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金丽婷

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金丽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房按揭,抵押,让与担保

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金丽婷[1](2008)在《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房地产业实务中发展起来商品房按揭,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也不同于我国香港地区的按揭,可谓独树一帜,自成体系。从性质上看,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应该属于让与担保,但其与让与担保又不完全相同,两者不能互相代替。当前,我国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楼花按揭,将其法定化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08年03期)

王岚[2](2008)在《从按揭法律制度的确立看让与担保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近年来在金融、房地产领域渐次引入了英美法中的按揭制度,其法律本质为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虽然因应实践发展之需要,我国已将按揭纳入立法范围予以调整,而让与担保也被列入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但物权法最终未能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尽管如此,让与担保所具有的弥补典型担保物权之不足的独特价值功能仍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产业融资的强劲需求,拥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本文来源于《科学与管理》期刊2008年02期)

王小波[3](2008)在《让与担保与商品房按揭》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与商品房按揭有着很多方面的不同点,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商品房按揭的主体、公示方法以及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要比让与担保更复杂,并且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大量运用,发展的较为成熟,让与担保无法涵盖或替代按揭。(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8年01期)

王艳鹍[4](2007)在《商品房按揭制度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自香港传入的,其性质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文章认为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实质与不动产让与担保具有一致性,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对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07年04期)

罗贤勇[5](2006)在《按揭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英美法中的一种物的担保形式,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担保形式。我国大陆90年代初从香港地区引进该制度,至今已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发端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是一种古老的担保制度,通过学说和判例的发展已成为德、日两国实务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也有一定发展,如融资租赁、进口押汇和应收账款保理等。随着物权法出台的日益临近,应否将让与担保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学说上存在诸多争议。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商品房按揭,是否就是让与担保,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处理的困惑。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按揭与让与担保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出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作者对于建立按揭和让与担保两种制度的法律思考,以便对我国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比按揭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发展以及我国大陆按揭与让与担保的不同,从而对我国建立这两种制度提出建议。 首先是引言,指出按揭与让与担保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学者研究现状,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设想。 其次是正文,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英美法系的按揭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通过考察英美法系按揭制度与大陆法系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使我们对两种制度有了一个初步了解,接着对两种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按揭与让与担保是来源于两个不同法系的相对应的不同的担保制度,最后对两种制度的优越性与缺陷进行简单评述,以期更好地了解、掌握这两种担保制度,同时对我国法律实践中建立这两种制度提供更大的借鉴作用。第二部分是我国大陆地区按揭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首先分析我国按揭制度的引进及现状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状况,接着对我国大陆两种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制度在我国都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还很不规范和成熟,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引导,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第叁部分是建立我国大陆按揭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从我国学者对按揭与让与担保立法的研究与态度论述,指出建立统一的让与担保制度,用让与担保涵盖按揭或完善现有的担保权制度,否定创设让与担保与按揭制度的观点都存在很大缺陷,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兼采按揭和让与担保制度。然后对建立两种制度的社会意义进行论述。最后对两种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6-10-01)

陈晨[6](2005)在《让与担保需要尽快进入民法典吗?——从让与担保与我国商品房按揭关系的角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这一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并因方便交易而为多国实务所采用,但也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而不能纳入已有的物权担保形式。按揭是英美法中的权利移转型担保,它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些不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担保,虽然名称译自英美法的按揭,但却是于我国商品房交易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担保形式,可谓自成一体。按办理按揭时商品房的存在状态不同可以分为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其中,现楼按揭究其性质是不动产抵押,楼花按揭在房产建成前后性质有所不同:在房产建成之前是一种让与担保,在房产建成之后则是不动产抵押。所以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商品房按揭制度并不能被让与担保所完全涵盖,仅从商品房按揭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能得出让与担保应当尽快进入民法典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5年03期)

齐恩平[7](2005)在《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由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所确立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没有采纳让与担保制度,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叁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5年03期)

[8](2003)在《“按揭”与“让与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梁教授,现在,买房子常常涉及“按揭担保”,那么什么叫“按揭担保”,它属不属于担保物权? 梁慧星: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推行所谓“按揭担保”。这种担保方法,是由我国香港地区引进的,而香港地区所实行的所谓“按揭担保”,来源于英美法(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03-07-12)

梅伟[9](2002)在《期房按揭的风险责任及其平衡——兼论让与担保的实践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 90年代初 ,按揭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 ,在期房 (预售商品房 )买卖中广泛应用 ,由于按揭是英美法中的担保形式 ,大陆法系及我国无此概念。因此 ,我国以抵押、质押制度去规制按揭行为存在许多缺陷 ,导致按揭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失衡 ,各方利益得不到公平保护 ,按揭业务举步维艰。本文通过比较研究 ,指出让与担保在分担风险责任方面具有优越性 ,确立让与担保具有重大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2年04期)

屈茂辉,戴谋富[10](2001)在《按揭与让与担保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以转移所有权为特征的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 ,两者不乏相似之处 ,却也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引入的按揭制度溶入了中国特色 ,从而与香港按揭制度有差异 ,也与让与担保制度明显不同。我国不能以让与担保制度否定按揭制度 ,应采取二者并存的立法方略。(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01年02期)

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近年来在金融、房地产领域渐次引入了英美法中的按揭制度,其法律本质为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虽然因应实践发展之需要,我国已将按揭纳入立法范围予以调整,而让与担保也被列入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但物权法最终未能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尽管如此,让与担保所具有的弥补典型担保物权之不足的独特价值功能仍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产业融资的强劲需求,拥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按揭与让与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金丽婷.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J].学习与探索.2008

[2].王岚.从按揭法律制度的确立看让与担保在我国的适用[J].科学与管理.2008

[3].王小波.让与担保与商品房按揭[J].商场现代化.2008

[4].王艳鹍.商品房按揭制度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J].北方经贸.2007

[5].罗贤勇.按揭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比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6

[6].陈晨.让与担保需要尽快进入民法典吗?——从让与担保与我国商品房按揭关系的角度谈起[J].法学论坛.2005

[7].齐恩平.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05

[8]..“按揭”与“让与担保”[N].工人日报.2003

[9].梅伟.期房按揭的风险责任及其平衡——兼论让与担保的实践价值[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10].屈茂辉,戴谋富.按揭与让与担保之比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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