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富士康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血汗工厂”,企业社会责任,《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
富士康案论文文献综述
王苏文[1](2008)在《耐克案与富士康案的比较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199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劳工运动积极分子Marc Kasky一纸诉状将美国耐克公司(Nike)告到加州地方法院,诉称Nike在一系列社会公共关系活动中进行虚假和误导性宣传,旨在否认其东南亚和中国供应商的工厂中有侵害劳工权益的行为,而这些虚假陈述违反了加州商业和消费者保护法。针对Kasky的指控,Nike提出了抗辩,理由是该公司那些被指控的宣传言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此,这个官司历时5年,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加州高等法院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直到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Nike的抗辩理由,支持加州高等法院的判决,结论是那些被指控的陈述纯粹是商业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完全保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同时还认为,该案在加州高等法院还未审结,因为一些关键事实还有待查清,所以决定撤回诉讼文件送达令,并将该案退回加州高等法院重审。此案在随后的重新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而告终结。但令公众感觉遗憾的是,诉讼案对于所涉及侵害劳工权益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定论。3年后,在中国也同样因根本问题涉及劳工权益保障的“血汗工厂”而引发了一起诉讼——“富士康诉讼案”。2006年7月,深圳富士康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告上了法庭,控告他们在该报上发表有关富士康公司有侵害劳工权益行为的文章是对该公司名誉的诽谤,并要求损害赔偿30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院受理了该案并立即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和冻结了作为被告两名的个人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和汽车。但有趣的是,该案在立案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始终没有开庭!更富戏剧性的是,原告在8月底又将损害赔偿要求从最初的3000万元陡降到1元,并说只是为了讨个是非曲直。可到了9月初,该案就以原被告间达成和解而草草收场。此案从立案开始就引起舆论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颇受质疑。而该诉讼案前后不过历经2个月的时间,最后“不了了之”的结果更是留下了一连串疑惑。本文试图通过上述两个诉讼案的比较,从案件核心问题到诉讼焦点,从诉讼各方在法律适用上的博弈到法官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和把握,甚至从这两个诉讼案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案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方面找出它们的异同点,再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两国法院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和保障宪法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距,并借鉴法制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以期达到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12-08)
陈强[2](2007)在《从“富士康案”反思媒体话语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的夏天,传媒人最关注的一个话题莫过于"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事情缘起2006年6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王佑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以下简称《富》文),披露台湾首富郭台铭旗下富士康科技集团(Foxcom)深圳基地(即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7月3日,该公司以"使广大读者(本文来源于《新闻传播》期刊2007年11期)
袁慧侠[3](2007)在《由“富士康”案看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喧嚣一时的“富士康”案落下了帷幕,本文列举了它备受关注的几个特点,如“富士康”的巨额索赔、案件真相未能公布于众,公众的知情权被剥夺等。分析了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造成目前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媒体自身的不足等,其中重点分析了注重资本、注重经济效益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结合现实提出新闻舆论监督要想走出困境需要自身和社会双方的努力。尽量争取法律的保护,同时媒介自身要实行新闻采编与广告经营分开,才能减少经济利益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蚀,同时建立更正、致歉制度,以专业精神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最后简要分析“富士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07-05-01)
郝香[4](2006)在《从富士康案看合法权益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沸沸扬扬的富士康案终于告一段落,表面看来是以媒体的胜利而收场,但也从侧面透视出我国的生存状况。新闻在舆论监督和维护公众利益时会受到各种伤害,而至今没有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舆论监督是一个社会民主开放的直接体现,维护的采访权、写作和批评报道权是实施舆论监督和维护公众利益的根本保障。如何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为实施良好的舆论监督创造文明宽松的社会环境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东南传播》期刊2006年11期)
丁柏铨[5](2006)在《重提“富士康”案——2006年节感言》一文中研究指出节日存在的意义无非有二,一是提供休整放松的机会,二是让人有一个思想上的停顿,或纪念,或思考。节是一个不放假的节日。在这个暖融融的深秋,我们试图把一些关怀和思考传递给奔波在路上的同行。这是对故事的聆听,是与新同行的坦诚交流,是对新闻从业状况的关注,也是媒体人对专业自律、实践社会责任的思考。有喜悦,有忧虑,有痛苦,更有信心和勇气。节快乐!因为我们同行在新闻的路上!(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06年21期)
周义兴[6](2006)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的疑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磋商后于3日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从声明之日起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新京报》9月4日)。这实在是一个在法律上完(本文来源于《同舟共进》期刊2006年11期)
顾理平[7](2006)在《新闻诉讼需要理性精神——从富士康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两一案,不仅引起新闻界的震动,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最终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但此案仍留给人们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每个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讨论、去思考,但讨论问题需要有理性精神,在法治社会,还需要符合法律的精神。(本文来源于《新闻实践》期刊2006年10期)
张积[8](2006)在《“富士康案”的外国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7月10日,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报道不实、侵害公司名誉为由,将《第一财经日报》的一名与编委告上法庭,并提出3000万元人民币赔偿和查封、冻结两名被告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简称“富士康案”)。该案巨额的(本文来源于《世界知识》期刊2006年20期)
甘勇,李瑾[9](2006)在《从“富士康案”看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最近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由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的个人财产(以下简称“富士康案”)。据悉,该案是目前国内向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指出其瑕疵,以供商榷。(本文来源于《新闻前哨》期刊2006年10期)
赵金,李克杰,林洁,郭之纯,展江[10](2006)在《富士康案,并未了结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富士康案,像一股狂潮,冲击着新闻人的思想和社会舆论。当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当愤怒和质疑声渐渐平息,一些未解的疑虑却仍然让我们沉思不已。(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06年19期)
富士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6年的夏天,传媒人最关注的一个话题莫过于"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事情缘起2006年6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王佑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以下简称《富》文),披露台湾首富郭台铭旗下富士康科技集团(Foxcom)深圳基地(即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7月3日,该公司以"使广大读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富士康案论文参考文献
[1].王苏文.耐克案与富士康案的比较与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8
[2].陈强.从“富士康案”反思媒体话语权的行使[J].新闻传播.2007
[3].袁慧侠.由“富士康”案看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D].华中科技大学.2007
[4].郝香.从富士康案看合法权益的维护[J].东南传播.2006
[5].丁柏铨.重提“富士康”案——2006年节感言[J].青年.2006
[6].周义兴.富士康案和解之后的疑问[J].同舟共进.2006
[7].顾理平.新闻诉讼需要理性精神——从富士康案谈起[J].新闻实践.2006
[8].张积.“富士康案”的外国先例[J].世界知识.2006
[9].甘勇,李瑾.从“富士康案”看权益保护[J].新闻前哨.2006
[10].赵金,李克杰,林洁,郭之纯,展江.富士康案,并未了结的思考[J].青年.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