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法律制度,保险法,体例,养老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雪瑶[1](2014)在《政府责任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科学解决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的社会养老问题,社会发展将不可持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农村社会养老问题较城市更加突出、更加复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多数农民参与保险支付能力有限而国家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依法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费投入,依法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公平分享发展成果,努力实现全体农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本文来源于《丝绸之路》期刊2014年02期)
韩莹[2](2012)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我国只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并且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的社会安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2年13期)
江俊[3](2012)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当前,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目标,在完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与部门法.同时,做好长期立法规划,构筑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框架,最终实现我国完备的城乡养老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2年10期)
殷密[4](2012)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将实现全国覆盖。但现阶段我国各地仍然依靠政策文件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缺乏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法律,这就使得该制度在全国的实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己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本文希望通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对解决“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叁万字。第一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现状的阐述,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概括,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本部分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立法方面,对“新农保”制度立法的体例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立法体例方面,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采用专门立法的体例。立法基本原则方面,本人认为《指导意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提供了借鉴,我们应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进行立法。第叁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本部分指出由于“新农保”制度存在统筹管理层次过低,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膨胀,各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对“新农保”各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重新分工与定位,明确横向保险行政组织机构、运作机构、业务机构以及纵向中央级、省市级、区县级、乡镇级管理机构间各自的职责,确保“新农保”制度能够高效有序的运行。第四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基本内容。鉴于“新农保”制度已实施几年,各地己建立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本部分在借鉴现有法规政策、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农保”制度在适用对象、享受条件、基金筹集、基金监管、待遇领取、制度衔接、法律责任等方面应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并试拟了相关法律条文。(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2-04-20)
李乐平[5](2012)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老有所养、农民社会保险权、中国农民的特殊性、统筹城乡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分别构成新农保立法的伦理基础、权利基础、社会基础、政策基础和经济基础。新农保立法具有相应的根本法律依据和一般法律依据,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构成了新农保的立法原则。立法可以提升农民对新农保的良好预期,可以明确新农保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可以为新农保提供基本的法定标准和法律制度框架,可以妥善安排好不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可以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2年04期)
杜金枝[6](2012)在《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其由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二元的,即相较于城镇居民而言,农村居民难以实现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本文首先简略阐述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背景意义,然后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反思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方面提出了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们只有建立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又便于与城市社会保险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2-15)
刘君[7](2011)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基于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西省新农保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在全省积极推进,已有27个县列为国家和省的试点,太原、阳泉两市更是自筹资金,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另有16个县、2个经济开发区也自筹资金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全省开展"新农保"的县近50个,占到全省农业县的43%,农保基金累计结余20亿元,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岁以上老人达75.3万人。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起步,面临很多的困难,尤其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农村经济环境较差。如何能够使"新农保"这一民生工程可持续、稳定、有序地发展下去,离不开国家开展积极立法的有力支持,以保障"新农保"工程的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7期)
曹淑伟[8](2011)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渐渐弱化,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渐渐虚化,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广导致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弱化。农村原有的由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集体保障构成的叁角型保障体制逐渐解体。在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发展起来。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推进中出现各种严重问题,急切呼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出台。本文遵循时间和逻辑两条线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清晰的历史考察、现状分析和国际比较,在总结借鉴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建议。首先,本文将2009年国务院《新农保意见》与1992年民政部《基本方案》进行鲜明对比,分析《指导意见》表现出的显着进步。文章指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一系列成就,诸如可持续性强、覆盖面广、便携性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缺乏法律的支持、制度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属地管理、地方分割,基金保值增值难,监管力度不够等。其次,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深入探讨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成败得失,揭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鲜明的路径依赖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应当既吸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又借鉴其科学设计与成功做法,二者基本制度保持一致性。再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权利本位思想,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取向,保障个人生存、保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坚持政府负责制。最后,针对现在立法建议空洞无物的流弊,文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细致的探索。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财务机制;基金筹集义务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组织、农民四方负担;保险待遇可以给付实物、劳务或货币;保险基金采取适度集中管理模式;全国设立独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基金的投资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国家构筑严密的监督体系等等。(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期刊2011-05-01)
周晓芳[9](2011)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挑战。目前我国的城市居民养老保险机制较为完善,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能参与到养老事项中来。而农村的老年人在面对社会快速转型的现实下,却不能依靠远在外乡务工的家庭成员养老。因此,农村养老逐渐走向社会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为一个突出的议题。目前,我国在很多地方展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其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相比之下,国外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都陆续建立了各自国情相匹配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来确立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本文从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变迁的角度,概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探索、变迁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农村保障立法的有益经验,建立完善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方面的立法,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目的。全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阐述了选题的原因,在对现有的文献进行综合概述下,提出研究问题的目的,并对研究方法进行简单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方面的立法进行概述。主要区别界定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渊源和立法理念进行了解析。第叁部分对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探索和立法变迁进行概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变迁、社会变迁、文化变迁、法律变迁角度探讨了问题的成因。第四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叁个发达国家,印度、智利两个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法律制度对比,总结了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在前几部分内容基础上,探索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并提出具体建议。第六部分为全文结论。(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1-03-01)
强小红[10](2010)在《完善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疆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疆总人口的60%以上,解决好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到新疆的稳定和发展。随着全球老龄化的冲击,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流动性的增强,家庭规模的缩小,养老观念的变化,“养儿防老”模式受到很大冲击;而纯粹依靠土地收入保障生活的“土地养老”模式因为耕地减少、负担过重、粮价较低等原因,也难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这对实现全面小康,建立和谐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切,首先要立法,制定一部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个方面加以规范。目前,新疆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型保障制度,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以及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验的介绍,探讨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说明了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新疆农村社会具体实际出发,分析了新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立法;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结合新疆区情,提出了完善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设计了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案。(本文来源于《新疆财经大学》期刊2010-06-30)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我国只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并且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的社会安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雪瑶.政府责任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J].丝绸之路.2014
[2].韩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
[3].江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
[4].殷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D].西南大学.2012
[5].李乐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J].商业研究.2012
[6].杜金枝.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2
[7].刘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基于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
[8].曹淑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1
[9].周晓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10].强小红.完善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D].新疆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