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诉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案件,公诉人,报告,卷宗,证据,刑事诉讼,制度。
公诉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张政凯[1](2019)在《对公诉案件退查问题的调查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强化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提升司法理念与办案质效,笔者通过对陕西省某检察院公诉案件退查率较高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降低退查率的建议。基本情况从退查案件数量来看,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某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12-24)
刘新亮[2](2019)在《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会受到损害,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帮助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权利,但目前有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阻碍和限制。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律师代理制度有必要进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诗着,沈玖,任德傲,李梦微[3](2019)在《认罪视角下的一审公诉案件出庭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伴随着刑法功能转向、犯罪门槛降低,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基层检察院面临前所未有的案件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较为突出。在一审公诉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案件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占比急剧降低,轻微刑事案件占比明显上升,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寥寥无几。因此,一审公诉案件采取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不同出庭公诉模式,对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基层检察院一审公诉认罪案件为视角,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出庭公诉模式的最佳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陈鹿林,周耀凤[4](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改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一系列深刻改革,对刑事检察工作带来巨大影响,而传统办案模式下批捕、公诉两个阶段的审查报告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当前几项重大改革措施对刑事检察工作主要影响的基础上,梳理当前审查报告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审查报告改进的具体路径。一、司法改革对审查报告的主要影响(一)以员额制为基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重新定位审查报告在叁级线性办案模式中,有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部门集体讨论、检委会决定,该模式下的(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4期)
陈鹿林,周耀凤[5](2019)在《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彰显庭审预案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念认为,审查报告是庭前审查工作的结晶,总结案件、分析案件、报告案件是审查报告的叁大基本功能。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员额检察官被赋予更多职权,审查报告的报告功能明显弱化。与此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审查报告的庭审预案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16)
陈鹿林,周耀凤[6](2019)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主要存在结构设计不合理、逻辑性不强、承办人办案思路、办案理念更新不足、制作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结合当下司法改革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可从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两方面完善审查报告。对主体内容结构进行调整,明确各部分的功能定位,并以附件形式补充完善主体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1期)
刘芳,季然[7](2019)在《提起涉黑涉恶公诉案件20件216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刘芳 通讯员 季然)5月16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抓办案、严把关,突出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案件,确保案件办理优质高效。截至目前,共提起公诉涉黑案件5件115人、涉恶案件15件101人。(本文来源于《马鞍山日报》期刊2019-05-17)
陈鹿林,周耀凤[8](2019)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须彰显庭审预案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环环紧扣、逐步拓深。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作为深化改革中的具体要素,是庭前审查工作的结晶,体现办案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对法律的实践运用,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审查报告的功能定位。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3)
董滨[9](2019)在《以良性互动积极作为助力公诉案件退侦引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是限于技术、经验、机制等多方面因素,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继续查明的事实和补充收集的证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0)
梁崇[10](2019)在《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考域外国家先进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在审查内容上,应取消现有规定中涉及实质性审查与处理的事项;在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则不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次申请复查的机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不能交付正式审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与庭前审查程序紧密相关,目前,我国仍坚持全案移送主义,这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因此应该改变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公诉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会受到损害,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帮助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权利,但目前有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阻碍和限制。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律师代理制度有必要进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诉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张政凯.对公诉案件退查问题的调查分析[N].西部法制报.2019
[2].刘新亮.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张诗着,沈玖,任德傲,李梦微.认罪视角下的一审公诉案件出庭模式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4].陈鹿林,周耀凤.司法改革背景下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改进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5].陈鹿林,周耀凤.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彰显庭审预案功能[N].检察日报.2019
[6].陈鹿林,周耀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9
[7].刘芳,季然.提起涉黑涉恶公诉案件20件216人[N].马鞍山日报.2019
[8].陈鹿林,周耀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须彰显庭审预案功能[N].检察日报.2019
[9].董滨.以良性互动积极作为助力公诉案件退侦引导[N].检察日报.2019
[10].梁崇.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D].辽宁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