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仪礼·丧服》规定为从母服小功、为舅服缌麻,同为母亲之手足,为何所服不同?服外亲之服以缌麻为断,是为了区分本宗与外亲之宗的差别与轻重。在此基础上,虽然为从母之服作为外亲服的一种,同样屈抑于本宗之尊,即所谓的大节级之下,但是因为从母之“母”名,它一方面有情实可循,另一方面也同样维护了宗法界限,故而可以申至小功。
关 键 词:从母;小功;名服
《仪礼·丧服》“小功”章列“从母”条:“从母。丈夫、妇人报。《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1]989根据《传》“外亲之服皆缌”的原则,《丧服》将从母因名加至小功。在外亲[注]外亲指母党与妻党,本文讨论为从母的丧服问题,所以文章中所言之外亲皆针对母党而言。且本文只讨论士服的情况,而不涉及大夫以上有关爵尊而降服的情况。中,另有外祖父母以尊加为小功,其余外亲皆服缌麻之服,故而为舅之服列于“缌麻”章,同于为舅之子之服。从母与舅皆为母亲之手足,为何为其所服却有异?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历代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礼经为从母服服这一安排背后的道理。
一、为外亲服服的原则
从母作为母之姊妹,属于外亲,所以对于为从母服服原则的理解必须基于对外亲之服的理解。《丧服》经、《传》中为外亲之服有以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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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章: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1]988
宣舒认为,母与其姊妹之间更为相近的感情是因为她们有同车、同席之谊,且这种感情因为外祖父的原因得不到伸发。而作为母亲的孩子,子在服服上不受外祖父的影响,恰好能“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帮母亲来完成对于其姊妹的感情的伸发,表达对于其同胞之间的远近之分,所以为从母之服重于为舅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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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缌麻”章: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1]1000
《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2]1300-1301
“缌麻”章:舅之子。《传》曰:何以缌?从服也。[1]1002
历代学者在对“外亲之服皆缌”的阐释中,都同意郑玄“外亲异姓”的说法,即以不同宗作为最主要的理由,来解释外亲与本宗服服的差异。雷次宗言:“夫二亲恩等,而中表服异。君子类族辨物,本以(始)〔姓〕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于缌。”[2]1291雷氏亦以“类族辨物”为理由,认为外亲不属于本宗族,所以与本宗有判然之分别。《旧唐书·礼仪志》中载职方郎中韦述所言,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一道理有更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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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亲以缌为断
如果丧服仅以亲亲为准则,那么为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皆应以“至亲以期断”为原则,本服皆为期。而《传》言“外亲之服皆缌”,可见对于外亲之服的原则并不以亲亲为主,那么除亲亲以外,对于与外亲的关系来说更为主要的原则是什么?
盖为母党服者,只有外祖父母、从母、舅及从母昆弟、舅之子,其余皆不服。所服除外祖父母、从母服至小功,其余皆服缌麻。在“从母”一条的《传》中有言其原因:“外亲之服皆缌也。”郑玄注曰:“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1]989也就是说,因外亲与己为异姓,所以本服只能为缌麻。为本宗即父亲一系的亲属服服以亲亲为经而上杀、下杀、旁杀,母亲一系的亲属为何不能?既然为母党服是子从于母,为何子只能从服至缌麻?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4]1169
可见,仅以从亲亲出发的恩情而言,外祖父母与祖父母,舅、从母与伯叔父、姑,皆无差别,然而在丧服中为外亲的服要明显轻于为本宗的服。这是因为父祖之尊,即宗法之尊在这里重于亲亲的原则,同时这也体现了人与禽兽的区别,是圣人制礼的精义所在。正如丧服中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之服降为齐衰期,女子出嫁亦降本家一等,人之所奉所重不可贰,故而对于母党与本宗而言,只能以本宗之尊为重而屈抑对于外亲的恩情。
乳酸脱氢酶(LDH)同功酶,它是由两个不同的基因位点编码的H(Heart)亚基sc和M(Mule)亚基以不同比例组成的四体分子,形成五种同功酶,即LDH1(H4)、LDH2(H3M)、LDH3(H2M2)、LDH4(HM3)、LDH5(M4)。需氧组织如心肌、脑、舌肌、眼球肌主要存在H型LDH同功酶,催化乳酸转变成丙酮酸;乏氧组织如骨骼肌、肝、红细胞等主要存在M型LDH同功酶,催化丙酮酸还原成乳酸。
在重本宗而轻外亲的语境下,为何服外亲以缌麻为断,而不以大功、小功为断?对于这一问题,经、传并无提及,历代学者对此也没有过多讨论,本文认为这可能与丧服中的大节级有关。
《礼记·大传》有记六种从服,其一为“属从”,郑玄注曰:“子为母之党。”[4]1361也就是说,在为外亲的丧服中,子皆从母而服。一般而言,从服皆降一等,然而在为外亲的丧服中,却不止降一等,这是为何?换而言之,在为外亲服服的原则中,外亲以缌断与从乎母而服这两个主要的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所谓以五为九者,由祖而亲祖之父、祖,由孙而亲孙之子、孙。故祖之上、孙之下,有大节级焉;祖之父祖、孙之子孙,无大等杀焉。为祖父母齐衰期,而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为孙大功,而曾孙缌麻,以其历以五为九之节级也。[5]588
作为首农食品的一员,如何让“中华老字号”的金字招牌在新时代绽放新光彩?“王致和”在传承的前提下不断自主创新,逐步实现生产的工业化、现代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同时,面对市场挑战、食品安全标准的持续提升,企业在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增长。
也就是说,“以五为九”之意为由祖而至于祖之父、祖,由孙而至于孙之子、孙,与“以三为五”——由父至祖,由子至孙,上杀、下杀各相差一世——相比,“以五为九”之间相差两世,从亲亲角度而言与己之关系已经更远了。由所服之丧服来说,为祖服期,为曾、高祖则服齐衰三月,所服已经悬殊,故而张锡恭以此为大节级。至于旁杀,则以同出于祖者服大功为界,再往外推,即同出于曾祖者便服小功。由此,张锡恭进一步总结道:
丧服之例,大功称亲者,而小功以下为兄弟。《闲传》论列容体至衣服六事,斩衰、齐衰、大功各为一等,而小功、缌麻联为一等,是知大功、小功之闲,亲亲之杀,致不同矣。[6]
即大功、小功之间已有悬殊分界,而见亲亲之杀。
本宗尚有大节级以明亲疏,对于外亲而言更不应服过大功。如若外亲非以缌麻而断、而以小功甚至大功为断,那么为外祖父母、从母加服之后便会服至大功甚至期,此已越过大节级,与本宗之内大功以上的至亲之服类似,便失去了重本宗而轻外亲之意。而以缌麻为外亲之本服,则虽为外祖父母、从母加服至小功,却仍在大节级之外,从而体现出与本宗之至尊、至亲的差别。
①m ≥ 2,于是得pm|pi,即pm-1|i,i.e.i=pm-1,2pm-1,···,pm,故bi∈ Z(G),此时(biaj)p=bipajp=1,即j=pn-1,2pn-1,···,pn,从而易得p阶元的个数为p2-1,p阶子群个数为p+1.由引理6可知P∗(G)的连通分支个数k(P∗(G))=p+1.② m=1,此时G=Mp(n,1)= 〈a,b:apn=bp=1,ab=a1+pn-1〉,容易计算
(二)从母服母之党
《丧服小记》中言:“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4]1296这是针对为本宗之亲服服的基本原则。郑注曰:“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4]1296盖在本宗之正统中,也有亲疏远近的不同,且其中重要的分界在于“以五为九”处,张锡恭以此为大节级:
根据“齐衰不杖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一条,母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应服齐衰不杖期,而为其余众昆弟(包括姊妹)则服大功[注]见“成人大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一条。且《丧服》“大功”章著“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女子适人者为出嫁之姊妹亦服大功。此乃尊同者不降如邦人,可知邦人两出不再降。详参张锡恭:《茹荼轩文集》卷3《修礼刍议十四》,载《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8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0页。。若从一般从服的原则,子为外祖父母、舅为外祖父后者应降一等服大功,为其余舅与从母则服小功,实际上为外祖父母、从母、舅之服并非如此:其一,母服其昆弟姊妹有嫡庶之分,然而子为其舅之服皆为缌麻,并不为舅之为外祖父后者加服;其二,为母党的正服最多为小功,故而从母服不止降了一等。对于前者,母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加服是因为女子有归宗之意,而其子自有宗,无“归于外亲之宗”之说,所以无须重其外亲之宗而为舅之为外祖父后者加服。对于后者,敖继公以“子从母降二等”来概括子从母服母党的规律,从所服的结果来看,这一规律恰好能与所服相吻合;但是张锡恭认为,若如敖氏所说,为外祖父从期服降二等为小功,则小功非为加服,而是本服,于是破“外祖父母”一条的《传》,亦与《传》言“外亲之服皆缌”不合。在道破敖氏阴破传、注之后,张锡恭明言为外亲从母服不以从服之差[注]与此类似的还有夫从妻之父母之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等。,而是以缌麻为断[5]934-935。
以上可见,外祖父母、从母、舅等外亲虽皆为母之至亲,从血缘关系而言可匹之于祖父母、姑、世叔父等,然而为外亲之服是从母而服,且以缌麻为断。从母而服而非如为本宗之至亲之服,已可见内外之不同;在服期上以缌麻为断更体现出别内外宗之意,重本宗之一本而轻外宗。换而言之,在为外亲服丧服时,血缘之亲屈抑于祖宗之尊。
二、从母小功之服
为外亲服服的原则及其背后的深意已经被揭示,接下来的问题在于,既然为外亲之服是从母而服,为何母为其众昆弟姊妹皆服大功,而子为从母与舅却有异?为从母之服由本服缌麻以名加至小功,为舅则服其为外亲之本服,从亲属关系而言,从母与舅皆为母之同胞亲属,然而为舅之服却低于从母之服,这是为何?“从母”一条的《传》文中有言从母之小功是“以名加也”,为何为舅就不能加至小功?简言之,为从母服丧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由引理2知根据特征值的比较原理知a>λ1,与已知条件矛盾。假设(u,v)是问题(3)的一个非负非零解,只需证明其中一个分量为0的情形。若u≢0, v≡0,则a>λ1,与已知条件矛盾。同理,若v≢0, u≡0,则d>λ1,同样与已知条件矛盾。
唐贞观十四年(640年)太宗对于为此二者之服有疑,故而召集群臣商议。侍中魏征等奏议曰:
1)原位处理池对于渗沥液氨氮的去除效果很好,最高能达到95%以上,总氮去除率大体上也在50%以上,COD去除效果在30%以上。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不与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人之情,或有未达。[3]1019
魏征认为应加重为舅之服,其理由在于舅为母族之人,从母则会外嫁至他族,可见舅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且周时就重视舅甥之关系。最后,太宗改舅服为小功。太宗还增加了外祖父母之服,更将堂姨舅、亲舅母列于服纪之中。这不仅动摇[注]之所以言动摇,是因为太宗时将外祖父母加至大功,为舅加至小功,但是并没有为舅之子、从母昆弟加服。所以笔者也不清楚太宗以外亲之本服为何。了外亲之本服,亦扩大了外亲服服的对象。在这样一种语境之下再去理解魏征所言之理由:他是拉近了己与外祖父之家的关系,甚至完全站在外亲之宗的立场上言舅与从母对宗族的关系。
对于这一改制,许多大臣、学者都提出了批评,玄宗时韦述、杨仲昌等大臣便以为此举不可,批评它“废礼徇情,所务者末”[3]1033,最后可能导致“内外乖序,亲疏夺伦”[3]1035。清儒顾炎武亦批评道:“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7]概而言之,这些学者都反对以亲亲之情作为为外亲服服的首要原则,更不能将外宗与己宗同等对待。换句话说,加重为舅之服是徇私情而废宗法之尊的行为,且以从母外嫁而舅为母族之本为由亦是妄论,因为己并非属于外祖父之家(宗),故而从宗法之尊上来看,从母即使出嫁,她与舅对己来说并无差别。
需要更详细说明的问题是,依据《丧服》经,从母“以名加”的道理是什么?相比之下为何为舅只能服至缌麻?雷次宗对此的解释是:
君子类族辨物,本以(始)〔姓〕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于缌。于义虽当,于情未惬,茍微有可固,则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从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阙无,因故有心而不获遂也。[2]1291
在雷氏看来,如果从亲亲之情而言,为外亲,尤其是为母之一体之亲——外祖父母、从母与舅——当然不该只服缌麻,然而在宗法之尊的影响下,必须以义断恩,为外亲服缌。虽然如此,只要有一点理由,都可以加服外亲,故而外祖父母因其为母之至尊[注]以母未出嫁时而言是至尊。而加一等为小功,从母因其有“母”之名亦得加至小功。对舅虽然情同此二人,但是因其既无尊又无名,所以没有理由为之加服。雷次宗的观点也是在“外亲之服皆缌”的原则之上来说明为从母与舅所服丧服不同的原因,然而其“苟微有可固,则加服以伸心”之说未免显得语义模糊,并未对“尊”与“名”进行更具体的说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祖之“尊”与从母之“名”的正当性。
对于从母之“名”的由来,南北朝时期的学者庾蔚之做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从母之“名”非随意而来,而是由其“实”得其“名”:
正交和反交可判断基因位于X染色体的非同源区段或位于XY染色体的同源区段。若正交和反交后F1雌性均为显性性状,F1雄性均为显性性状或均为隐形性状,则基因位于X染色体上的非同源区段,遗传图解如图1、图6所示;若正交和反交后F1雌雄均为显性性状,则基因可能位于XY染色体的同源区段上,遗传图解如图2、图7所示。
“缌麻”章:舅。《传》曰:何以缌?从服也。[1]1001
盖因母与其姊妹之间有比之于昆弟来说更为亲近的情感,所以从母得以因其“名”而加服小功。可见,在为从母服的理由——“以名加”的背后,是从母与母亲之间相亲之近情。对于这种情谊,宣舒的解释更为详细:
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疏之源也。[2]1300
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2]1300
2001年,美国教育学家斯腾伯格等在美国学校发起“为智慧而教”运动,并在国际范围内掀起智慧教育的热潮[1]。受该热潮的影响,国内许多高职院校也积极开展智慧教育,探寻教育智慧、做智慧型教师、建构智慧课堂逐渐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界热议的话题。
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2]1300
“小功”章:从母。丈夫、妇人报。《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1]989
在庾蔚之、宣舒的论述中,“情”是“名”背后的“实”,然而对于姊妹之间的“情”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澄清。因为它并不是任意的情感,不因个人情况而生变化,这种“情”本身就包含“礼”。《曲礼》有记: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4]63-64
这都是为了重男女之别而防止淫乱,即使姊妹成人后出嫁返家,亦不与昆弟共席而坐。《内则》在谈及如何教养子女之法时,亦有相同内容: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玄谓:“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3]1033
子女自七岁起,便分男女座位以别其嫌。总而言之,当以母亲与其姊妹昆弟之间的情感来说明子为从母与舅所服不同的原因时,其背后的“情”是由男女之别之礼而生发出来的不同感情。
除了这种解释,也有学者同样是以姊妹之间的“情”为根据,但对于这种感情的说明却有不同。例如清儒方苞的这种解释:
从母之服,乃隆于母之兄弟,何也?与母同生,而又同类,故亲其姊妹之子,常过于舅之亲其甥,是以称其情而为之服也。[8]
2012年将开工建设第十水厂、郭公庄水厂,完成第三水厂地表水应急改造和孙河供水站改造主体工程,分别新增供水能力8万m3/d和10万m3/d;新建改造城区供水管网300km;开工建设未来科技城、怀柔雁栖生态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区供水工程。在节水与雨洪利用方面,将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12年完成300个节水型单位、社区、村庄创建工作,完成大兴区全国节水型社会创建试点验收;城区将增铺透水砖15万m2,全市新增雨洪综合利用能力1500万m3。
在方苞看来,因为从母与母同生同类,所以从母对己要亲于舅舅对己。这里可以解释为从母因为与母亲同类,所以她们之间的感情更好,对己也就更亲近,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从母与母亲同类,同出于母性而对己更好。但是其实两种对于方苞同类说的解释,都基于从母与母亲是姊妹关系,二者之间有更亲近的情感这一观点。郑珍的观点亦延续了这种“同类”说:
母于其昆弟姊妹虽皆同气,而姊妹尤为气类之同,男女异长,可见也。故由母加服上推加外祖,旁推加从母,而不加舅。[9]
母与其昆弟同气而不同类,与姊妹则同气同类,所以在家中排行上,男女各自为伯季,而在对于从母与舅的丧服中亦有轻重之分。这种理解是从“气类”——一种宇宙论的角度——来说明为何姊妹与昆弟之间的情感有殊。
以上,历代学者或从男女之别出发,或从气类角度出发来说明母与其姊妹之间的感情要重于与昆弟间的感情。由此可知,这种作为“名服”依据的“情”是情实——亦即如荀子所言“一之于礼义”之情——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任意的情感。然而,“名”除了有其作为“实”的“情”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指涉?清儒段玉裁在解释为“从母昆弟”的“名服”时谈及:
舅之子何以不称昆弟也?舅无父名,故其子无昆弟名也;姑之子何以不称昆弟也?姑无母名,故其子无昆弟名也。舅何以不得称父也?父必同姓,舅非同姓也。姑何以不得称母也?母必异姓,姑非异姓也。[10]
在段玉裁看来,“从母昆弟”的昆弟之名由从母而来——因为从母有母名,故而其子于己而言有昆弟之名。相反,舅之子不称昆弟,是因为舅无父名,故而其子与己不以昆弟相称,正如姑无母名,己亦只称呼其子为姑之子。而之所以舅无父名、姑无母名,是因为“父必同姓”“母必异姓”。换句话说,同姓之女性不能有母名,异姓之男性不能有父名。凌曙亦持此说:
异姓之人不可谓之父,犹之同姓之人不可谓之母。[11]
张锡恭以此为“因义立名”:
从母与从父对,舅与姑对,皆因义立名者也。……舅无父名,而从母有母名,犹姑无母名,而从父有父名也。[5]816-817
那么为什么“父必同姓”“母必异姓”?根据同姓异姓而立的父名母名究竟所循何“义”?《大传》有言:
旅游发展委员会(部分地区为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12。但是面对不合理低价产品时,旅游相关管理部门也存在着故意无视现象。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4]1355
盖同姓为同宗,且同姓(同宗)之人不能有“昏礼交接之会”。“父必同姓”是为了严宗法,“母必异姓”则是基于同姓不婚的原则以别男女、重人伦。由此可知,舅无父名是因为舅非本宗之人,为了严格区别本宗与外亲,故而不能有父之名;从母有母名则因为她与己非为同姓同宗,从而可以有母名。
要而言之,名一方面是依据宗法之义而定,另一方面也必须有情实可循。为从母本服缌麻,是为了重本宗而屈私情;它得以以名加至小功,是因为在不超过大节级的限度之内——亦即在宗法之尊的前提下——情实得以申张。以为舅之服相对视之,为从母之情得伸也反衬出为舅之情不得伸,从而突出两个不同宗族之间的明确界限,亦即宗法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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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670(2019)03-0085-05
收稿日期:2018-04-26
作者简介:褚叶儿(1991— ),女,浙江省杭州市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礼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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