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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内在联系。现阶段,由于因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忽视甚至被严重侵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信访作为一项能够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并提供解决纠纷的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其超负荷的社会责任使当今的社会矛盾日益暴露出来,恶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本文深入探究了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基本形态、行政信访救济所具备的优势,并分析我国弱势群体选择行政信访救济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信访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行政信访;弱势群体;权利救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目标,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行政救济途径很多,但是由于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来获取行政救济,导致其大量的争议涌向了信访部门。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特定的阶段性产物,其内涵和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很大的差异,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不仅是保障其基本生存诉求,还要有更为深刻的要求。由于弱势群体其自身的特性,表现出了对行政信访救济极大的依赖,建立健全完善的信访权利救济机制,有助于降低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保障其基本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形态探究
广义上的弱势群体是指处于社会结构底层不利地位的相对贫穷的人。其也可称为经济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贫困农民、残疾人、妇女儿童等。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其主要基本形态表现有:
(一)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甚至侵害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弱势群体最宝贵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然而现阶段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作者的工作状态存在着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缺乏工作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对他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近年来,我国劳动安全保障机制日渐完善,安全事故也逐渐减少,但是重特大事故却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企业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弱势群体到城市中打工时常受到工资低、同工不同酬的待遇。目前我国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仅是发达国家工人工资水平的1/24,如此低的工资待遇在当前却依然得不到保障。此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生存的最基本的权利,但企业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屡屡发生。企业经常以试用期、缺乏经验等变相的理由来拖欠工资,欠薪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最严重的一种伤害。但是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不愿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信访成为其主要的维权途径。
(三)休息休假权被无偿剥夺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弱势群体现阶段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甚至在有些地区出现没有休息日的情况。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另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事实上,他们的休息休假权并没有得到充足的保护。
二、行政信访救济所具备的优势分析
在我国现有的四大行政救济途径中,弱势群体在对权利进行救济时通常采取找政府机关和上访等方式,很少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信访解决问题的效率很低,但是弱势群体却依然对此极其热衷。其原因是:
(一)行政信访救济受案范围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窄,相关部门只能受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不负责审题其行为的合理性。由此可见,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而行政复议也仅仅包含一小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相比较而言行政信访救济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所有合法权益都列入保护范围内,有权对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二)行政信访救济的成本较低
当弱势群体在对权利进行救济时,选择行政诉讼将花费一大笔价值不菲的费用,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多人望而止步。而行政信访却不用付出如此巨额的花费,政府受理信访案件是不收费的,弱势群体只需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相对于诉讼来说成本低廉。
三、弱势群体选择行政信访救济的困境探究
虽然信访在权利救济上更符合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但是其解决问题的实效却不尽人意。其原因是在实际调解问题的过程中,程序简陋、处理过程模糊、对执行无监督措施等现象存在的,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也只是空谈。
首先,信访程序形式化严重。当前的《信访条例》的适用范围十分的广泛,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不包括行政部门以外的工作单位和人员。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件时不按照条令规定的时限,导致弱势群体耗费大量的时间却依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样模糊的程序很难进行下一步的复查和复核,最终使整个信访程序流于形式化。
其次。信访机构职能不明确,且无实质性的权利。信访机构不是独立于党委或政府下属的具有明确职能的机构,更不是单独的司法机关,其职能性质模糊,对于有些案件的处理无法承担和完成。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其为行政机构,具有行政权利,但是同其他的行政机构相比,由于行政信访部门规模小,模式单一,因此导致其有职无权,对涉事机关的处理缺乏力度,甚至丝毫没有作用。
四、改革和完善行政信访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制度探究
(一)解决信访职能机构设置,统一管理
统一信访机构设置管理,可以完善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信访系统体系。在精通法律的职业律师或政府机构的官员范围内选拔出精英人才作为信访部门的信访专员,信访专员由人大统一任命。信访机构的性质需要进一步确定,保证其要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行政信访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保障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涉。
(二)明确行政信访的受案范围及处理程序
信访机构的受案范围应严格控制在信访人对权利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出现的问题所反映的情况的范围内。其次,制定明确合理的处理程序,使受理、登记、调查、给出解决方法、复查、复核、监督实施等各个步骤到位,避免程序流于形式化,使行政信访真正成为为民请愿的行政机构。
(三)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信访部门应畅通信访渠道,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加强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基层化解能力,通过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结语
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特定的阶段性产物,其内涵和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很大的差异。信访作为一项能够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并提供解决纠纷的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经济深化改革的今天,建立健全行政权监督体系,以救济弱势群体的权利为主要责任,使其真正成为为民请愿的制度,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张修成.1978年以来中国信访工作研究――以山东威海为个案[D].中共中央党校,2007.
[2]叶笑云.平衡视阈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法学研究,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