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税务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务,举证责任,纳税人,税收,税前,产品,行政复议。
税务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谷佳慧[1](2019)在《司法产品公共性及差异化布局——美国税务诉讼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且配置不均,司法产品的公共性尚未得到完全展现。改变这种司法困境,可以借用经济学上"产品差异化"观点,重新安排司法产品的差异化布局,在此方面,美国税务诉讼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域外经验。美国联邦税务诉讼有叁种应诉途径,分别由税务法院、索赔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在起诉背景、巡回审判、陪审团、衡平管辖等方面各据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构建自己的司法差异化产品格局,通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布局,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宇红,张殷红[2](2019)在《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税务诉讼体系——访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蒋颖》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月,春回大地,暖意融融。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代表们齐聚一堂,建言献策,共商国家发展大计。从加大金融营商环境改革、促进金融领域税制优化,到试点税务法院、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蒋颖今年提交了多件提案,涉及领域广泛,但都与她的"专业圈"息息相关。全国"两会"期间,蒋颖接受了(本文来源于《注册税务师》期刊2019年04期)
乔博娟[3](2016)在《税制改革中纳税人权利救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诉讼的自由选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其救济途径备受关注。然而无救济即无权利,基于税务纠纷案件频发的现实,应突破当前纳税争议解决困境,减少税务争讼诉累,重铸纳税人权利救济体系。值此《税收征管法》修法之际,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保护理念,擎征纳双方利益平衡之原则,实现纳税人自由选择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诉讼,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及救济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探讨》期刊2016年09期)
李小萍[4](2016)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一种合法侵犯,因此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尤其需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地保护。诉讼是纳税人救济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举证责任则又对诉讼成败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探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现实意义。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税务诉讼又因为它的复杂性和证据材料的多渠道性不同于行政诉讼。而我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还是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税务诉讼的发展。如今的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应该也不能与行政诉讼完全一致,所以需要对现在的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重新分配。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征纳关系的演变等理论出发论证在税务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从行政效率原则、纳税人举证的可能性、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减少滥诉角度出发论述纳税人在税务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本文以案例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减轻和倒置的情况举例进行分析,构架了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税务机关应该就基本课税要件、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课税事实、税收处罚、税收强制执行以及税收保全措施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税务机关对于基本的课税要件事实承担不可转移的举证责任;纳税人应就有利于自己的课税事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还存在以推计课税、法律规定、征纳双方协商的方式减轻征纳双方举证责任以及出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官对个案平衡的把握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又在举证责任减轻的情形中出现了纳税人协税义务的概念,实务中经常被错误地认为是举证责任。所以本文从纳税人协税义务与举证责任的性质以及纳税人不履行协税义务和举证不能时的后果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纳税人的协税义务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同时从纳税人协税义务的正确履行是税务机关证据来源可靠性的基础以及对纳税人本身的重要作用角度出发认为纳税人的协税义务对税务诉讼中举证责任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从而进一步认为我国纳税人协税义务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就相关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站在税务诉讼特殊性的角度上构建了不同于目前我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框架,打破了人们对于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较多举证责任的习惯认识,将税务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别赋予征纳双方。并且强调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这两个要件承担不可转移的举证责任,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其次,提出了纳税人协税义务对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影响,并针对我国目前纳税人协税义务规定不明确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纳税人协税义务的建议。最后本文采用的是案例的模式,将理论与实务中的案例结合起来,可以使文章更加生动,更容易理解。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合法剥夺。日益苏醒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让我们开始注重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税收在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在税务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征纳双方的利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也是促使笔者决定写作本文的重要原因。不过税务诉讼是一个大的概念,但是本文仅仅就税务诉讼中的税务行政诉讼进行论述,没有将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这是本文的局限性之一。另外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虽然不同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不止一种,但是文章却只是就某方主体在税务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某一种情形进行举例,不能通过案例的形式将其他情形具体呈现出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付大学[5](2016)在《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法领域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原则。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清税前置"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结果(狭义合比例性)方面均不符合比例原则。由于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缺乏信任,"复议法定前置"尽管立法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但其程序和结果也难以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之审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订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废除"清税前置"并将"复议法定前置"调整为"复议诱导前置"。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前提下,采取正负激励手段诱导纳税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1期)
崔芳伟[6](2015)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很重要的,税收能够用之于民的前提条件是“取之于民”,税收取之是否有道关乎每个纳税人切身利益,当面对税务机关不合理甚至违反税收法律的行政行为是时,诉诸于法院是维护纳税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诉讼中主要的是提出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举证对诉讼中证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诉讼活动进程中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分担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也对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有影响。起初在深入分析和探讨该规则内涵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税收相关立法中涉及该规则的规定内容进行,进而对我国在规则方面的具体规定有了宏观的把握,结合我国税务诉讼现实案例,阐释了其不足的几点: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推定课税制度不健全、缺少调整规则等;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行政法及税法立法和司法规定,从这叁大方面: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减轻规则和倒置规则,对完善我国涉税争议诉讼中所负提供证据的负担规则进行论述,为我国税法完善和解决实际争议提供理论上的帮助。(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20)
金鑫[7](2014)在《我国税务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运动日益高涨,尤其是税务诉讼制度,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作用越来越大。跟随此历史大潮,我国税务诉讼制度也在近20年得到了较大发展。我国税务诉讼案件数量具有“稀缺性”,这不同于国际税务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同时,税务机关的胜诉率普遍较低。由于税务诉讼的起因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税务诉讼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税务诉讼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复杂性体现在税务案件的标的较大、案情比较复杂、证据种类繁多,专业性则体现为税务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会计、审计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税务诉讼证据就是在税务行政征收或处罚实践中,能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税务诉讼证据是一类用在税务诉讼当中的特殊证据材料,它在多个方面都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一般的行政诉讼证据。税务诉讼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第一,税务诉讼证据范围广泛,并且都带有强烈的经济性色彩;第二,税务诉讼证据来源特定;第叁,税务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限定的。基于税务诉讼及税务诉讼证据的特点我们对我国的税务诉讼制度展开研究。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美国和德国在税务诉讼的证据制度方面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借鉴这些国家在税务诉讼证据制度方面的成熟经验,对于研究和完善我国的税务诉讼证据制度大有裨益。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务诉讼制度重心错位,致使该项制度无论是在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实施中,尤其是证据制度中都存在着重大缺陷,未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征税权对纳税人造成不法伤害的功能。我国税务诉讼证据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够完善;(2)证明标准过于单一;(3)举证时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应从以下叁点具体建议入手:(1)完善我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2)综合运用各项证明标准;(3)合理规定举证时限。(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04-01)
李桂英[8](2013)在《税务诉讼:概念之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税务诉讼"一词多用在税务行政诉讼范畴内,特指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税务诉讼不应仅限于行政诉讼中,还应存在于其他诉讼领域。厘定税务诉讼,应以税务诉讼在内容上的涉税性与在形式上的诉讼性为标准,涵盖一切与解决税务争议有关的诉讼活动,外延上包含税务行政诉讼、税务民事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税务诉讼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复杂性、多元性及多样性等特征。(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3年05期)
叶金育[9](2013)在《税务诉讼的困境与制度批判——一个关于转让定价争议解决的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诸多国家广泛建立,转让定价纠纷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纠纷一直被税务诉讼所关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有效的衔接,复议前置的强行设置,举证责任的分配困惑以及诉讼实践中的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瑕疵"使税务诉讼运作并不高效。转让定价纠纷的日渐增多、跨国转让定价纠纷的频繁出现促使税务诉讼不得不做出反应,相应的制度都应作出调整,方可应对日益复杂的税务纠纷。(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3年02期)
王骏[10](2011)在《一条期租船引发的国际税务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东和实业株式会社(简称东和实业)与威海胶东国际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简称胶东海运)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自有船舶出租给胶东海运进行国际运输,胶东海运按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租金。2010年1月,胶东海运支(本文来源于《财务与会计(理财版)》期刊2011年12期)
税务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叁月,春回大地,暖意融融。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代表们齐聚一堂,建言献策,共商国家发展大计。从加大金融营商环境改革、促进金融领域税制优化,到试点税务法院、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蒋颖今年提交了多件提案,涉及领域广泛,但都与她的"专业圈"息息相关。全国"两会"期间,蒋颖接受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务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谷佳慧.司法产品公共性及差异化布局——美国税务诉讼经验[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张宇红,张殷红.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税务诉讼体系——访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蒋颖[J].注册税务师.2019
[3].乔博娟.税制改革中纳税人权利救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诉讼的自由选择为中心[J].现代经济探讨.2016
[4].李小萍.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付大学.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J].政治与法律.2016
[6].崔芳伟.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5
[7].金鑫.我国税务诉讼证据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4
[8].李桂英.税务诉讼:概念之厘定[J].税务与经济.2013
[9].叶金育.税务诉讼的困境与制度批判——一个关于转让定价争议解决的分析框架[J].甘肃理论学刊.2013
[10].王骏.一条期租船引发的国际税务诉讼[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