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追究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适用,公众参与,主体类型化,公众参与者责任
追究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王群[1](2019)在《公众参与司法的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基于主体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是公众参与司法必须直面责任追究问题的法理维度;重公众参与者责任、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重笼统式责任的素描、轻类型化精准责任的细分,是公众参与司法必须直面责任追究问题的现实维度。对公众参与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区分决策型参与者、咨询型参与者和监督型参与者并匹配不同的责任形式和内容;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要有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阶梯,还要形成从司法机关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链;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坚持轻轻重重的原则,除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由司法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提出纠正意见、公开通报等处罚外,还要特别发挥刑罚手段在其中的威慑作用。(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杜娟,何宗周[2](2019)在《“六同”工作法破除调查瓶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机构改革以来,四川省南充市积极探索建立纪委监委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同高效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长效机制,摸索总结出了“六同”工作法(目标同向,介入同步;取证同时,研判同析;处理同商,结果同用)快速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有效破除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08-01)
苏世枝[3](2019)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责任追究机制的优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进一步明确责任清单,规范责任追究程序,严格区分相关责任,从严追责问责,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为高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余建华[4](2019)在《浙江多措并举强化案件质效监督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余建华)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案件质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浙江高院在《规定》中要求,全省法院在保证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3)
陈露[5](2019)在《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后,信访制度逐步正式建立,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运行机制等由初步地建立不断走向健全完善,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法律功能。而信访制度功能的实现又有赖于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它与民众的民生改善、权利维护和生活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的公信力和政权合法性等重要议题密切相关。国家信访局局长指出,我们需要通过牵住信访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及追究信访责任来倒逼信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信访工作责任意识两种途径来加强信访工作建设,从而更高效、更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本文将探讨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发展情况:首先,本文对信访、信访责任这些核心概念进行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介绍说明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包括内系统责任追究机制、外系统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内外系统联动的责任追究机制。其次,从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内容、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追责体系和信访责任追究机制运行的保障措施叁个层面梳理总结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现状。并指出目前我国在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一些成效,同时还需要注意信访责任追究机制所存在的全国不统一、内容不完善和追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最后,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访责任追究的责任分担机制、丰富完善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信访责任追究程序,从而为我国政府落实信访责任建言献策,推动我国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同时,畅通政府和公民的政治沟通渠道,提高公民的政治认同度和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文英,熊中文[6](2019)在《从错案追究到法官惩戒:我国法官问责机制之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发展轨迹来看,创立于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问责机制经历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一波叁折"历程。目前在实践中实施的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在规范层面,无视审判规律,与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自断其罪原则相悖;在实践层面,给错案纠正带来了新的阻碍,增加了法官办案压力,使其难以独立审慎地裁决。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语境下,我国的法官问责机制,应摒弃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转向采用以不当行为为核心的法官惩戒机制,并在相应理念指导下,从追责主体、追责事由、追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惩戒机制。(本文来源于《龙岩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湘君[7](2019)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近些年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需加大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责任追究,尤其是需加大突发环境事件下的刑事责任追究,从而达到预防、惩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补偿和弥补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损害与破坏。为了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惩罚,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目前已有以下改变:“污染环境罪”罪名表述被确定、犯罪主体由自然人一种更改为自然人与单位两种、入罪标准也在司法解释中被分类别具体量化。通过对2013-2018年环境犯罪相关判决书的统计与对比分析以及立法梳理,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环境刑事司法定罪标准前提之一,严重动摇司法独立性;刑罚种类单一且偏轻,较低的环境犯罪违法成本削弱刑事法律惩罚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生态环境法益遭受的犯罪损失无法在环境刑罚体系中得到充分补偿,环境损失赔偿责任从环境犯罪分子身上被转移等问题。为了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有效有力的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层面上,将环境法益保护充分体现在环境刑事法律整体体系之中;将环境犯罪相关入罪前提标准从行政法律法规中部分剥离,减轻行政法律法规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构建环境刑事责任结果犯与行为犯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将各项入罪标准与刑罚标准进行具体级别划分;上调环境犯罪徒刑、罚金刑等实刑刑罚的上限,增加如禁止令资格刑的使用或创设如恢复土地原貌类型的行为刑。实践层面上,严格执行环境刑事司法,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应增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环境犯罪案件的主动性以及推进国家环境犯罪司法专门化结构建设,加强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刑事责任追究;培养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环境犯罪问题的专业能力。完善环境刑罚体系不只是片面对其所存缺陷进行填补,以求实现突发环境事件下的刑事责任追究目的,而是在推进环境刑事司法体系修正与进步的同时融入环境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环境刑事司法活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这一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宋尚华,王多[8](2019)在《《规则》如何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执纪权力进行约束、规范的同时,突出对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其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管党治党的一贯方针。《规则》第四条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期刊2019年07期)
孙忠跃[9](2019)在《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跨区域环境污染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流域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区域性和外部性的特征,这意味着流域污染往往伴随着跨行政区域的特性。流域污染治理一直是跨区域污染治理中的难点,我国目前针对流域污染治理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是政府间协同治理。《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但现实情况是,流域污染依旧频繁发生,流域间政府协同治理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处于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同时也是流域污染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等特点使得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流域污染中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往往优先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在承担责任方面更多的是处于消极态度,甚至产生责任推诿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在前述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作整体性研究,找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与结束语外,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流域污染治理与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概念界定。该部分首先界定了流域污染治理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引出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流域污染治理失灵的破解。最后阐述了构建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首先对我国有关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然后以我国发生的流域污染政府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对该机制的实践现状进行剖析,进而总结该机制目前在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叁部分是完善我国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并创设性的提出构建流域内统一责任追究领导机构,以实现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追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4-01)
苏知慧[10](2019)在《多举措齐发力 促特种设备安全受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山西省阳泉市采取多种手段,确保辖区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该市质监局承担着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八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任务。在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前,该局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努力确保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受控(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01-09)
追究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机构改革以来,四川省南充市积极探索建立纪委监委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同高效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长效机制,摸索总结出了“六同”工作法(目标同向,介入同步;取证同时,研判同析;处理同商,结果同用)快速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有效破除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究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王群.公众参与司法的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基于主体的类型化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2].杜娟,何宗周.“六同”工作法破除调查瓶颈[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
[3].苏世枝.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责任追究机制的优化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余建华.浙江多措并举强化案件质效监督管理[N].人民法院报.2019
[5].陈露.我国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张文英,熊中文.从错案追究到法官惩戒:我国法官问责机制之转型[J].龙岩学院学报.2019
[7].李湘君.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
[8].宋尚华,王多.《规则》如何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J].中国纪检监察.2019
[9].孙忠跃.流域污染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9
[10].苏知慧.多举措齐发力促特种设备安全受控[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