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执行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可执行,被执行人,性问题,仲裁员,纽约,可操作性,配偶。
可执行性论文文献综述
祝戈辉[1](2019)在《紧急仲裁员制度中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主要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紧急仲裁员制度是商事仲裁领域新的实践,对于在仲裁庭组成前一方当事人恶意拖延、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的情况,通过临时措施为受害方当事人提供高效实用的救济途径,而紧急仲裁员所作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则是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重中之重。由于国际社会上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尚无统一规定,且对于紧急仲裁员制度存在较多争议,如认定紧急仲裁员的地位,紧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等争议问题仍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因此在承认和执行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本文将结合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理论知识和事件中紧急仲裁案例的实践成果,针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执行上的困境和瓶颈,对紧急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花龙[2](2019)在《PCS系统安全壳喷淋隔离阀维修可执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设备的定期维修提高了其可靠性,因此对工业应用上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避免出现非预期失效导致系统、设备功能丧失,但是由于现场实际布置以及系统的运行要求,会出现由于无法实施正常隔离从而使得检修工作难以实现。本文对AP1000电站PCS系统执行安全相关功能设备的维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一种检修隔离方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工业技术》期刊2019年09期)
杨凯,李婷[3](2018)在《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化解机制的建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的化解,是实质性实现审执分离的逻辑起点,且不能通过执行机构的形式独立予以解决。本文对应提出"整体架构"与"微观实效"兼顾的解决路径,建立分层次的裁判可执行性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在起诉立案阶段就可执行的范围予以释明,审判中对请求进一步明确。在执行立案中,限定不予受理的范围,将部分被错误混同于确认案件的"确权"案件纳入执行范围。执行中关于执行标准明确性的争议,先由执行实施机构根据审判机构的解释对外初步解释,当事人对初步解释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作出裁定解释。无法替代履行和返还原物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对作价补偿方案协商,协商不成根据既判力标准时划分产生执行障碍的原因,以区分提起再审和另行起诉的不同条件,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赵永刚[4](2018)在《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依据是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根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一般限于给付判决。对于确认判决是否适于执行,历来存在争议。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法官无法直接对执行依据进行解释,从而使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确认判决是否一律不可执行,如何准确理解并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确认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已成为执行条线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高佳妮[5](2018)在《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学界还未得出较为一致的定义,而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包括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所以可以通过研究可操作性来探究可执行性的相关内容。法律的可操作性,即法律在操作上的可能性或可行性,泛指法律适用的可能性。我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一新增的条款将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确立为判断立法质量的标准。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是一个技术问题,它是法律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国家立法机关设置的法律规范要不断向着可执行性去靠拢。影响法律可执行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法律规范是否体现了社会共识,是否将权利义务配置实现了最优化,立法语言是否明确具体,法律体系是否协调统一。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不同的立法技术等原因,往往也会导致法律规范可执行性的差异。通过2016年的“赵春华案”来探究为什么法条设立的标准会引来民众的争议,此外,通过对刑法第第六十四条如何适用的问题的分析,来探讨为何不同的法官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看法,而最终导致法律的不可执行。并且通过对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的探究,我们可以去寻求判断法律规范可执行性的方法。想要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配置法律资源来提高立法效益,减少立法成本的方法很多,这里主要从立法活动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谈节制立法成本问题;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和立法后评估体系,给予每个人参与立法的可能,从而使人们都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到宪法所创设的政治秩序中;规范性法律文献系统化,提高执法效率,依法办事并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为年轻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让他们更快的成长;从内因出发,要推进立法语言规范化并且推进立法主体的多元化,让法律更多反映人民的真实想法,减少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能会遭遇的阻力;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提高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发生对同一事项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执法者无所适从的情况;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着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8-05-15)
刘大勇,梁彦滨[6](2018)在《地方立法可执行性弱的原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就地方立法的执行性弱的原因进行探讨,分析认为地方立法条款数量过少、不必要的重复立法、法律责任不明确、部门利益问题及立法抄袭等问题的存在是导致地方立法执行性弱的主要原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3期)
淡雪紫[7](2017)在《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可执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也不断在完善。然而,国际场外衍生品交易当中频繁使用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空白,其在司法层面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当中国交易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一方面,破产事件作为衍生品交易所亟需规避的风险事件,会触发终止净额结算条款,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破产法规则或将阻碍该条款的顺利执行。这一条款的可执行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中方市场参与者所参与的交易相伴随的法律风险,一直引起国内外的热议。本文将围绕终止净额结算条款,概述该制度的内容及适用条件,运用比较法研究及实证研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及行业发展现状,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破产语境不同情形下的可执行性做出分析。全文的结构除去绪论外,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对于终止净额结算的现有实践,提出本文所讨论的核心主题,即这一制度在破产情形下面临的执行障碍,并总结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从破产法角度全面剖析终止净额制度内容与一般的破产法规则之间的潜在法律冲突,剖析其将引起的效力不确定问题。第叁部分,在程序上分析相关事件的发生次序对可执行性结论的影响,逐一讨论在不同破产情形下执行终止净额结算可能发生的不同处理结果。第四部分,对其他法域有关终止净额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法律制度构建提出参考范本。同时,总结综述现阶段国际上对于该制度的制度价值的不同声音,全面审视该项制度的功能价值。最后,在比较法研究之上,同时把握政策导向,从立法论出发,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同时就现行的规范框架下,提出实务操作建议,以期更好地规避冲突,实现交易各方就交易达成终止净额结算之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12-30)
张召媛[8](2017)在《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基于可执行性问题和解释性问题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还是基础合同准据法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观点。对此,普通法法系认为法院选择协议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是可分的,程序性问题包括可执行性问题,实体性问题包括解释性问题,因而程序性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体性问题适用基础合同准据法。普通法法系的处理方式对于解决我国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问题具有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7年10期)
王帅[9](2017)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中,“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顽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老赖”的措施,但是随着执行措施的跟进,各种应对执行的花招也不断升级。例如夫妻离婚不离家,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达到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的目的,这种做法一度风靡,确实阻挠了执行措施的跟进。面对这一情形,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开展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施加执行措施,以堵死离婚避债这条后路。与此同时,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性研究也逐渐升温。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执行的确比较混乱,为了追求惩处效率而对老赖配偶财产的执行扩展到执行程序中对一般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行为,存在过度执行之嫌,为了执行效率牺牲审判公正的诟病也逐渐被学者重视。另一方面,随着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也被执行,确实起到了提高了执行效率,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打击债务人公然耍赖的目的。因此,肯定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可以执行这一基本前提,并且在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的前提下,在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安全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实现之间寻得一个平衡点,是解决“执行乱、执行难”的必由之路。笔者从这个现状出发,对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性进行具体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之路。除了结论,全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实践中被执行人配偶财产被执行的现状及大体情况,以及被执行人配偶财产被执行的叁种方式。第二部分,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的—些问题,主要从执行不足和执行过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继而引出执行不足以及执行过度可能带来的危害。第叁部分则立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供执行的范.围,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化被执行人配偶进入诉讼的程序、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权叁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文章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也应该与时俱进,通过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来解决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同时,顺应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趋势,保护夫妻在财产方面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9-01)
易才[10](2017)在《缩小贫富差距需可执行性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收入分配是一个多次引发热议的话题,但在实践中,被重视的程度却还很不够。这从实际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得出来。国家统计局网站6日发表的一篇文章,回顾了近几年来的若干经济成就数据,其中涉及居民收入增速和收入差距等问题。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7-07-10)
可执行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设备的定期维修提高了其可靠性,因此对工业应用上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避免出现非预期失效导致系统、设备功能丧失,但是由于现场实际布置以及系统的运行要求,会出现由于无法实施正常隔离从而使得检修工作难以实现。本文对AP1000电站PCS系统执行安全相关功能设备的维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一种检修隔离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执行性论文参考文献
[1].祝戈辉.紧急仲裁员制度中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花龙.PCS系统安全壳喷淋隔离阀维修可执行性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9
[3].杨凯,李婷.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化解机制的建构路径[J].法治论坛.2018
[4].赵永刚.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高佳妮.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研究[D].扬州大学.2018
[6].刘大勇,梁彦滨.地方立法可执行性弱的原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7].淡雪紫.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可执行性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7
[8].张召媛.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基于可执行性问题和解释性问题的区分[J].学习与实践.2017
[9].王帅.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性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10].易才.缩小贫富差距需可执行性解决方案[N].中华工商时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