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害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害人,事由,风险,责任,体育,古希腊,民法典。
受害人同意论文文献综述
李超[1](2018)在《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受害人同意的立法路径及体系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是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然而在近代法典化的大潮中,受害人同意却很少被纳入法典,少有的几个国家也是在刑法中进行了规定。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张制定中,在未来立法中是否有必要规定受害人同意,是规定在总则部分还是规定在分则中,如何规定等等,实有探讨之必要。(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超,杨超[2](2016)在《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是一个重要的正当化事由,1930年意大利就在刑法典第50条规定了受害人同意,围绕受害人同意的理论依据、同意的生效要件和受害人同意效力的限制,意大利刑法学界展开丰富的研究和提出了很多讨论,这些理论和研究经验可能会对我国相关研究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6年03期)
吴琼衡[3](2016)在《论受害人同意的法理意蕴及实践路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针对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或者针对该特定行为所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且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意思。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意制度作出明文规定。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必须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必须具有同意能力、意志是自由真实的、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必须明确且预先作出,同时,加害人的特定行为或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超过同意的限度和范围,满足以上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责任才得以免除。在权力自由、权利限制以及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受害人同意产生相应的效力。(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6年08期)
李文娟[4](2015)在《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却至今未被我国立法机关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侵权行为的消极评价外,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理论被司法实践所滥用的担心,因此推进该理论的限制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是推进该理论在我国立法中“落地”的有效手段,从而让该理论实现其保护法益的作用,健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本文从受害人基本理论入手,分别从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同意的基础和同意的范围叁方面所应具备的要件和限制条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此对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理论的限制做出笔者自己的判断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12-04)
赵毅[5](2014)在《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的二元适用——由“石景山足球伤害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石景山足球伤害案"法院判决的解读,有"受害人同意说"、"自甘风险说"和"受害人同意与自甘风险等同说"叁种观点。在生成上,受害人同意与自甘风险不同,前者起源于罗马法,后者是普通法中的规则;在机理上,前者所"同意"的损害是确定的,后者甘冒的风险不确定。在体育侵权的抗辩事由中,应二元适用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规则,两者各有功用,各司其职。(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赵亮[6](2014)在《论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consent),源于古老的法律谚语“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受害人同意也称为“受害人的承诺”、“受害者的允诺”,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事前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则加害人的行为不违法,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它彰显了个人主义精神,使得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意志范围内自由的处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种重要抗辩事由。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受害人同意,本文试图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其成立条件。受害人应当具备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和意思能力不同,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要素,而同意能力是人对自己决定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理解能力,强调主体的智识能力和理性程度,更强调基于综合理性判断后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同意能力不能像行为能力那样一刀切地以年龄作为判定能力有无的标准,在确定同意能力时应当具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精神状况、生活经验等因素,需要法官综合各种要素进行个案认定。受害人应当作出明确和真实的同意,即同意的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其不能是概括的、泛泛而谈的,同意的对象应当既包括加害行为,也包括行为产生的结果,但不包括不确定的风险,对不确定的风险的同意是自甘冒险行为。同时,受害人同意应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即受害人充分了解加害行为的对象、方式、程度、后果等,在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受害人同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这是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作出的约束,以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手段加害受害人的行为不产生受害人同意效果。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包括私法和公法。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侵害人身权而不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往往不涉及公共秩序和道德评判。受害人同意应当预先以明示方式于加害行为实施前作出,若在加害行为实施后或加害结果产生以后作出,则是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而非受害人同意。同意原则采用明示方式,明示要求同意必须以语言或签字等方式明确为他人所知悉,多表现为单方允诺或者免责条款的方式。同意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默示方式,如在紧急情况下抢救无法作出同意的病患,法律推定其为默示方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赵毅[7](2013)在《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再认识——与艾湘南老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9期)
赵毅[8](2013)在《论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历史起源、域外视野与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暨有研究存在认识误区和弱化趋势。事实上,竞技体育比赛与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关联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从罗马法开始,受害人同意规则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已经成为了侵权法理论中的一项主要免责事由,有的国家通过成文法明文规定之,亦有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上的解释论对其予以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利益扬弃说,在我国法中一般作为非法定免责事由予以适用,且在适用中应注意"同意"的限度和与自甘风险规则的区别。(本文来源于《体育与科学》期刊2013年03期)
黄芬[9](2012)在《受害人同意在身体法益侵害中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自我决定权,受害人可以同意对特定法益的侵害,但受害人对身体法益侵害的同意不是无限制的;受害人对身体法益侵害的同意只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是有效的,才能阻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在具体适用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原则判断时,不仅要看侵害行为的结果,也要综合考量侵害行为的客观样态及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样态。(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文立娜[10](2012)在《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同意》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同意渊源于罗马法,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第四十七卷写到:“依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后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在其法典中得以体现。我国现行法尚未对受害人同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就无法提供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的依据。受害人同意的对象应当是加害人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一种概括的结果,而不是具体的。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性质应当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又有着与法律行为不同的地方,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不能完全适用法律行为中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行为在制度价值、法律适用效果上是一致的,但是从英美法的发展过程来看,自甘冒险在实践中有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其制度本身在不断被比较过错所吸收,因此,自甘冒险应当包含在受害人同意中。受害人同意的生效要件应当包括行为人具有同意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受害人同意能力不能完全按照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规制,对于同意能力的有无,应当在具体的实践中结合案情来判断。对于受欺诈、胁迫所作出的同意,应当不具有同意的法律效力。同时,受害人同意不应当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否则都应归于无效。推定的受害人同意是在受害人无法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为了保护其利益,而允许对其同意作出推定。推定的受害人同意与实在的受害人同意有所不同。推定的受害人同意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益衡平,推定的受害人同意主要存在于特定关系、惯例行为以及优越法益保护等类型中。另外,在受害人同意中,保护的法益不同,其所遵循的推定同意的路径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在涉及生命权的案件中,凡是涉及保护生命权的,适用绝对免责的推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受害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受害人同意是一个重要的正当化事由,1930年意大利就在刑法典第50条规定了受害人同意,围绕受害人同意的理论依据、同意的生效要件和受害人同意效力的限制,意大利刑法学界展开丰富的研究和提出了很多讨论,这些理论和研究经验可能会对我国相关研究有所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害人同意论文参考文献
[1].李超.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受害人同意的立法路径及体系定位[J].河北法学.2018
[2].李超,杨超.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J].刑法论丛.2016
[3].吴琼衡.论受害人同意的法理意蕴及实践路向[J].特区经济.2016
[4].李文娟.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D].内蒙古大学.2015
[5].赵毅.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的二元适用——由“石景山足球伤害案”引发的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
[6].赵亮.论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D].吉林大学.2014
[7].赵毅.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再认识——与艾湘南老师商榷[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
[8].赵毅.论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历史起源、域外视野与法理分析[J].体育与科学.2013
[9].黄芬.受害人同意在身体法益侵害中的界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文立娜.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同意[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