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刘静芳
中国哲学理解应对世界的最高方法论原则是“以道观之”。以道观之是一种循道而行、重视存在并致力于形成统一性理解的整体性方法论原则。以道观之之所以能成为最高原则,与“道”在中国哲学中的地位密切相关。金岳霖认为,道是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和“最基本的原动力”。张岱年也认为,“从战国前期直至清代,‘道’都是中国哲学的最高范畴”。汉语中的道有诸多含义,其中较受重视的是“路径”“遍在”“恒常”等义。道的这些含义,联系着“通”“平等”“诚”等价值。所以,以道观之不是一个单纯的方法论原则,它连带着诸多价值主张。不了解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就难以准确、完整地理解中国人认识与应对世界的方法。
以道观之重视世界之“通”
以道观之致力于形成对世界的统一理解,而对世界的统一理解离不开通。什么是通?《周易》认为,“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往来不穷之通的作用有二:其一,它是统一体得以形成的条件,所谓“通乃一”;其二,它是统一体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的基础,所谓“通则久”。通的作用表明,没有往来无穷之通,事物的形成、存在、发展就会遇到障碍,事物的“一”与“久”就会丧失前提。而离开一与久,人们对事物的统一理解就失去了根基。
2011年10月18日,由广东省粤电集团投资的目前世界上单机容量及总装机容量最大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营。该电厂选用2×50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配2×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015年,年利用小时数超过6700h。该秸秆直燃发电项目每年可节约约1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3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近2000t[22]。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一,是致力于提升道的通达能力。中国哲学中的道,是对路的抽象,但其基本作用仍是通,不过此通主要不是甲地与乙地之通,而是不同事物、不同属性之通。道之所以被认为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最高概念,与其强大的通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老子那里,道可以沟通高下、强弱、福祸;在庄子那里,“莛与楹,厉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在《周易》中,道可以沟通阴阳;在《中庸》中,道是万物并行不悖的通衢。道的沟通能力的强大,表现在它不仅可以沟通一般的事物,而且可以沟通对立的事物;不仅可以沟通不同的性质,而且可以沟通对立的性质。吉与凶、阴与阳、有与无是互相对立的,但这些对立的状态或属性都可借由道进行沟通。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二,是致力于扩展事物之“同”的多样性以保证事物之通。对立或相异的事物(性质)之所以有道相通,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们不仅有“异”,而且有“同”,所以求通必重同。中国哲学认为,同有不同的种类。墨家区分了重同、类同、体同、合同。“重同”是(不同事物)名称相同之同;“类同”是种类相同之同;“体同”是共处同一整体中之同;“合同”是共处同一空间中之同。同的多样性为同的普遍存在提供了担保。相异的事物如果没有重同,可能会有类同;如果没有类同,可能会有体同;即便没有体同,仍可以有合同——同在六合之内。相异事物之同的普遍存在,为事物之通奠定了基础,也为对事物的统一理解奠定了基础——“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以道观之的方法论原则,不仅肯定了事物之通的重要性,同时也以道和同,为事物之通提供了可能。
以道观之肯定万物的“平等”
诚是中国哲学的重要概念。人们多以真、实、无伪、不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等来解释诚。但是,无论我们采取其中的哪一种解释,都会发现,这种解释的涵盖性不太充分——它或许能够解释作为名词或形容词的诚,却难以解释作为动词的诚;它或许能够解释人道之诚,却难以解释天道之诚。如果我们寻求诚的最具涵盖性的指谓,诚的诸多意义与运用,似乎可以统一于“一致”——作为名词的诚,指的是一种一致关系;作为形容词的诚,指的是一种一致属性;作为动词的诚,指的是趋向、达成一致的意向及活动。这种一致,从根本上说,是源于道的恒常。
天道的运行具有一种恒常性、前后一致性,用《中庸》的话说,就是“无息”“不贰”。人之诚,是诚于天道,是向“天道”的恒常性靠拢。《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也认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人之思诚,就是要保持与天道的一致,因为天道是恒常的。所以,与天道保持一致的人,也具有一种恒常性,人的恒常性的具体表现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以道观之所肯定的“平等”,是本体论层面的平等。这种抽象的平等性,在道家那里得到了突出强调。儒家讲爱有差等、以人为贵,似乎有异于道家。但是,在涉及本体之维时,在讲“性”“理”“道”这类概念时,儒家也会强调这种平等性。《周易》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宋儒强调“性即理”,而“天下只是一个理”,人与物之性,均源于同一理或道。这实际上也是从本体论层面赋予了万物一种抽象的平等性。如果采取“以物观之”或“以俗观之”的视角,这种抽象的平等也许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是,当以道观之作为最高原则被强调时,万物在本体论层面的平等地位是必须予以肯定与正视的。
以道观之强调主体之“诚”
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之最初是与“物无贵贱”联系在一起的,它反对两种态度,其一是“以物观之”,其二是“以俗观之”。“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以俗观之把贵贱视为命定的差异而承认之;以物观之强调“我”贵而“他”贱;以道观之则认为,万物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异——从道的角度看,不仅美人与丑人、健全的人与不健全的人、做官的人与编草鞋的人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庭柱与草茎、大鹏与小鸟也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
千差万别的事物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是因为万物之中都有道。为什么有了道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因为道能沟通对立的属性。存在于每一事物中的道,可以使事物兼具相反对立的属性。庄子认为,大联系着小,小联系着大;生联系着死,死联系着生;有用联系着无用,无用联系着有用;知联系着不知,不知联系着知。如果每一事物都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那么,任何事物都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质而“贵”,因为它还具有相反的性质。同样,任何事物也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质而“贱”,因为它也具有相反的性质。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意味着每一物都可以自足于其性,达到一种圆满——“苟足于其性,则虽大鹏无以自贵于小鸟,小鸟无羡于天池,而荣愿有余矣。故小大虽殊,逍遥一也。”就任何事物都没有贵贱之分,都可以自性圆满而达于逍遥之境来说,万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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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多以诚实、诚信去理解诚,这种理解虽契合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却常常剥离了诚的天道之维。这样一来,中国传统哲学的厚重之诚,就变成了一种单薄之诚。而过于单薄的诚,容易使我们陷入理论困境——离开天道之诚,我们面对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真小人”时,常常会不知所措;离开天道之诚,我们面对孔子“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的论断时,就难以形成准确理解;离开天道之诚,我们在论证诚信之应然时,常常会诉诸浅薄的后果论……以道观之所重之诚,是与天道的恒常相关联的诚。一个言行不符、表里不一的人,我们当然不能以这样的诚来形容之;而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但不遵行社会规范的“真小人”,我们也不能以这样的诚来形容之;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但所遵行的社会规范有悖于万物并育的天道的人,我们也不能用这样的诚来形容之。以道观之所推崇的诚,是有益于万物并育、能够因道之恒常而带来确定性的诚。
历史地看,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之并不是唯一的理解和应对世界的方法论原则,也不是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方法论原则。但是,在几千年的人与人、族群与族群、人类与自然的冲突中,在意见与意见、价值与价值的碰撞中,在对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中,以道观之逐渐成为中国哲学最高的方法论原则。这一选择,与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密切相关。“通”“平等”“诚”等价值,是我们理解这一选择的重要维度,也是我们理解中华文明的重要维度。
编辑 / 刘露露 rmzkll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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