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_傅炳坤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破产法,债务人,保证责任,债务,种类,概念。

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傅炳坤[1](2015)在《论破产债权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评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破产债权的相关立法,借以对我国的破产债权范围制度进行设想和构建。(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5年15期)

彭旭林[2](2015)在《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研究:范围厘定与顺位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对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了可谓“维新式”的全面变革和制度创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以现行《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已不能有效应对现实困境与各种挑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设计在范围、顺位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有悖于公平清偿这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往往导致债权人不能有效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需要对我国严重缺失的破产债权例外这一破产债权制度的重要构成进行专门研究,以此实现破产债权制度整体上的优化改革与调整完善。基于理论期待与现实要求,在我国破产债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宏观上对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重新厘定,并在微观上结合实际对各破产债权的顺位进行优化调整。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确有必要存在的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基本原则并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改之以劣后债权制度,形成破产债权“例外”与“普通”的平衡。具体而言,一是对破产债权制度进行“普通债权”与“例外债权”“新二元”结构的科学划分;二是严格确定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科学内涵,并通过广义与狭义两个维度进行区分,从而明确破产债权例外的范围构成及其重要价值。一般而言,狭义上的“例外”仅限于劣后债权及除斥债权,而广义上则涵括优先债权;叁是重点通过“劣后债权为主、除斥债权为辅”之下突出于劣后债权的重要补充、优先债权与除斥债权的严格限缩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系统协调,藉此建立起例外债权(优先债权、劣后债权、除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新二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本文共分六章内容,集中论述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及完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具体措施。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从现实问题出发,引出目前我国破产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国内外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第二章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通过对破产债权制度的分析引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内涵,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作出严格界定。第叁章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评析。本章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第四章为域外典型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对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立法进比较性概述,特别是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核心——劣后债权制度予以详尽归纳。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典范立法的比较,进而得出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为完善举措和发展方向。本章阐述改革、调整与完善我国以破产债权例外为重心的破产债权制度的具体举措和基本方向。其中,总结提出调整改变破产债权范围与顺位的基本原则和应持立场,并且结合原则与立场提出“基点、补充、调整、配套”的整体性改革方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本章主要对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梳理、概括和论述,凸显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进而指出破产债权的清偿需要各方机制的共同努力,以此实现与“依法治国”这一新主题、新常态的时代融入。(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7)

刘毅,王剑锋[3](2014)在《保证人承担破产债权利息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人对破产债权或破产企业债务利息的保证责任和计算问题,我国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本文来源于《天津政法报》期刊2014-10-14)

刘睿博[4](2014)在《论破产债权的范围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债权是重要的债权类型,加深对破产债权的认识有利于对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司法实际,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稳定有着重要的价值。应该从破产债权的概念出发,发挥破产债权认定的价值,明确破产债权的要件,正确划分破产债权的种类,探寻出破产债权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地将破产债权应用于法律实际,在提升破产债权认知水平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维护好破产行为中各方面主体和当事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4年18期)

王虎[5](2011)在《论破产债权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债权是对于破产人而言的,是针对破产财产的宣告而产生的。它来源于普通民事债权,它是常见的民事债权债务人破产改变来的,其实质仍然是基于合同法、侵权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和债权的基础和条件,包括普通债权,附要求或期限的破产债权。债权人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法律规范,只有法官从正确认识和掌握水平,才可以帮助法官审理破产案件。(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上半月)》期刊2011年10期)

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对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了可谓“维新式”的全面变革和制度创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以现行《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已不能有效应对现实困境与各种挑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设计在范围、顺位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有悖于公平清偿这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往往导致债权人不能有效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需要对我国严重缺失的破产债权例外这一破产债权制度的重要构成进行专门研究,以此实现破产债权制度整体上的优化改革与调整完善。基于理论期待与现实要求,在我国破产债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宏观上对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重新厘定,并在微观上结合实际对各破产债权的顺位进行优化调整。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确有必要存在的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基本原则并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改之以劣后债权制度,形成破产债权“例外”与“普通”的平衡。具体而言,一是对破产债权制度进行“普通债权”与“例外债权”“新二元”结构的科学划分;二是严格确定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科学内涵,并通过广义与狭义两个维度进行区分,从而明确破产债权例外的范围构成及其重要价值。一般而言,狭义上的“例外”仅限于劣后债权及除斥债权,而广义上则涵括优先债权;叁是重点通过“劣后债权为主、除斥债权为辅”之下突出于劣后债权的重要补充、优先债权与除斥债权的严格限缩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系统协调,藉此建立起例外债权(优先债权、劣后债权、除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新二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本文共分六章内容,集中论述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及完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具体措施。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从现实问题出发,引出目前我国破产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国内外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第二章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通过对破产债权制度的分析引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内涵,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作出严格界定。第叁章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评析。本章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第四章为域外典型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对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立法进比较性概述,特别是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核心——劣后债权制度予以详尽归纳。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典范立法的比较,进而得出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为完善举措和发展方向。本章阐述改革、调整与完善我国以破产债权例外为重心的破产债权制度的具体举措和基本方向。其中,总结提出调整改变破产债权范围与顺位的基本原则和应持立场,并且结合原则与立场提出“基点、补充、调整、配套”的整体性改革方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本章主要对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梳理、概括和论述,凸显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进而指出破产债权的清偿需要各方机制的共同努力,以此实现与“依法治国”这一新主题、新常态的时代融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傅炳坤.论破产债权范围[J].现代商贸工业.2015

[2].彭旭林.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研究:范围厘定与顺位优化[D].四川师范大学.2015

[3].刘毅,王剑锋.保证人承担破产债权利息范围的界定[N].天津政法报.2014

[4].刘睿博.论破产债权的范围思考[J].科学中国人.2014

[5].王虎.论破产债权的范围[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论文知识图

主要经济体代表年份出口占GDP之比单位...圈2我国住房抵押贷救证券化流程图

标签:;  ;  ;  ;  ;  ;  ;  

破产债权的范围论文_傅炳坤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