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制度论文-王霞

缺席判决制度论文-王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缺席判决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缺席,刑事缺席判决,权利保障,基本原则

缺席判决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霞[1](2019)在《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首次将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入立法,为惩治腐败犯罪、追逃追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反腐败公约》国际义务的体现。我国规定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限定在特定的罪名以及缺席的理由根据被告人缺席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过程中缺席、审查起诉中缺席以及审理过程中缺席叁种情形,对不同阶段要作分别处理。因缺席判决程序有着不同于对席判决程序的特点,更是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在适用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证据裁判原则,还需要设计与普通程序不同的制度与救济。域外的缺席判决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从权利义务角度对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得出,各国设置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有的国家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的是为了维护法庭权威,有的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各国都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主义,并设置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方式,“缺席”被告人不仅可以委托辩护人,也可对判决结果申请“回复原状”,或者有上诉的权利。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域外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缺席判决制度的案件范围、送达程序,更要通过设置足够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弥补缺陷,完善“缺席”被告人对审判结果的异议权、上诉权及撤销权制度,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缺席判决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梅腾[2](2018)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置,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做规定并开始施行。无论从刑罚的目的,还是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考量,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都可作为诉讼参与原则的补充。借鉴域外立法,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轻刑案件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的双轨制,以求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张凯维[3](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席判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立法规定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致使缺席判决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不够流畅,不能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需分析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域外可借鉴的立法规定,对缺席判决制度的健全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突破现有困境,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本文通过缺席判决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做出阐述,较全面地剖析缺席判决制度。另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据此,对域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获得启示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制度与程序提出建设性完善意见以及具体做法。如再庭审期日耽误之后的处理以及救济程序,原告恶意造成缺席判决行为的规制等。(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3)

霍颖[4](2017)在《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席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制度。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是以对席为原则,但是并不排除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出现诉讼构造不完整的情况。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必要建立缺席判决制度。缺席判决制度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方辩论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两种模式。现代的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文化等因素,纷纷选择了与其自身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模式。相比之下,我国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给予缺席判决应有的重视,故而我国的该项制度发展较为缓慢,存诸多缺陷。本文首先分析了缺席判决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与其他国家相比,可以发现我国并没有明确可供司法实践操作的定义,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首要原因。本文通过列举了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特点,从而总结分析出其利弊,扬长避短的来改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模式方面的特点并不明确,立法对其的规定略粗糙,缺乏可操作的细节性规定,不能发挥缺席判决制度本来的功能。本文主要列举了如下几个问题:“缺席”的涵义不明确,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缺席判决程序由法院而不是当事人启动,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原被告缺席时的处理情况完全不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我国缺乏遏制当事人缺席的机制: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缺陷。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以一方辩论主义为主导,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缺席判决模式的步伐。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明确规定叁种情况为缺席;对缺席的原被告同等对待;缺席判决程序的启动权交给当事人;建立遏制当事人缺席的机制;建立与缺席判决能够完美衔接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霍赛光[5](2016)在《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最终判决,即缺席判决。本文以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为论点出发,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产生背景、形成过程及其相关特点,主要以大陆法系案卷判决主义和普通法系缺席判决主义为基础来分析今后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路立康[6](2015)在《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席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能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但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由于立法过粗、简单,其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公正的功能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尤其是在实践中应当适用缺席判决而不适用缺席判决,而是反复地进行传票传唤,或延迟开庭审理。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的权利救济和程序保障问题,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公正的目的,使缺席判决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现代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发展的历史作出深刻探析之后,又通过解析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相关现状,比较它们之间的不同,深刻剖析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相关建议,如:详细规定缺席的适用情形、缺席判决应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启动、对原被告缺席给予同等待遇等,以期构建系统的缺席判决制度,最大程度的发挥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功能。(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5-06-30)

王百恩[7](2015)在《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推进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但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都积极地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由于其他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诉讼时,就必须有一种措施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所以,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就成为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设置程序,因此,各个国家纷纷对此作出了规定。虽然我国经过两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得较为简单,对制度模式和相应的救济途径干脆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具体的执行。鉴于此,本文选择以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为题进行研究,在多方搜集国内外学术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撰写此文,以期对立法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本文从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域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01)

戴达嵩[8](2015)在《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席判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价值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正确行使审判权。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规定依然有些粗疏而简单,使得在理论认识和审判实务中出现认识分歧,为此有必要在端正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操作程序加以改革和完善,设置有效的救济制度保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实体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5期)

钟富胜[9](2015)在《分道扬镳: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基于缺席判决离婚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是我国民众对待婚姻的传统态度,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谋生也不局限于原来的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异地谋生已成为更多人的选择。据2014年5月12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6894亿人,比上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总数达1.661亿人,比上年增长1.7%。~①现实中许多外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久而久之提出分道扬镳。而更有一些外出(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伊日桂[10](2013)在《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席判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缺席判决形式出现的民事裁判文书较为常见,但同时,缺席判决在实施过程中也遭遇诸多尴尬和难题。例如,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对于缺席判决的证据审查、救济制度、审判组织形式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于缺席判决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缺席判决制度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本文试图从实践调研着手,以期分析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找到原因和对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席判决的立法、概念、内涵进行分析,并对与缺席判决相关的缺席审判、对席判决、不应诉判决等概念进行厘清。对缺席判决的两种主要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第二部分分析了缺席判决的理论基础。包括,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效益理论、私法自治理论、程序安定理论等。指出了缺席判决成为一种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符合程序正义、效益、私法自治和程序安定等诸多司法理念要求。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两种典型模式在不同国家立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缺席判决主义的英国、美国和日本,一方辩论主义的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对典型国家缺席判决主义的分析,总结其特点长处和不足,以期能对研究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起到借鉴作用。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缺陷,并对各种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主要包括立法模式、原则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同时通过对法院的调研,对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程序制度与规则,包括异议制度等,除此之外对完善缺席判决的配套制度如送达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组织形式等都提出见解。(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3-12-01)

缺席判决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置,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做规定并开始施行。无论从刑罚的目的,还是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考量,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都可作为诉讼参与原则的补充。借鉴域外立法,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轻刑案件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的双轨制,以求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缺席判决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霞.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2].梅腾.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张凯维.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4].霍颖.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7

[5].霍赛光.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6

[6].路立康.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15

[7].王百恩.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8].戴达嵩.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

[9].钟富胜.分道扬镳: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基于缺席判决离婚制度的反思与完善[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10].伊日桂.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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