接订立合同;其次,介绍了商事行纪合同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即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有利于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以及有助于社会化分工;最后,对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内容进行了界定,同时为了研究的需要,将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第二部分:域外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及借鉴。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是《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中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规定;其次,简要的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的一些规定;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了域外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立法的规定可供我国借鉴之处,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一是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的拍卖权;二是行纪人享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叁是增加行纪人介入权拟制的规定,以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规定,促进我国商事行纪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叁部分:我国《合同法》关于商事行纪合同效力规定的不足。在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叁个大的方面:首先简要分析了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叁人的选择权适用《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即理论上和立法上均为详细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叁人的选择权;其次,指出我国《合同法》对行纪人承担的义务范围划分不明确、不合理,具体表现为:对委托物意外灭失的义务承担规定不明确、对因他人恶意交易引发的责任承担规定不明确、对行纪人担保履行义务的规定不尽合理。最后,指出对行纪人权利的规定不全面,即对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也未明确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拍卖权。第四部分:完善商事行纪合同效力立法的建议。该部分以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商事行纪合同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为基点,建议从叁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介绍了从理论和立法上来完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叁人的选择权,即应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在立法上增加一个条款,使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叁人的选择权既有理论上的支撑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对于商事行纪人承担的义务范围应当做出明确合理的划分,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来完善行纪人妥善保管的义务规则,同时对于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应当采用约定主义的立法模式,另外,明确规定行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和交付与转移的义务。最后,明确具体规定商事行纪人享有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商事行纪人的介入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对行纪人介入权行使的方式、行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效力等等都进行详细的规定,二是明确的规定行纪人对委托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叁是对于委托物的处分方式应明确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拍卖权,如此才能更充分的保障商事行纪人的权益,降低其风险,才能更好的促进商事行纪营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谷爱平[2](2008)在《期货经纪合同不是行纪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后再将交易后果转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期货经纪的法律关系被行业理解为行纪法律关系也不足为奇了,因此期货经纪合同为行纪合同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部分从业人员的认可,那么期货经纪合同真如大家所理解的是行纪合同么?我们可以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从而辨别期货经纪合同究竟是否行纪合同。(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期刊2008年09期)
王欣[3](2007)在《略论行纪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行纪合同早期又称信托合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行纪合同产生于中世纪,完善于英国大革命时期。本文将从行纪合同的历史沿革,概念及内涵,以及其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2期)
刘艳艳[4](2007)在《对“信用证行纪合同说”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行纪制度与行纪合同认为信用证是行纪合同的学者,在论证行纪制度比较贴切地反映了信用证业务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得出信用证是一种行纪合同的结论。暂且不论信用证与行纪制度是否完全相符,这种观点至少也忽视了行纪制度与行纪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得到报酬的营业。源于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是由两个连续的合同构成的一个整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和行纪人与第(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上半月)》期刊2007年07期)
其木提[5](2005)在《论行纪合同委托人的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引入类似英美法的间接代理制度后,学界对行纪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在整理不同法系代理制度,区分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主张在行纪人破产时,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委托人对委托物应享有取回权或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05年01期)
侯玉花[6](2003)在《行纪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纪合同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完善于18世纪末英国大革命时期。行纪合同制度的产生对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意义重大,因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自己的法典中规定了行纪合同制度。 行纪合同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既有别于委托合同制度,又有别于代理和居间合同制度:即行纪合同不是由一个独立的合同构成,而是由两个合同构成——委托合同与交易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还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行纪合同的效力又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行纪合同制度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得以确立,但在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在规定行纪合同条款时,忽视了行纪合同的现实需要,对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叁人的选择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我国行纪合同中新增一条,并在新增条文中明确规定出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叁人的选择权。(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3-06-01)
王宇红,张晓玲[7](2001)在《行纪合同直接介入权制度与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合同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行纪合同实践法律调整的空白 ,确立了行纪合同立法的大陆法系模式。评析了我国行纪合同立法对英美法系直接介入权制度的导入和创新 ,并设想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的约定主义立法模式以进一步完善行纪合同立法(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01期)
詹奎芳[8](2000)在《正确理解行纪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与第叁人的法律关系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加入该关系中,成为一方主体。委托人原则上不直接(本文来源于《昌潍师专学报》期刊2000年04期)
冯璩[9](2000)在《行纪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的《合同法》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 ,这使我国行纪业从此有了必要的法律规范。本文就行纪合同的法律涵义、法律特征、介入权等有关问题作一些评析(本文来源于《昆明大学学报》期刊2000年01期)
郭雁[10](2000)在《略论行纪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新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它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皮鞋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皮鞋,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本文来源于《引进与咨询》期刊2000年01期)
行纪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后再将交易后果转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期货经纪的法律关系被行业理解为行纪法律关系也不足为奇了,因此期货经纪合同为行纪合同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部分从业人员的认可,那么期货经纪合同真如大家所理解的是行纪合同么?我们可以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从而辨别期货经纪合同究竟是否行纪合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纪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张国强.商事行纪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2].谷爱平.期货经纪合同不是行纪合同[J].中国证券期货.2008
[3].王欣.略论行纪合同[J].法制与社会.2007
[4].刘艳艳.对“信用证行纪合同说”的思考[J].决策探索(上半月).2007
[5].其木提.论行纪合同委托人的取回权[J].环球法律评论.2005
[6].侯玉花.行纪合同研究[D].山西大学.2003
[7].王宇红,张晓玲.行纪合同直接介入权制度与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研究[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8].詹奎芳.正确理解行纪合同[J].昌潍师专学报.2000
[9].冯璩.行纪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初探[J].昆明大学学报.2000
[10].郭雁.略论行纪合同[J].引进与咨询.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