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大清新刑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律,清新,刑罚,刑法,人权,太郎,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柴子荃[1](2019)在《《大清新刑律》轻刑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刑罚一直以重刑为主,直到清末法制改革,重刑结构才得到了调整。《大清新刑律》作为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明显体现了刑罚结构体系的变化。新刑律吸收了西方的刑罚原则和刑罚思想,这些刑罚原则和思想表现出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不再把犯罪人作为惩罚的客体,因此在刑罚的设置上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取代了封建的以身体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与我国古代的刑罚相比,新刑律体现出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轻刑化是一个西方化的概念,是说立法和司法上要尽量适用轻缓的刑罚。我国古代虽然以重刑为特征,但是刑罚发展趋势整体是由重到轻的,包括了夏商周时期的奴隶制刑罚、秦汉晋时期的过渡性刑罚,尤其是隋唐至明清时期的封建制刑罚,通过对不同时期的梳理,了解了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过程。《大清新刑律》在总则以及具体罪名的设置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轻刑化的理念,建立了近代化的刑罚体系。对死刑进行改革,删除了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将绞刑确立为唯一的死刑;将财产刑替代笞、杖等身体刑;继承发展并完善了自由刑。新刑律的轻刑化更多的表现在量刑制度,新刑律增加了相对法定刑和酌定量刑情节,增设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缓刑制度和假释执行制度,但在改革中,累犯和自首制度则失去了我国传统的轻刑性。杀伤罪、窃盗及强盗罪、强奸罪作为新旧刑法都重点惩治的罪名,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也体现了轻刑化的趋势。《大清新刑律》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所体现的轻刑化趋势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西方攫取我国领事裁判权之后,承诺只要进行刑法改革愿意归还领事裁判权,这直接刺激了刑罚的轻刑化改革;保障人权是预备立宪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作为预备立宪重要组成部分的《大清新刑律》,其中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必然体现轻刑化趋势;作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既继承了中国传统仁政思想又学习接受西方人权思想,从而对《大清新刑律》的轻刑化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在当时中西方的交流中,人们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传统刑罚的残酷与落后,因而刑罚轻刑化是人们的愿望和祈求。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新刑律的轻刑化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赵起[2](2019)在《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众多修律活动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大清新刑律》。一方面,其借鉴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刑法制度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维护封建常纲礼教的内容也被保留下来。这在本质中来说是两种不同文化的法律文化融合与冲突的结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贺心[3](2019)在《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之引入——从西方与《大清新刑律》之罪刑法定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叁大基本原则之一,广泛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条文中,并且绝大多数处在刑法开篇之首。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对此早有规定,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在《大清新刑律》中,开启了我国刑法近代化的大门。本文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大清新刑律》及其在法国、德国、日本叁国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说明并分析比较其间差异。(本文来源于《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一)》期刊2019-01-01)
陈新宇[4](2018)在《《大清新刑律》编纂与借用“外脑”》一文中研究指出1902年,内外交困的清廷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任命沈家本与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开启晚清法律改革,其重要的成果《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在编纂过程中曾引发法理与礼教两派长达数年、聚讼不已的激烈论争。在新旧双方的阵营之中,分别有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2-11)
司茹[5](2017)在《《大清新刑律》死刑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清新刑律》是我国第一部吸收西方立法精神,模仿西方体例结构的近代化法典,也是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本文主要对《大清新刑律》中设置死刑的具体条文逐条进行分析研究。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当时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同时与日本1907年刑法典以及《大清律例》进行对比,详细阐述清末时期死刑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引言部分,简述了《大清新刑律》死刑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以及当前的研究现状,同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一些相关的文献综述进行了阐述。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过程进行简单介绍。主要包括从《大清律例》到《大清新刑律》的立法过程以及对《大清新刑律》刑罚体系的先进之处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本文重点研究之处,将《大清新刑律》中设置死刑的罪名参照《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逐条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当代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时与《大清律例》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更加深刻、全面地对《大清新刑律》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理解以及论述。第叁部分通过将《大清新刑律》设置死刑的罪名与1907年日本刑法典中的具体罪名进行对比分析,更加深刻的阐述当时的死刑制度在社会背景、封建统治、国际局势的影响下所呈现出的特点。第四部分是《大清新刑律》死刑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主要结合礼法之争阐述对当时人们思想层面的影响,以及对于后来的北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死刑制度的影响。(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武凯旋[6](2017)在《《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时期,中国制定了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即《大清新刑律》。而从外国资本主义法律中引进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决定了其进步色彩。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之地,从13世纪开始,英国法律中的有关条文就能够体现罪刑法定的思想,随着时代发展,美国与法国等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罪刑法定思想的体现愈加明显。19世纪初,法国的法律明确地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规定。法律条文这一形式层面的发展离不开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在思想层面上的发展,他们所主张的思想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是从西方引进,但在晚清修律以前,中国事实上也存在着罪刑法定思想,只是由于缺乏政治制度上的基础,中国古代并没有在法律制度层面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大清新刑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规定具体的刑罚种类与罪名以及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且新增了“不为罪”与缓刑以及假释的规定。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引进必定是由方方面面的因素驱使的。清末家国衰败,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必须对法律进行变革,在西方的布道者与西方资本输出的双重影响下,西方的法律思想不断传入中国,极大的影响了渴望国家富强的进步人士。这些进步人士的推动也是《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成因之一。最后,古代中国长期盛行的比附援引为罪刑擅断提供了制度土壤,并且列强侵略导致治外法权丧失,为了顺应时代潮流,挽回治外法权,清政府把目光聚集在了可谓是西方刑法主导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上。但由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仍存在着诸多历史局限与不足。侵犯皇室罪与暂行章程的规定使得新刑律的封建色彩依然浓重,阻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此外,在罪名的排列上,将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分则除暂行章程外的最后一部分,足见其对人权问题并没有十分重视。相关量刑规定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并且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导致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缺乏必要的法律机制辅助。虽然《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存在诸多局限与不足,但仍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长久以来践踏人权的重刑被废除,其次滋生古代罪刑擅断的比附援引被否定,并且古代的“官当”与“八议”制度被否定,确立了人人适用法律平等。清亡以后,民初统治者也在这条原则的影响下,颁布了一系列符合其要求的法令。中国的刑法因为此原则的引入迈出了近代化的步伐。回顾往昔,《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对现今仍存在诸多启示。首先法律改革上要彻底,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分析并立足我国国情,融合本国特色来学习西法。并且,在此原则的主导下对某些“不为罪”的情形的规定,对当今某些案件的更好解决也能提供灵感与启示。(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陈新宇[7](2017)在《《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大清新刑律》的编纂为视角,晚清新政中的立法权之争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修订法律大臣与法部、大理院关于法律起草权之争,第二阶段是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关于法律考核权与议决权之争。立法权之争的背后受到法政机构权力之争和礼法之争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权力之争中行政权虽然势大并试图控制立法权,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够自我克制。论争明确了法政新机构的职能与权限关系,基本维持了晚清预备立宪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法政机构的论争可以出现妥协结果的原因,在于更高权威的存在与法政新机构中关键人员的一身多职。(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赵腾飞[8](2016)在《论清末刑律的历史变革——以《大清新刑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朝末期,由于清政府的软弱外交和腐败无能,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里,为了摆脱内忧外患的局面,于是被迫进行了变法修律,刑法的变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成果是《大清新刑律》,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也标志着中国刑法开始与世界刑法接轨,其改革成果被带进辛亥革命以后的时代,成为民国政府的法治改革蓝本,开启了中国刑法近代化之门。(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04期)
张晓[9](2015)在《浅析《大清新刑律》体现的沈家本人权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被誉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典。受中国儒家仁政的思想和"西学东渐"思潮的影响,沈家本将西方现代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引入了新刑法,一改旧律以惩戒为主的刑罚思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删除比附等,注重对罪犯的教育与改造,促进了中国人权思想的发展。然而,在当时的封建社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皇权与人权的不可调和决定了沈家本人权思想的时代局限性。(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刘晓冬[10](2015)在《《大清新刑律》和冈田朝太郎的法律思想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历史背景在对清末民初法制历史的研究领域,极少有学者关注一个日本学者对古老中国法制近代化所带来的意义。一般说来立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不会延请外国人参与进来,但是在清末之际,冈田朝太郎作为将先进的近代法律制度带往没落王朝的日本近代法学家,不仅实际参与了一系列的立法与司法改革而且在立法活动背离中国传统封建礼法之时仍坚守法学家的先进理念,在之后与中国封建礼教派代表们开展了闪烁着近代法律思想光辉的论战,引起当时及至后世各界人士的反思与论辩,深(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38期)
大清新刑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众多修律活动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大清新刑律》。一方面,其借鉴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刑法制度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维护封建常纲礼教的内容也被保留下来。这在本质中来说是两种不同文化的法律文化融合与冲突的结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大清新刑律论文参考文献
[1].柴子荃.《大清新刑律》轻刑化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赵起.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J].法制博览.2019
[3].贺心.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之引入——从西方与《大清新刑律》之罪刑法定的角度[C].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一).2019
[4].陈新宇.《大清新刑律》编纂与借用“外脑”[N].检察日报.2018
[5].司茹.《大清新刑律》死刑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7
[6].武凯旋.《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研究[D].郑州大学.2017
[7].陈新宇.《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J].法学研究.2017
[8].赵腾飞.论清末刑律的历史变革——以《大清新刑律》为视角[J].山西青年.2016
[9].张晓.浅析《大清新刑律》体现的沈家本人权思想[J].昆明学院学报.2015
[10].刘晓冬.《大清新刑律》和冈田朝太郎的法律思想探析[J].商.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