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环境保护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包思博[1](2019)在《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决胜关键期,规划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然而在规划期限即将到来之际,生态环境问题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中仍只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以填平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限,无法全面赔偿对受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潜在风险、精神损害,以及对公共环境权益所造成的侵害,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与保护。因此健全法治体系,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成为必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严厉性更高的法律制度,具有全面补偿受害人、惩罚恶意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等基本功能,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环境侵权领域所面临的困境迎刃而解,顺利完成“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在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有充分的理论基础支撑。首先,应当阐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论述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性质及制度功能,通过对两者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其次,在了解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辨析,可以看出诸多的争议问题仍处在可以接受并且能够通过制度设定予以解决、协调的范围之内。再次,通过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趋势,由此做出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性选择。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具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接下来在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与适当的借鉴,有助于解决在我国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面临的各种争议问题及阻碍,并能够对该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与归属等方面具体论述如何建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后,还提出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议,即通过构建环境治理社会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和信息公开制度,以使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石磊,苏小芳,朱军[2](2018)在《浅析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企业创新升级和社会创新打了一针强心剂,企业创新升级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所研发的智力成果也愈来愈多,智力成果转换为知识产权的速率也在不断加强。但知识产权本身无形性、公开性以及高收益性的特性突出,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抑制了社会个体以及企业的创新热情,阻碍了我国社会转型的步伐。市场上假冒产品、盗版产品以及山寨产品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创新的土壤。笔者撰写本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加以研究,旨在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保护社会智力成果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人力资源》期刊2018年08期)
刘伟奇[3](2018)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我国"消法"中尤为突出的一项制度,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以该制度功能探析为视角,分析我国此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完善该赔偿制度的措施,比如将消费者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拓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标准、改善其解决途径等,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本文来源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何瑶[4](2018)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长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使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我国环境问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环境污染不仅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更是通过接触、呼吸、遗传等方式逐渐对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造成损害,北方冬天严重的雾霾现象就是典型例子。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制企业减少排污,但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立法滞后。当环境污染侵害到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健全,不仅不能给与受害人充分的赔偿,更无法刺激企业实施有效的污染防治。因此,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提出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并对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做出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待分析的问题与文章主要的分析方法,并对现有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批判,确定了用法经济学分析环境问题应以效率为目标,为以后的分析明确了方向,最后对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理论工具进行了简单地介绍,为日后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指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环境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为第叁部分环境问题的解决做出铺垫。文章的第叁部分提出环境问题的两种解决办法——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的第四部分结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构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颜琳[5](2018)在《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行一直依赖公权力,但是面对垄断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单纯的依靠公权力难以获得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不利于建设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反垄断法结合,提高了私人打击垄断行为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建设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彭琰[6](2017)在《深圳拟出史上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新规》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商报讯】( 彭琰)你的作品含金量将大增!10月10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我市拟出台史上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根据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深圳将探索建立惩(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7-10-11)
张鹏[7](2017)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明——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而时间长、成本高的原因在于赔偿低,赔偿低的关键在于举证难,举证难是这些问题的核心。据此,需要从程序法角度进行理论纠问,从程序法角度寻求破解之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证明制度。其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问题,从诉讼法角度而言系源自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使得权利人的举证能力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求。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根本之道是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经验的背景下,明确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适度调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适用,在证据基础上对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采取司法定价方式。(本文来源于《专利代理》期刊2017年02期)
周雅玲[8](2017)在《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为例如雾霾等环境问题的频繁出现,人们开始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所生活的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今的环境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确是不易的,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不到位的,传统的针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已经无法兼顾补偿、惩罚、遏制之责,因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环境侵权的特征等出发,总结目前的环境问题以及一直以来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法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功能以及在我国其它法律领域的司法实践,得出了为解决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无比迫切的需要。(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马照平,张耀中[9](2016)在《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证券仲裁从开始的富有争议,发展到后来的司法确认,并最终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表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证券仲裁具有较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惩罚和阻却严重的证券侵权行为。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证券仲裁中的合宪化改革牺牲了仲裁的效率与经济价值,所以总体进展缓慢。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其研究对我国的证券侵权法律发展可起到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6年02期)
马照平,张耀中[10](2016)在《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证券仲裁中的可适用性,美国从开始的不予认可,到后来的司法争议,直至最终的主流认同。其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步入合宪性改革阶段,但仲裁价值与合宪性要求的激烈冲突,导致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成立前还是成立后,美国仲裁机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适用保持一贯的谨慎:一般只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严重证券侵权行为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相关研究对我国证券侵权责任的发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6年02期)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企业创新升级和社会创新打了一针强心剂,企业创新升级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所研发的智力成果也愈来愈多,智力成果转换为知识产权的速率也在不断加强。但知识产权本身无形性、公开性以及高收益性的特性突出,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抑制了社会个体以及企业的创新热情,阻碍了我国社会转型的步伐。市场上假冒产品、盗版产品以及山寨产品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创新的土壤。笔者撰写本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加以研究,旨在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保护社会智力成果提供有益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包思博.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D].辽宁师范大学.2019
[2].石磊,苏小芳,朱军.浅析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人力资源.2018
[3].刘伟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何瑶.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颜琳.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彭琰.深圳拟出史上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新规[N].深圳商报.2017
[7].张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明——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为视角[J].专利代理.2017
[8].周雅玲.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D].苏州大学.2017
[9].马照平,张耀中.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证券法苑.2016
[10].马照平,张耀中.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金融法苑.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