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在河南许多企业中,劳资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本文就是根据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河南企业;劳资冲突;和谐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F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98-02
一、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工会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三是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河南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首先是民营企业方面,在“200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期间,河南省共有6079家民营企业参加,提供了16万多个岗位,然而签订就业意向的只有8.8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2.7万人,进城和返乡务工人员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2.6万人)。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至今,在河南省受理的2.2万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约占三分之一①。以上两点说明,河南省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率较低,这给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2.《劳动合同法》监察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但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不足、执法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致使一些企业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创新劳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壮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力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督力度,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工作。
(二)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目前,在河南企业内,工会职能的发挥还很不完善,多层次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还未全面建立,特别是在一些企业中工会的职能严重弱化。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河南省全省共有工会基层组织8.15万多个,工会会员1016.69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280.06万人。然而,2007年年底,全省的就业人员为5772.72万人。这说明河南省内还有相当一部分就业人员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中去。
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的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有的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到党群工作部;有的对工会工作人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可见工会组织还不能很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对于建设和谐劳资关系有着一定影响,所以需要引起重视。
(三)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一,劳动者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在河南很多企业内,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不承担医疗费用;在招聘时严重歧视女性;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劳动者为了谋生存,不得不忍受着不平等的待遇,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第二,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合法维护。劳动保护事关职工人身与工作安全的大问题,目前,部分企业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生产作业区存在事故隐患,如用电、消防、安全门等方面的设施不够标准;生活区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拥挤、封闭与混乱现象普遍,事故发生后的应急设施根本没有建立。
第三,劳动者文化生活不受重视。企业超时的劳动、单调乏味的工作和枯燥的生活导致职工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压力又没有业余的文化生活给予缓解。企业主在管理理念上把职工看成是“经济人”,认为职工来企业工作完全是为了争得一份收入,从而忽视职工的社会心理需要。长时间紧张枯燥、单调乏味的工作导致职工对企业主的抱怨和不满,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矛盾,严重影响到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二、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工会职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三方面,系统探讨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和途径。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察力度
由于我国关于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面还不够完善,就严重影响了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所以政府应该完善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加大监管力度,从政策上大力推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1.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现代化迅速发展,劳资关系矛盾的日益激烈,这些法律远远不够维护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制定更全面的、更规范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和政策出台之前,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对立法和政策进行可行性分析,减少盲目性、片面性;要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吸取合理的内容,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出台的法规政策更贴近实际。
根据劳资关系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与目前企业劳资关系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颁布有关企业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劳动诉讼法》、《劳动关系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在保护重点上应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加大监察力度
首先,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落实执法必严。注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并将监察机构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监察网络体系,组成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监察能力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其次,要明确规定对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和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不法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劳动监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积极探索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和应急机制,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劳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通过全面开展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等各种执法形式,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非法职介等社会热难点问题进行严格检查;要不断健全劳动者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完善工会职能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完善工会的职能,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以集体合同为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把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工会要尽力争取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更主要依据工会组织与企业的约定,企业财产属于企业主所有,正是基于这一点,企业工会要依法积极争取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积极探索新的工会组织形式,如,组建私营企业行业工会,并按照新的机制进行运转,这就要求:首先要制定好行业工会的章程。其次,要切实运作起来,发挥行业工会在连接企业业主与广大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化解劳资冲突上的积极作用。最后,在(企业、行业)工会主席的选举上,要充分尊重企业员工的权力。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劳资关系
企业主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推动力量,应该转变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一,企业不能把员工简单地看作获取利润的工具,而应该以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统一作为价值取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理念,善待员工,承担责任,让员工分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才能凝聚人心。
第二,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现在看来,社会责任管理必将成为企业管理的新趋势,虽然短期来看,企业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增加污水处理设备、改善员工福利等,将引起成本的增加,但是从企业长期战略来看,提早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管理,做到企业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使企业员工获益,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附加效益。
第三,企业应积极开展一些业余文化生活,给职工创造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以消除或减少由于单调的工作和被雇用的性质所带来的心理紧张和挫折,给职工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意识,缓解职工对企业的不满,让职工对企业有归属感②。
参考文献:
[1]胡传荣.试论构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和谐劳资关系[J],工会论坛2009年5月第15卷第3期
[2]陈秋红.中国现阶段“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
[3]刘湘国、袁仕福.民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形式及其原因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05.17(4):65
①周栋,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制约企业用工需求[N],河南工人日报,2009年06月04日
②刘湘国、袁仕福,民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形式及其原因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05.17(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