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解约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规则,航次,海商法,利益,机会主义,被保险人。
解约权论文文献综述
顾天奇[1](2019)在《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航次租船领域,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出租人解约权的规定并不如对于承租人解约权规定的那般详尽,特别是在出租人已经将船舶开至装货港,但是承租人迟延供货这种情形下,出租人由于缺乏法定解约权的保护,同时又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朱比特条款并不十分普遍,所以就算待货时间过长,出租人也不敢单方解除合同冒然开航,而仅仅依靠滞期费也很难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本文以这一在航次租船领域中并不鲜见的情形为中心展开论述,对于在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合同范本中所规定的关于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出租人解约权制度进行分析,详细阐明出租人在遇到承租人迟延供货的情形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滞期费和朱比特条款并不足以保护出租人利益的现状,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出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进而引出了对于将出租人在承租人迟迟不提供货物时的解约权法定化的可行性探讨。(本文来源于《交通财会》期刊2019年12期)
邓焱[2](2017)在《试论授权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的相容——以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和用人单位服务期签订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七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二十二条(提供了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都是授权性条款。借用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前一个授权性条款中的"权利"可理解为劳动者单方辞职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干涉辞职的"义务",以及不得请求劳动者不辞职的"无权利";后一个授权性条款的"权利"可分解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劳动者不得干涉签订服务期的"义务",以及不得拒签的"无权利"。通过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权的相关义务(及无权利),可得出结论:服务期的实质是劳动者以劳动力分期的方式,偿还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而产生的债务,而不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抗。通过分析用人单位能否免除相对于劳动者单方解约权的相关义务可得出结论:是"授权性规则"并非是"任意性规范"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只有在被授权一方的相对方也同样被授权的情况下,授权性规则才是任意性规则,如果相对方的义务被法律禁止免除,双方就不得以合意排除适用此条款,这一法律条款就有兼为授权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的可能。(本文来源于《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李晓钰[3](2014)在《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之交易形态——房屋买卖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但其适用形态仅限于远程销售。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学理,应对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予以适度扩张。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传统交易形态通常仅限于动产,能否适用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因其涉及购房者及销售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当有限制地予以适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4年04期)
徐赟琪[4](2013)在《契约机会主义下飞行员单方解约权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虽是私法契约,但常以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契约自由加以限制。民用航空领域,飞行员在劳资关系中具有一定主动权,其利用契约机会主义主动单方解约较为频繁。为此制定之"五部委规章"彻底剥夺劳动者契约自由,并导致飞行员之行为危及公共利益,同时亦造成法院的法律适用困境。建议《劳动合同法》从明确违约金的特殊适用规则及企业特定人力资源的单方解约权两个层面予以改进,减少契约机会主义影响。(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姚建军[5](2012)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约权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因某种客观原因不需要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时,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中的有关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定作人行使解约权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前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05-16)
林新华[6](2011)在《论提前解约权——以《海商法》第255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引言一、提前解约权的源起二、提前解约权的属性和行使叁、提前解约权与相关权利之冲突与衡平四、对提前解约权的反思五、结论引言我国《海商法》第2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该款赋予了海上保险人一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单方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业界所称的"提前解约权",它是我国海上保险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海上保险法学界对提前解约权的关注明显不够,对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认识。为了弥补学者在以往论述中的不足,本文对提前解约权进行了系统地阐释,以申明一家之观点。(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0期)
林新华[7](2011)在《论提前解约权——以《海商法》第255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具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即提前解约权。该特殊的制度赋予了保险人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特权,但实践中其往往会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特定权利相冲突,需要理论和实务界重新审视提前解约权存在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郑梦超[8](2010)在《建议赋予网购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及相关法律界人士围绕网络购物中的商家侵权行为,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随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0-11-05)
徐世明[9](2010)在《论无因解约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讨论之无因解约权乃合同解约权之一,系指在特定的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得在一定的期限内无需任何原因解除合同,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其能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消费者别样的保护,国外许多国家及地区都有明确规定。虽然无因解约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经分析可见,该制度能突破合同自由、合同信守等原则之限制,在其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且依据经济学数量分析,可达到利益最大化以及节约成本之要求。本文以各国立法比较分析为引,归结无因解约制度之正当性。后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该制度之背景作一一阐述,以权衡利弊得出在我国确有建立无因解约制度之必要。本文认为无因解约制度可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确立,同时规定之细节,诸如无因解约权之适用范围、无因解约权之限制、无因解约权之告知义务、冷却期之期限等等,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均具体提出本人对该制度设计之浅见及未来修法之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黄正海,闭宏义[10](2009)在《公告解合同幼儿园紧急腾迁受损》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包方允许 幼儿园转包经营 女青年林珍(化名)有志从事幼儿教育。2003年1月,林珍得知南宁市江南区一家小学开办的幼儿园对外发包,便与小学有关领导洽谈,可喜的是,此事进展顺利。 于是,林珍和小学签订了幼儿园的承包合同。按合(本文来源于《法治快报》期刊2009-11-25)
解约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七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二十二条(提供了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都是授权性条款。借用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前一个授权性条款中的"权利"可理解为劳动者单方辞职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干涉辞职的"义务",以及不得请求劳动者不辞职的"无权利";后一个授权性条款的"权利"可分解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请求权"和"特权",分别相关的是劳动者不得干涉签订服务期的"义务",以及不得拒签的"无权利"。通过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权的相关义务(及无权利),可得出结论:服务期的实质是劳动者以劳动力分期的方式,偿还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而产生的债务,而不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抗。通过分析用人单位能否免除相对于劳动者单方解约权的相关义务可得出结论:是"授权性规则"并非是"任意性规范"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只有在被授权一方的相对方也同样被授权的情况下,授权性规则才是任意性规则,如果相对方的义务被法律禁止免除,双方就不得以合意排除适用此条款,这一法律条款就有兼为授权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的可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约权论文参考文献
[1].顾天奇.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J].交通财会.2019
[2].邓焱.试论授权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的相容——以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和用人单位服务期签订权为例[J].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李晓钰.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之交易形态——房屋买卖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J].河北学刊.2014
[4].徐赟琪.契约机会主义下飞行员单方解约权的法律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5].姚建军.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约权问题探析[N].人民法院报.2012
[6].林新华.论提前解约权——以《海商法》第255条为中心[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
[7].林新华.论提前解约权——以《海商法》第255条为中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
[8].郑梦超.建议赋予网购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N].中国消费者报.2010
[9].徐世明.论无因解约权[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黄正海,闭宏义.公告解合同幼儿园紧急腾迁受损[N].法治快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