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与思考

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与思考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自2013年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进行重大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已成为政法系统重点工作之一,在改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信访局面,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但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越级访、重复访、赴省进京访、集体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现对基层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问题做一分析。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机制

一、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现状

2013年我院接到群众信访240人次;2014年我院接到群众信访407人次;2015年我院接到群众信访370人次;2016年我院接到群众信访564人次;2017年截止10月底接到群众信访507人次。群众信访现状,逐年呈上升趋势。

二、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特点

1.类型多样化。到检察机关的信访诉求类型涉及控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法院判决、执行及反映法官徇私枉法;举报、控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上问题占全年信访总量的80%左右,其余信访件均为法律咨询或寻求法律帮助类型。虽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不大,但是涉及的类型多样,且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2.重复信访数量多。在接待的信访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到检察环节之前,大都经过几个程序和环节,相关部门均做了处置工作,但上访人往往不服相关部门做的处理决定,仍到检察机关要求监督,这就造成了一些原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棘手案件最终汇集到检察环节,导致矛盾化解难度上升。

三、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成因

(一)信访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越级上访数量有所增加。在受理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的情况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而有的案件在审理完毕后可以上诉,当事人不到法院、检察院走相应的诉讼程序,而是直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突出。

(二)上访者多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偏大。大部分上访者的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思想偏执,更不乏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失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其无法明确区分法律事实与生活情理,难以做通思想工作,解决的结果一旦未达到预期目的,便无休止的闹访、缠访。

(三)上访者上访行为对抗性强。在接待来访的过程中,很多上访者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自残等极端行为,给检察院施压,给政府施压,力图以暴力或冷暴力行为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接访方让步。

(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部分信访案件因受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影响,行政部门无法解决,诉讼程序已经穷尽,但当事人不服,对法律程序、信访政策置若罔闻,坚持上访,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四、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执法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执法人员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有在问题出现时才临时安排部署,缺乏主动性;有的认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只是和信访接待部门有关,与己无关,缺乏大局性,等等。

二是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根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诉访分离后,大量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入政法机关,这对政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技能、群众工作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业务人才匮乏的基层政法机关来说有较大挑战性。

三是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协作机制不健全,各政法机关仍存在配合不密切、工作脱节等情况。如,根据相关规定,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实践中,请示时间可长可短,如遇当事人认为不合实际的拉长请示时间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法院该如何共同协作做好答复息访值得研究。

四是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信息互通机制尚未成熟,特别是对于“一信多投”的案件和终结性案件,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沟通机制,容易造成答复口径不一致、信访资源浪费等不良后果。

五是当事人及律师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不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个性偏执,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上访中无理缠访。甚至也有个别律师缺乏大局意识,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不但不依法向当事人灌输法律知识,反而把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责任推向政法机关,煽动当事人向政法机关上访。

五、解决涉法涉诉的对策

一是把好案件审查关,进行源头治理。若不属本院受理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其它有效途径解决问题,坚决避免乱受理现象发生,造成信访案件。着力推行案件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主动介入,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排查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重要节点排查相结合,对案件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主动介入、提早谋划。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相关信访案件切实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

三是积极探索“诉访分离”工作机制。要按照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机制。加强涉诉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提升信访接待水平,畅通申诉表达渠道,做好法律释明、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四是依靠领导,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影响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邀请司法所、村民委员会、村调解员、信访人亲属等多元素共同参与化解工作。建立起配合衔接机制,快速、有效、稳妥地解决各类信访难题。

五是积极宣传,注重说服教育工作。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要注重说服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向当事人讲清案件的法律关系,释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清讲透道理,使当事人理解和配合工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体谅当事人的苦处,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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