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诉讼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管辖权,法院,专属经济区,协议,尼日利亚,案件。
海事诉讼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侯初晨[1](2019)在《中国内国法下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司法实践不断扩大在专属经济区的海事诉讼管辖权,与之相关的管辖权行使正当性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中国内国法关于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为研究重点,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对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另一类是尚待分配的权利范围内的海事诉讼管辖权;其次,在上述两类范围内分别讨论中国内国法的具体规定,通过对比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指出内国法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最后针对中国内国法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郭志磊[2](2019)在《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及构建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如何处理海事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都有重大意义。海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是海事诉讼,而海事诉讼管辖权又是海事诉讼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不仅关系到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效力。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构建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之上,相对于日益发展的海事诉讼管辖实践领域,制度已显得有些落后。在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兼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然而这种兼具两大法系特点的管辖权行使方式在法制层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在某些具体制度层面(如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矛盾,另外一方面也影响了海事请求权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涵盖范围极为广泛,笔者无能力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笔者在对我国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大量检索分析后发现我国在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叁方面的司法实践存在明显问题,故选择这叁部分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在明确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之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参考。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主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旨在以宏观视角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第叁到第五部分研究的是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现状,从海事法院实际审判的司法案例入手,以微观视角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则是从前几部分的研究结果入手,由目前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反推对策和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含义和构建模式等理论基础。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规制的是海事诉讼行为,了解海事诉讼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对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有针对性建议的保证。第二部分研究了现有制度框架内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与大陆法系相近的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行使方式,而海事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促使我国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扣押制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协调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现状,指出我国因目前没有授予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而造成的海事刑事案件管控不力和裁量标准不尽统一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第四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并着重探讨了海事诉讼中特有的提单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该部分从某一海事法院作出的变通裁判入手,寻找法院不得已举动背后的原因和其反映出来的问题。第六部分从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国华,佟尧[3](2017)在《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域司法管辖的法律适用,维护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以涉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为主要切入点,比较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立法规定,总结制度缺陷的具体表现,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涉海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适时启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程序工作、试点海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逐步推行"叁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充分尊重海事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等措施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马吉海[4](2017)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以及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当前急需理顺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扩大海事专属管辖;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主权,以期为完善我国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7年02期)
罗心甜[5](2016)在《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非洲国家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和频繁,中国企业在尼日利亚的投资项目和贸易往来也日益增多,势必会产生海上贸易摩擦和冲突,随之海事争议和纠纷也会增加。一旦争议产生,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管辖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协议管辖制度作为海事管辖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争议解决的法院。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在尼的合法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我们亟需研究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有了大致了解。主要从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管辖协议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制度的评价和对我国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到了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问题,特别要强调尼日利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的英国殖民者在其统治期间将许多英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了尼日利亚,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890年颁布的《殖民地海事法院法》,对后来尼日利亚海事法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后分析协议管辖制度中的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以后,再考虑当事人的海事争议是否在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在其管辖权限之内,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原则等解决争议。最后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不足以及发展前景,以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由于协议管辖尊重了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当事人更愿意自己协商决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使得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成为解决海事争议最为有效且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同时协议管辖也是适用最为普遍的管辖方式之一。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对于海事争议的有效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8)
[6](201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2015年12月28日)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卷第1期 总第23期)》期刊2016-06-01)
张勇健,王淑梅,傅晓强[7](2016)在《《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各类海事案件,服务海洋经济,便利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现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主要条文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10期)
张勇健,王淑梅,傅晓强[8](2016)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海事诉讼管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国家中心工作,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次海事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原因,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调整,海事法院对特定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意义以及海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确定,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等问题进行全面解读。(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4期)
王博[9](2016)在《海事诉讼管辖规定叁大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两个重大国家战略在中国海事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本次调整的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6-03-04)
司玉琢,初北平[10](2016)在《明确海事诉讼管辖 助推海洋强国战略》一文中研究指出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管辖的地域范围,并确定了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五家海事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六个司法文件来明确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相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3-02)
海事诉讼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前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及构建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如何处理海事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都有重大意义。海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是海事诉讼,而海事诉讼管辖权又是海事诉讼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不仅关系到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效力。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构建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之上,相对于日益发展的海事诉讼管辖实践领域,制度已显得有些落后。在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兼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然而这种兼具两大法系特点的管辖权行使方式在法制层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在某些具体制度层面(如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矛盾,另外一方面也影响了海事请求权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涵盖范围极为广泛,笔者无能力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笔者在对我国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大量检索分析后发现我国在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叁方面的司法实践存在明显问题,故选择这叁部分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在明确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之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参考。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主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旨在以宏观视角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第叁到第五部分研究的是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现状,从海事法院实际审判的司法案例入手,以微观视角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则是从前几部分的研究结果入手,由目前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反推对策和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含义和构建模式等理论基础。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规制的是海事诉讼行为,了解海事诉讼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对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有针对性建议的保证。第二部分研究了现有制度框架内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与大陆法系相近的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行使方式,而海事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促使我国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扣押制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协调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现状,指出我国因目前没有授予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而造成的海事刑事案件管控不力和裁量标准不尽统一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第四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并着重探讨了海事诉讼中特有的提单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该部分从某一海事法院作出的变通裁判入手,寻找法院不得已举动背后的原因和其反映出来的问题。第六部分从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诉讼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侯初晨.中国内国法下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正当性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郭志磊.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9
[3].王国华,佟尧.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马吉海.“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路径[J].中国海事.2017
[5].罗心甜.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卷第1期总第23期).2016
[7].张勇健,王淑梅,傅晓强.《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
[8].张勇健,王淑梅,傅晓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解读[J].法律适用.2016
[9].王博.海事诉讼管辖规定叁大变化[N].中国水运报.2016
[10].司玉琢,初北平.明确海事诉讼管辖助推海洋强国战略[N].人民法院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