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认定论文_李思羽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行为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侵权行为,商标,着作,人格权,商品,名誉权,商标权。

侵权行为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思羽[1](2019)在《改编文学角色为网络游戏角色的侵权行为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游戏角色是由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视听作品和文字作品混合产物,兼具与游戏用户进行信息交互的功能,其创作以游戏用户的偏好为导向,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改编行为的过程中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应避免僵化地套用"抽象—过滤—对比法",而要围绕游戏角色的表达特点和着作人经济利益的保护,重视适用"整体观感法",强调在关于表达的实质性相似判断中引入理性的普通游戏用户和文学作品读者,以其主观体验对作品进行整体对比。具体操作中,为避免不当扩大保护范围,需确保原作品的文学角色已被充分开发、可以独立获得着作权保护,并且相关游戏角色使用了涉案文学角色的"基本表达",即其最主要的内在性格特征。(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迅汝[2](2019)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之对典型问题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案件复杂且数量较多,但是我国法律对此行为的规定仍有欠缺,这就使得商标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文章主要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典型问题的分析来浅析该行为的表现,希望能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9期)

储楚[3](2019)在《APP商店管理者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与完善——以APP Store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APP应用程序的依赖不断增加,其商业价值也随之体现,促进了商标的范围延伸至虚拟的商品与服务。本文主要以苹果商店的APP Store为例,以商店主观注意义务、客观必要措施以及"避风港原则"对商店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以期通过对于商店管理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从而对现行《商标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李彬[4](2019)在《浅谈认定网络游戏规则抄袭侵权行为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近几年依托信息传媒技术的进步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各种"山寨"游戏也逐渐涌现,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部分,网络游戏规则兼具独创性与功能性的特征。因其自身受制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网络游戏规则的版权性争议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逐步肯定的过程,法院对于游戏规则的性质的了解也更加深入,同时针对目前在界定规则性质所面临的困境提出完善国内游戏规则侵权鉴定方法,从而能够客观而又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邓思奇[5](2019)在《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按照类型进行划分,包括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包括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学界观点众多,标准也不统一;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其与狭义共同侵权的界限需要明晰;共同侵权行为中,"意思联络"对行为认定的作用不明确,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含义仍需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何钰莹[6](2019)在《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近年来,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不断的充实与延伸。从人格权的内涵来看,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从人格权的外延来看,网络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广阔平台。它让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得到了充分实现,也让原本较为单一的人格权载体逐渐趋于多元。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的哲学观点告诉我们,网络在包含诸多优点的同时,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缺陷。虽然它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也让我们的个人隐私、个人名誉等人格权陷入了十分危险的境地。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我们首先需要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探索。在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侵害客体、主要表现形式等相关概念进行探究的基础上,选取多个人格权网络侵权案件作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人肉搜索”进行具体分析,并对“人肉搜索”过程中所侵犯的隐私权、名誉权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与途径,为司法实践中更准确的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更好的对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和救济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的具体结构安排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进行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二部分为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概述,主要从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侵害客体、主要表现形式叁个方面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将“人肉搜索”过程中侵犯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确定为本文的研究重点。第叁部分为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在介绍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和其他两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整理归纳出案件焦点问题,并在下文中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第四部分为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该部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详细的论述和研究了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并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进行深入的剖析,为今后更好的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5-01)

金多才[7](2019)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民事司法认定的依据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其是否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无论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还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公正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9年12期)

叶青[8](2019)在《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中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仅仅规定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的《着作权法》并没有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相关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项权利的侵权认定混乱不清的局面,没有形成明确的认定规则。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着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例也出现的越来越多,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即使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概念的解释,不同的专家和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根据不同的国家对着作权性质的看法不同,世界各国分为了两派: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将着作权视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天然权利的权利体系国家和将着作权视为财产性质权利的版权体系国家。由于对着作权性质的不同强调,这两类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权利体系国家采用作者权利主义,作者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是立法的核心,将作者权利置于首位,因而以“违背作者思想”作为侵权判断标准。版权体系国家采用版权主义,保护作者、印刷者和其他主体印刷、出版图书的权利,将“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侵权判断标准。但我国的法律条文对该权利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该权利的侵权认定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歪曲、篡改”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含义,致使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争议,这也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当前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分为叁派,分别为:认为它俩为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的同一说观点;认为需要将它俩严格区分的区分说;以及认为修改权与大陆法系的收回权相似,需要对修改权进行重构的重构说观点。我国在目前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将修改权包含在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内,这是我国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趋向。通过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规则不明确的研究,根据该领域域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看出:想要明确我国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首先要正确理解“歪曲、篡改”的含义,明确造成歪曲、篡改的方式是什么,歪曲、篡改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最终,我们得出即使是对作品进行优化也是歪曲、篡改的一种形式,甚至于不对作品做出任何修改,仅仅只是不当的使用作品,那也属于一种歪曲、篡改。通过对立法精神和现实可操作性的分析,得出我国应适用“违背作者思想”的侵权判断标准,不应将“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侵权要件,同时为了促进文化社会的发展,也不应当适用严格主观标准。在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关系的界定上,因为修改权自身规定存在的不足,可将其从我国着作权法中删除。(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宋妍,洪婧[9](2019)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构成——评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1、认定知名商品,应结合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进行综合考量。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需考量包装自身的显着性和美观性,特别是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是否与知名商品相结合,在相关公众心中产生了固定的认知,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在商标之外,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2、判断原被告的知名商品包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从包装本身出发,对其主要部分和整体进行比对,并结合商品及包装投入市场的先后,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出发,如主要目标消费群体的注意力、分辨力等进行判断。3、被控侵权人自身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必然得出其无需攀附他人的结论。对于恶意侵权的判断,仍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3期)

陈杰[10](2019)在《音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音响商标得到中国《商标法》注册允许后,未来必然会有诸多的音响商标侵权现象。本文对音响商标进一步分类,在归纳总结商标侵权一般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分析梳理音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需要参考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侵权行为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案件复杂且数量较多,但是我国法律对此行为的规定仍有欠缺,这就使得商标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文章主要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典型问题的分析来浅析该行为的表现,希望能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做出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行为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李思羽.改编文学角色为网络游戏角色的侵权行为认定[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刘迅汝.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之对典型问题的分析[J].时代报告.2019

[3].储楚.APP商店管理者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与完善——以APPStore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彬.浅谈认定网络游戏规则抄袭侵权行为的依据[J].法制博览.2019

[5].邓思奇.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9

[6].何钰莹.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7].金多才.我国商标侵权行为民事司法认定的依据及其适用[J].河南科技.2019

[8].叶青.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认定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9].宋妍,洪婧.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构成——评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10].陈杰.音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因素[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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