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倩:浅议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论文

王倩倩:浅议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论文

[摘 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各自倾向平等、自由的正义理论,详细说明了二者的理论内涵、存在价值与问题所在。其次,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各具特色的正义理论进行了对比与剖析。最后,通过对二者正义论争的研究,进一步探讨在现实社会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关键词]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平等;自由

自古以来,人们对正义问题的研究都是深刻且复杂的。人们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也使正义这一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在这之中,罗尔斯和诺齐克对正义问题的观点与论争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配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极具代表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就从他们的正义思想入手,探讨人们所追寻的社会正义的答案。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一)分配正义的预设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认为“原初状态”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一种原始平等的状态,人们不了解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清楚自己天赋、能力,也不明白特定的关于善的概念。人们被“无知之幕”屏蔽了各种信息,甚至是自己本身的信息,然后去选择普遍公平的正义原则。当然,“无知之幕”并非屏蔽掉所有的一切,人们仍旧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通晓社会基本善的知识。“无知之幕”的设定是消除会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特殊信息,是在摸索一种能够实现最大程度平等的状态。

(二)分配正义的内容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归结来就是平等。为了进一步解释,他提出了两个具体的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主要是保障公民政治上的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①它所提倡的平等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首先,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希望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平等。他想通过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使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们获得更多利益,缩小社会底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差距,争取相对来说最大的平等。但这并不能完全实现平等问题,接着他提出了机会平等原则,即人们在谋取职位时位于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从而更好地解决平等问题。

罗尔斯的这一正义理论,是对先前正义思想的抽象提升。在原初状态的预设下推导出的正义原则,相较于功利主义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罗尔斯所描述的这一分配正义原则也存在明显的问题。他试图构建的“无知之幕”这一假设缺少现实依据,他想要的平等甚至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另外,这一原则过于倾向平等,可能并不适应于现实的经济活动。

浙江画院院长孙永表示:“姚晓冬是从海宁乡间走出的优秀画家,他的艺术之路走得艰辛但也精彩,从嘉兴画院到浙江画院,一步步走得很扎实,大家有目共睹。作为一位大写意花鸟画家,他近几年在学术上成绩很显著,大写意在艺术全局的把握上是很困难的,姚晓冬能做到不偏不倚,恰到好处。这在当下全国业界大写意画家中是非常难得的,是可遇不可求的。而他也逐渐成长为了浙江画院乃至全国写意花鸟画的中坚力量,在全国范围内也获得了充分的认可与赞许。有理由相信,在姚晓冬的天赋和努力下,他的艺术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好。”

诺齐克认为,以往的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人们权利的保障。他不赞成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但反过来,政府拥有的权力过大时,个人权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他提出要建立的是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类似于一种守夜人。国家的功能仅限于保护作用,这种国家既是正义的,又能够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

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一)持有正义的逻辑起点

50例ASO患者实验观察指标以SPSS19.0计算。护理工作满意度以%形式展开,采用χ2检验;饮食知识掌握以及护理知识掌握评分以(±s)形式展开,进行t检验。P<0.05证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诺齐克开始是在洛克关于个人财产的观点里得到了启发。洛克的观点里,个人是通过劳动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他有一个前提,同样的东西必须还剩有足够多可以被他人获得。但诺齐克认为,这个问题的重点是个人的条件不因其他人对某个无主物的占有而变坏即可。也就是说,某一事物被转化为被占有的状态,这种状态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那么这种占有就是不合法的。

诺齐克将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作为逻辑起点,呼吁个人自由和权利,并将维护个人权利贯彻到再分配领域。②

(二)持有正义的内容

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其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③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持有正义”的三个主要论点:

近日,广东珠海一网店店主因代购境外服饰且逃税300万元人民币,被法院判处走私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人民币。这则消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某一事物是如何从不被拥有的状态转化为被拥有的,这中间又经历了怎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怎样的程度内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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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转让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逐渐变少的,越来越多的事物转化成被占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人们通过将他人对某事物的占有转化为自己占有这样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的需求。转让的正义原则即,这个过程如果是出于自愿那么就是合法的。这一原则就是在强调“自愿”。那么是否出于自愿又是如何判断呢?诺齐克认为,这个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要看是怎样被促成的。自然因素作用下人们不得不这样做,那么必然是合法的。如果是人力所致,则需要考虑他人促成某种交换的行为本身有没有侵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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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现实中的持有并非都符合前两个原则。当某些持有是通过盗窃、欺骗、强取豪夺等方式获得时,就需要进行矫正。但是这一原则可以说仅是一个大致的经验规则,现实中是很难去实行的。因为人们很难去判断过去和现在的很多持有究竟是不是正义的。所以说,这是一个理想化的原则。人们需要承认“矫正”这一过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究竟如何实施却仍是人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现实社会发展中,个人天赋的差别和不同环境下机会的不均等对分配的影响表现得尤为重要甚至越来越突出。但是,这种趋向会被正义的社会允许吗?罗尔斯和诺齐克同样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三、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的主要分歧

(一)社会合作与分配的关系

罗尔斯认为,相较于个人生活,社会合作容易使人们获取更大的利益,所以人们开始更多的合作。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当多数人的条件相差不多又对各种资源具有相对接近的需求时,人们进行合作更能有效地利用资源。但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个体的独立人格下,个人的目标与计划又不尽相同,他们对资源的需求与利用问题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与冲突。或者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在社会合作的过程当中,人们会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需要制定一些原则去合理划分不同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即体现社会正义的原则。也就是说,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就是如何分配这些社会合作的利益。

诺齐克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直截了当的反驳。如果不是通过社会合作获得的利益,难道就不会产生正义问题吗?每个人处于彼此独立的状态,但是由于个人能力不同,会存在状况很差甚至面临死亡威胁的人,当他们了解了彼此的状况,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种不平等也是需要正义矫正的。诺齐克认为,在非合作状态中,人们对持有的权利是能够划分清楚的,所以无须其他正义理论,换句话说,也只有他的权利正义理论才是正确的。

㉚ Sonia Maffei(Cura e Commento),Cesare Ripa’Iconology(1603),testo stabilito da Paolo Procaccioli Pubblicazione,Torino,Einaudi,2012.

罗尔斯认为,人们天赋和机会的差别是偶然因素造成的。通过这些比如人们的智商水平、家庭环境的差别等因素影响分配是不公平的。这种自然天赋的分配是随机的、不平等的,应该通过再分配去实现正义。

(二)天赋、机会对分配的影响

严格来说,诺齐克的正义原则很难被应用于实践,因为并没有提供某种具体的模式,这也是他被形容为“一只眼睛的人”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他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或许有人说,社会合作的产物属于所有人,那么认定谁对哪一部分拥有权利是困难的。那么,如何划分这种合作的产物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首先,合作是基于某种社会分工,人们仅对自己获取的一部分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在一个公正、公开的场所进行自愿的交换,分配问题就没有那么重要了。当然这种情况是在相对独立之后交换过程中的合作,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能代表普遍的情况。因为可能某一个制作过程是由多个人完成的,人们没有办法鉴别每个人的贡献。但是诺齐克认为,这种情况下确实不是必须要有专门的分配原则,人们可以在开始前达成分配份额的协议。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换,虽然不是精确地分配,也是可以接受的。他还举了一个反例,如果在公共产品中无法分辨个人贡献,那么需要把社会合作产生的额外利益的一部分用来刺激人们的生产性活动时,就无法判断这种刺激应该给谁,因为把这种刺激费用给那些能作出最大贡献的人和给那些不需要技艺只是辛苦工作的人效果是不一样的。所以,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社会合作带来共同产品不可划分的命题是站不住脚的。

但诺齐克持相反的观点,他将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他认为并不能说偶然形成的这些因素就无意义,人们对他们所拥有的天赋和机会享有权利,对这些因素影响下的东西自然也有权利。较差的天赋与机遇可能确实造成了分配上的差别,但不是需要人们通过强制的方法去纠正不正义。如果强行改变,意味着政府需要向其他人“收税”来支持这种改变,而这对于那些被征税的人是不平等的,更重要的是这严重地侵害了个人权利,先前的问题没能解决,可能还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四、结语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更好地遵循了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价值,可以说,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正义理论。那么,诺齐克与其论争的理论价值何在?就在于他揭露了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理论与现实结合时的尴尬处境。但是,从诺齐克对个人权利的拥护中不难看出,他站在的是处境较好一方的角度。当面对现实社会中各种不公平的状况时,他的持有正义理论也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平等的追求依旧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实现正义需要人们拥护个人权利,也同样离不开对平等的追求。在一个不正义的状况下,只谈权利保护,只通过处境较好的人自愿的行为,是不可能完全实现正义的。

我们必须认识到,平等与自由同样重要。正义的社会制度离不开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与平衡。由于社会正义主要体现为分配上的正义,因此,实现社会正义就是在分配的过程中,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内含于分配制度中,即对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在作出社会决策时,能够使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可以被充分考虑,以期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个人的合理需要。④

注释

①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

②王灵敏.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4)。

③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

④张淑.持有正义还是分配正义?——论诺齐克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的超越[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12。

通过研究与示范,核心试验区内氮磷肥投入量降低20%,化肥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畜禽粪便减少排放60%以上。技术示范区内氮磷肥投入量降低10%,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农业面源径流氮磷损失量减少30%。泥沙流失降低80%,径流损失降低40%,富营养化物质的流失量控制在临界值内;面源污染物截纳率,总氮为60%、总磷为70%。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回收率达到60%以上。

[作者简介]王倩倩,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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