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股东会,民事责任,财产权,海峡两岸。
出资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黄欢[1](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义务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义务,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键构成。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股权转让在公司事务运作中经常涉及也较为复杂,是指公司股权出让股东获得对价后将其股东资格或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从而退出公司,由受让股东继续作为原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公司募集资本、重组产权、优化资源和股东退出的重要形式。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股权转让交易量的增加,有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也不绝于耳。尽管《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转让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但是对于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均无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责任承担问题仍未在学界达成共识,留有很大的思考空间和不完善的地方。鉴于此,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问题展开探讨研究,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包括:第一章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理论和国内立法现状及缺陷。本章首先该部分阐明了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类型和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紧接着讨论中国不同时期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立法规定及其不足,重点介绍新《公司法》背景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及其不足。第二章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本章首先介绍了取得股东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而探讨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权利和义务)。该部分将从理论学说、中国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出发论证肯定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厘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解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的第一步。该章首先对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目前法学界提出的各种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并结合目前各法院关于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效力的规范性意见,得出本文的认定:肯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章介绍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和受让人相关司法救济问题。这也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主要重难点和争议焦点。理论界存在受让股东承担说、出让股东承担说和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连带清偿说。通过对上述不同学说进行评析得出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选择的价值取向和认定标准,进而探讨相应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尤其是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6)
秦怡奋[2](2013)在《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出资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对出资转让的基础理论做一个概述,然后对外商出资转让中涉及到的叁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出资转让是当前市场上很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可以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并可以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对于出资转让的研究已经很多很详尽,但是外商出资转让相对于一般的出资转让而言会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问题,只有找出相对应的措施才能使外商出资转让行为合法合理,保护中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本文的研究在参考了很多之前的外商出资转让研究的文章后提出了两个新的观点。第一点就是,对外商出资转让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意义上认为出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时间上是当事人自治的,法律不会有太多的限制,但是外商出资转让则应该在时间上面做一些规定,不能任由外商随意转让。理由有叁点:第一,中外合资企业处于困难时期外商是不能随意转让的。原本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服务于中国市场,但是如果合资企业一遇到障碍或是困难外商就随意将出资进行转让,这是很不负责的行为,这样会让合资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会有破产的可能;第二,外商出资不到位是不能随意转让的。成立合资企业外商一般情况下都是分期出资的,只有按照协议规定完全出资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如果出资不到位就转让,就等于在转让中方的资产,是一种侵吞资产行为;第叁,当外商有重大决策权的时候。此时外商如果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就有可能将出资转让给不利于中方合营者的第叁人,会影响公司的安全和中方合营者的利益。第二个观点就是,外商出资转让的时候要对无形资产重新再评估。外商出资时的无形资产一般为先进技术和商标使用权,这些无形资产从最初出资到将要转让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技术型资产肯定会有些有形无形的损耗,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肯定会推动技术的创新,最初出资的技术到现在是否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出资时使用的商标权可能是具有很强的品牌效应,可以迅速打开并占领市场,但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随着使用的一段时间后,各种新的品牌会应运而生,原来的商标品牌能否适应市场并依旧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的价值,所以在出资转让时必须重新评估。本文还对外商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并运用了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可以更有效看出中方在外商出资转让中蒙受损失的症结所在,对该项的立法不足也可以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叶映辉[3](2012)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0期)
叶晓红[4](2011)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限制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也是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存在较大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股份有限公司强,出资转让的自由程度较低。各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设定了较多的限制,包括出资转让的方式及其限制。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说明。(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下半月)》期刊2011年09期)
徐秀兰,彭辉[5](2010)在《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条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第一,股(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04-14)
张绍华[6](2009)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转让问题亟待立法和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转让问题一直是困扰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政策规范,但现实中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却长期存在,而且在理论界、法律界对此问题也时有不同的见解和争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本文来源于《社团管理研究》期刊2009年03期)
徐兆基[7](2008)在《海峡两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立法存在趋同性,我国大陆新公司法根据自己的实际吸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显得更为科学。这种趋同性的立法势态对两岸经济的进一步交往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08年10期)
夏凌[8](2007)在《股权转让须订立完整转让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该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工商机关的一份登记备案文件能否作为当事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2002年7月,原告张先生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07-08-28)
宁讯[9](2006)在《股权变更不得提供虚假出资转让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南京高淳县工商局接连遇到当事人提供虚假出资转让协议骗取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 南京某化工公司股东高某自2004年11月至今年5月,先后伪造了将其在公司的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洪某,以及洪某在叁日内支付转让款的“出资转让协议”,并伪造公司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6-12-12)
徐雅飒[10](2006)在《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实践,针对有限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立法缺陷和操作空白,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文章认为:股权转让人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意见的方式代替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得部分行使,并应当规定合理的法定期限;股东变更记载与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均无影响,股权变动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同时尊重出资实际转让事实。(本文来源于《中州大学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出资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对出资转让的基础理论做一个概述,然后对外商出资转让中涉及到的叁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出资转让是当前市场上很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可以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并可以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对于出资转让的研究已经很多很详尽,但是外商出资转让相对于一般的出资转让而言会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问题,只有找出相对应的措施才能使外商出资转让行为合法合理,保护中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本文的研究在参考了很多之前的外商出资转让研究的文章后提出了两个新的观点。第一点就是,对外商出资转让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意义上认为出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时间上是当事人自治的,法律不会有太多的限制,但是外商出资转让则应该在时间上面做一些规定,不能任由外商随意转让。理由有叁点:第一,中外合资企业处于困难时期外商是不能随意转让的。原本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服务于中国市场,但是如果合资企业一遇到障碍或是困难外商就随意将出资进行转让,这是很不负责的行为,这样会让合资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会有破产的可能;第二,外商出资不到位是不能随意转让的。成立合资企业外商一般情况下都是分期出资的,只有按照协议规定完全出资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如果出资不到位就转让,就等于在转让中方的资产,是一种侵吞资产行为;第叁,当外商有重大决策权的时候。此时外商如果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就有可能将出资转让给不利于中方合营者的第叁人,会影响公司的安全和中方合营者的利益。第二个观点就是,外商出资转让的时候要对无形资产重新再评估。外商出资时的无形资产一般为先进技术和商标使用权,这些无形资产从最初出资到将要转让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技术型资产肯定会有些有形无形的损耗,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肯定会推动技术的创新,最初出资的技术到现在是否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出资时使用的商标权可能是具有很强的品牌效应,可以迅速打开并占领市场,但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随着使用的一段时间后,各种新的品牌会应运而生,原来的商标品牌能否适应市场并依旧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的价值,所以在出资转让时必须重新评估。本文还对外商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并运用了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可以更有效看出中方在外商出资转让中蒙受损失的症结所在,对该项的立法不足也可以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黄欢.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秦怡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出资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叶映辉.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J].法制与社会.2012
[4].叶晓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限制比较研究[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
[5].徐秀兰,彭辉.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N].江苏经济报.2010
[6].张绍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转让问题亟待立法和规范[J].社团管理研究.2009
[7].徐兆基.海峡两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之比较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8
[8].夏凌.股权转让须订立完整转让协议[N].中华工商时报.2007
[9].宁讯.股权变更不得提供虚假出资转让协议[N].江苏经济报.2006
[10].徐雅飒.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J].中州大学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