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婚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法,建议,后果,民法典,法律。
无效婚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钟弋[1](2019)在《浅议无效婚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制度的正式确立在2001年,这时关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修正案才刚刚出台。这项内容的制定,一定程度改变法官们面对无效婚姻时"无法可依"之情况,充分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2018年以来涉及无效婚姻的案件之统计和考量,仍能发现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探寻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沿革的同时,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披露无效婚姻制度现存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向贝贝[2](2018)在《无效婚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很多,其中婚姻制度举足轻重,而无效婚姻制度又是结婚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放眼国外的婚姻法或民法典亲属编,抑或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对无效婚姻做了规定,可见从古至今这个制度都引起了人们的思考。2001年《婚姻法》针对此问题,设置了无效婚姻制度。如今,由于各种现实背景,层出不穷的无效婚姻现象,如"临时夫妻"、"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都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对无效婚姻制度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孙利娟[3](2018)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婚姻无效与撤销法定范围不合理,没有作出对善意方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缺少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保护。为此,应从扩大撤销婚姻法定范围,缩小无效婚姻法定范围,重新设计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制度,建立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当事人所生子女等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陈柳[4](2018)在《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婚姻法制建设有着长足的发展意义,但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尝试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求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杨红艳[5](2018)在《刍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有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至此,我国在婚姻立法上少了一项空白,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也有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7期)
介莎莎[6](2017)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现行法律规定、缺陷和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律程序、法律后果这叁大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减少无效婚姻的适用情形,将早婚和疾病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增设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等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加快婚姻法治化进程,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5期)
吴国平[7](2017)在《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黄丽萍[8](2017)在《论无效婚姻制度基本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赤子(下旬)》期刊2017年02期)
钟晨[9](2017)在《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近现代意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的立法漏洞,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婚姻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也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仍有一些瑕疵,因此本文主要从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1期)
陈启航[10](2016)在《浅议教会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现代,虽然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婚姻制度各不相同,但是无效婚姻制度却有许多相同之处。各个国家的无效婚姻制度产生的都比较晚,欧洲中世纪开始的教会婚姻法首次整体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如今,世界上各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较大程度上都受到了教会婚姻法的影响。本文将关注教会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探索该制度的产生背景、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无效婚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很多,其中婚姻制度举足轻重,而无效婚姻制度又是结婚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放眼国外的婚姻法或民法典亲属编,抑或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对无效婚姻做了规定,可见从古至今这个制度都引起了人们的思考。2001年《婚姻法》针对此问题,设置了无效婚姻制度。如今,由于各种现实背景,层出不穷的无效婚姻现象,如"临时夫妻"、"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都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对无效婚姻制度引起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婚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钟弋.浅议无效婚姻制度[J].法制博览.2019
[2].向贝贝.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孙利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陈柳.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J].法制博览.2018
[5].杨红艳.刍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有关问题[J].法制博览.2018
[6].介莎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
[7].吴国平.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J].海峡法学.2017
[8].黄丽萍.论无效婚姻制度基本问题[J].赤子(下旬).2017
[9].钟晨.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认识[J].法制博览.2017
[10].陈启航.浅议教会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