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检视与完善——以公私兼容、制度内外为视角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检视与完善——以公私兼容、制度内外为视角

论文摘要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生效十多年以来的实践相对有限,其原因主要有调整对象受限、管辖权竞合、仲裁庭人员甑选标准不明确、作出裁决一致性难度大等问题,也有复核程序缺乏、救济措施不明、执行缺少监督、裁决的"准据法"模糊不清、报复制度不完善等不足。为了构建系统的CAFTA争端解决机制,该协议应拓展争端主体范围、增加专属管辖、完善选聘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条件、增设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和专家工作组、明确举证责任、完善复核程序和报复制度。

论文目录

  • 一、 影响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施的因素
  •   (一)制度内因素
  •     1.调整对象狭窄,管辖范围受限
  •     2.仲裁庭的设置问题
  •       第一,人员设置不明确。
  •       第二,仲裁庭作出一致裁决的难度性大。
  •       第三,缺乏仲裁裁定的复核。
  •     3. 裁决执行缺少监督,对不执行争端裁决的救济措施不明
  •     4.裁决的“准据法”规定模糊不清
  •     5.《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规定的报复制度并不完善
  •   (二)制度外因素
  •     1.实践者因素
  •     2.受东盟方式的影响
  •     3.民众知晓度低
  • 二、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制度内的完善
  •     1. 拓展争端主体范围,设置专属管辖
  •       第一,争端主体范围应该惠及私人和企业。
  •       第二,增加环境保护争议等案件专属管辖。
  •     2.完善仲裁庭设置
  •       第一,明确选聘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条件。
  •       第二,在时机成熟时增设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和专家工作组。
  •       第三,复核程序的完善。
  •     3.对于CAFTA协议的适用问题
  •     4.对CAFTA报复制度的完善
  •   (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外寻求完善、促进该机制实施的策略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潘星容

    关键词: 争端解决,仲裁实践困境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

    基金: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的法制研究”(项目编号:15YJCGJW006),2018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与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CAFT争端解决的机制”(项目编号:2018WTSCX095)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96.1;D997.4

    DOI: 10.14112/j.cnki.37-1053/c.2019.12.020

    页码: 118-123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20K

    下载量: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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