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论文_赵亚婕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目的,链式反应,被上诉人,人格权,危险,保险人。

法定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赵亚婕[1](2019)在《论合同的法定解除——以一则买卖合同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未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能否启动根本违约进而解除,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试从一则二手车辆买卖入手,阐释合同目的的含义、法定解除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廖焕国[2](2019)在《论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零二、八百零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宜完全适用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规则。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保护应当优先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保护,不宜出于鼓励交易、维持合同效力等财产法上的目的而严格限制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人格权人应依法享有任意解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则既是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也是适用于多数人格权益的一般规则,宜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部分。(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8期)

高瑾[3](2019)在《浅析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制度——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制度是为了维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制定的。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危险增加方面法条规定模糊,不确定因素大。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对保证人法定解除权中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增加了几条重要考虑因素,但面临缺少危险实质性增加的规定问题,本文将对"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进行类型化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赵文杰[4](2019)在《《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94条是法定解除的基本规范,其主要目的是让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该条采根本违约抽象规定和给付障碍类型化规定的混合模式。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根本无法实现。需结合具体的给付障碍类型及严重程度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侯劲松,田思倩[5](2019)在《“分时度假”合同引纠纷 旅游者具有法定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田思倩) 张立夫妇花费16100元购买了某旅游公司10年内共5周的度假住宿产品。夫妇俩从未出游,却已分两次共交了3175元的管理费。当被旅游公司通知第叁次交管理费时,夫妇俩却得知第一权益周因超过5年未使用而作废。张立夫妇认为旅游(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7-11)

姜东,郑力公[6](2019)在《探究法定解除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定解除权经常被适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第十五条中,更是对法定解除权进行了细致化的规定。本文首先对合同解除权进行归纳分类,其次重点探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关系。为以后此类法条的适用提供准确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李袁婕[7](2019)在《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本报今日刊发的典型案例评析,是对某民俗博物馆正确适用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叁条,依法解除与某会馆合作利用馆舍合同纠纷所作的分析,对于文博法治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仅供读者参考。[基本案情]某民俗博物馆(以下简(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9-02-22)

王婕[8](2019)在《对擅自转租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反思——围绕解除权行使的“链式反应”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放宽了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擅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正当性不足。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链式反应现象,尤其在商事转租中,解除效力的溢出容易导致第叁人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事后套牢。应结合转租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对出租人与第叁人之间利益进行平衡优化:首先,从出租人以链式反应攫取转租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入手,以根本违约作为法定解除的前提,并排除6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谨慎行使解除权以缓和出租人的机会主义解除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链式反应也使得第叁人获得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部分抗辩权,可引入第叁人与出租人的交涉,使第叁人获得合理信赖的保护。最后,在具有特殊利益考量的情形如居住权的特殊保护与非典型转租合同中链式反应出现异化,对擅自转租解除权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于午丁,尹奎杰,边慧娟[9](2018)在《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及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当发生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时等情形时,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可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救济。但由于韩国法律中"债务不履行"的发生以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为前提,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时,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契约进行救济。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可通过引进英美法系的"救济进路",将"根本违约"作为契约是否需要解除的唯一判断标准,不再考虑是否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以更好地实现契约解除制度的功能及价值。(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殷美玲[10](2018)在《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指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具体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其制定并非建立在理论或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且在适用中导致的合同僵局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反对其他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关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民法总论》对撤销权行使期限及其起算点依据不同的撤销事由而有所区分,不同形成权可适用不同的除斥期间,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并非要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有关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合同法》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二是解决《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具体适用问题,也就是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该如何确定及适用的问题。该问题主要需解决催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引申的问题是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何规范及何时起算。首先,对于催告在解除权行使期限规范中是否作为必要要件的问题,也就是是否赋予相对方催告的“权利”,针对该问题,学者有叁种观点:(1)必要说;(2)可催告指定合理期限说;(3)可催告但不消灭解除权说。本文从立法和法理两方面论证取后两种学说对于催告的理解,认为催告应当是相对方可为或不为的,催告不能作为《合同法》第95条第2款适用的必要要件,在此前提下催告的存在与否对于合同双方的保护各有侧重,催告的合理性取决于合理期限的判定。第二,关于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学者和法官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另有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其结果是解除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另一派观点是不类推适用,而是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5条第2款,但是基于不同的理念和处理方式,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式:(1)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判断,不能由权利人单方确定,相对方可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合理进行抗辩。(2)合理期限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常的处理事情需要的时间,其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标的性质、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具体确定,而没有统一标准。(3)合理期限的判定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其确定属于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期待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期间。(4)认为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第350条的“指定适当期间”的方法,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情况指定适当的期间,若债权人怠于指定或者未能做出有效指定,也即指定但是期间不合理时,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本文认为第(2)、(3)种观点有相似之处,也有可采之处,但依据该两种观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确定依然过于抽象。在此基础之上,保留相对方催告的机会更具合理性。最后,结合比较法上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范模式,本文认为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限制在合同消灭时效内,具有合理性,若请求权经过消灭时效,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则解除不生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法定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宜完全适用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规则。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保护应当优先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保护,不宜出于鼓励交易、维持合同效力等财产法上的目的而严格限制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人格权人应依法享有任意解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则既是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也是适用于多数人格权益的一般规则,宜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赵亚婕.论合同的法定解除——以一则买卖合同为例[J].法制博览.2019

[2].廖焕国.论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零二、八百零叁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高瑾.浅析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制度——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为重点[J].法制博览.2019

[4].赵文杰.《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评注[J].法学家.2019

[5].侯劲松,田思倩.“分时度假”合同引纠纷旅游者具有法定解除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6].姜东,郑力公.探究法定解除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7].李袁婕.合同的法定解除[N].中国文物报.2019

[8].王婕.对擅自转租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反思——围绕解除权行使的“链式反应”展开[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9].于午丁,尹奎杰,边慧娟.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殷美玲.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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